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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上,代孕的社会需求旺盛、社会供给充沛、技术成熟可行;认同度上,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禁令管辖系统范围内,民、商、学和实务等社会各界更多取向认可和开放(有偿)代孕。试图对代孕本身及其相关主体、现制和社会意识进行法理学上不设预定的求证与解析,尽可能探求出一有据、可信且具说服力之答案,最终得证——有偿代孕不具正当性。该论证过程的另一副产品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在法理上合法、有效,虽有瑕疵但可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