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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所存在的体育赛事权利配置问题,使体育赛事产业未能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充分保障体育赛事产业的发展,应在体育赛事产业的现场比赛阶段与传播阶段分别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与体育赛事传播者为基础配置权利。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具有对门票、广告以及传播的专有权利,而体育赛事传播者应对传播体育赛事的信号以及传播形成成果享有专有权。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置体育赛事组织者权与体育赛事传播者权存在逻辑体系上的障碍且不能为体育赛事产业提供充分保障,理应将两种权利的配置回归本源,在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规定该两种权利,明确该两种权利的内容、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侵权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