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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多场专题询问工作.而被媒体描述为“束之高阁”的人大质询权也正在被“激活”。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就对质询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监督法又对质询权的运用进行了有效规范.但由于多种原因,质询这种监督方式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为推进质询权运用常态化,笔者试就完善质询制度作一简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