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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块系原B县一家纸业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因该纸业公司欠李某款项,李某向B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纸业公司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和利息8.5万元,并赔偿李某因诉讼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纸业公司未按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李某向B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1年3月5日依法查封了A地块。2001年4月14日,B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所查封A地块上的一处房屋作价交付给李某以抵偿部分债务,并向B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所送达了协助办理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