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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诉法规定了例外情形下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诉讼代理制度又为当事人不出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此,不仅民诉法中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无法正常运作,而且直接动摇了民事裁判的基础——案件事实真相。当事人出庭应作为民诉法中的基本制度、成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常态,民诉法修订时应明确设立当事人亲自出庭制度,并就其例外作出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应出庭而不出庭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