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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银监会公布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原先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不含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原始期限为4个月以内(含4个月),风险权重为零,原始期限4个月以上为20%,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中,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含次级债权),原始期限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为25%,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为100%。
10月份,银行待返售证券余额为8981.59亿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待购回证券余额为8733.03亿元,银监会公布的9月份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为561524亿元,假设之前风险资产中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风险权重为零,新规实行后,假设全国银行待返售证券中非银行金融机构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剩余部分为20%,粗略估算将增加银行风险资产8782.742亿元,按今年9月份的数据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将从13.03%下降至12.93%,影响很小。并且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会对冲同业资产权重变化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考虑到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已符合监管要求,资本新规的施行对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影响整体不大。
推升Shibor利率中枢
11月份3M Shibor利率累计上升幅度为9.55bp,与R007走势发生背离,这可能和2013年初将实施的资本新规有关。资本新规适度上调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这对同业拆借、同业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来说,需充分体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相应在资金价格上需反映一定的补偿资本金回报率的利差要求,进而提高Shibor利率中枢水平。
假设银行ROE保持在目前20%的水平,那么3个月以内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不包括次级债)的风险补偿利差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分别需要额外的利差补偿20%×11.5%×20%=46bp,20%×10.5%×20%=42bp。
期限在4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分别需要额外补偿:20%×11.5%×5%=9.2bp,20%×10.5%×5%=8.2bp。对这一部分的影响不大。那么从Shibor利率期限结构来看,Shibor将会平坦化上行。这也是为什么近期shibor6个月和1年比较稳定,3M Shibor缓慢抬升的原因。
三季度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为13.03%,较二季度上升0.12%,由于资本新规允许银行在过渡期内逐步达标,预计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我们按最大口径估计影响幅度仅为0.1%)。另外,货币市场利率如何走还取决于各家银行的考核机制等,估计在实施资本新规的初期,Shibor收益率会有一定提升,但幅度将小于理论值。综上,资本新规对回购利率的影响不大,3M Shibor利率的影响相对大些。
信用债评级高低影响不同
质押回购操作还要考虑质押券的性质。如果质押券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手,则可以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由于目前回购交易大部分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进行质押,因此新准则对回购利率的影响不大。
如果对手方是银行,且质押券是信用债,则3个月内是20%的权重,3个月以上是25%。如果对手方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且以信用债来质押,则为100%。在新《办法》实行之前,银监会并无明确规定,多数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零,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做质押回购时,若以信用债为质押(不论高低等级),都会消耗银行资本金。
银行间市场信用债质押物多数为AAA、超AAA的信用债(银行所持信用债中高等级占比高),新规对高等级信用债的影响相对多一些,这可能是11月以来高等级信用债利差明显上升的主因。而对高评级个债来看,由于各家银行对信用券的权重不同,比如对铁道债的权重设置,有的银行为20%,有的为50%,“券在不同的账户里,权重也不一样”,因此对高等级个券影响也不同。
券商、基金等交易性机构持有信用债占比较高,资本新规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其“放杠杆养券”的赚钱模式?
首先,银行对同一企业的信贷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因此,不影响银行放贷和配债的比例。但由于通过信用债回购操作将会占用银行资本金,所以银行可能会缩小同业资产的配比,但这完全取决于同业资产收益。这种可能性也不是很大。
另外,以信用债为质押的回购操作将会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因此,回购利率的定价将会包含此风险补偿,交易型机构不会因为用不同等级的券质押获得的资金成本不同。相对的,交易性机构更愿意用高收益率债券来放杠杆操作,在风险事件不会爆发的情况下,低评级债券能覆盖上升的资金成本。
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在交易所回购可能更为便利,因为不受银行资本新规的影响,预计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交易所融资的需求将上升。但若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资金价格存在较明显的息差,两市场之间会存在套利操作,因此若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上升,交易所资金价格也会随之上升。
作者为东方证券分析师
按原先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不含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原始期限为4个月以内(含4个月),风险权重为零,原始期限4个月以上为20%,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中,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含次级债权),原始期限为3个月以内,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为25%,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为100%。
10月份,银行待返售证券余额为8981.59亿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待购回证券余额为8733.03亿元,银监会公布的9月份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为561524亿元,假设之前风险资产中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风险权重为零,新规实行后,假设全国银行待返售证券中非银行金融机构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剩余部分为20%,粗略估算将增加银行风险资产8782.742亿元,按今年9月份的数据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将从13.03%下降至12.93%,影响很小。并且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会对冲同业资产权重变化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考虑到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已符合监管要求,资本新规的施行对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影响整体不大。
推升Shibor利率中枢
11月份3M Shibor利率累计上升幅度为9.55bp,与R007走势发生背离,这可能和2013年初将实施的资本新规有关。资本新规适度上调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这对同业拆借、同业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来说,需充分体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相应在资金价格上需反映一定的补偿资本金回报率的利差要求,进而提高Shibor利率中枢水平。
假设银行ROE保持在目前20%的水平,那么3个月以内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不包括次级债)的风险补偿利差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分别需要额外的利差补偿20%×11.5%×20%=46bp,20%×10.5%×20%=42bp。
期限在4个月以上,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分别需要额外补偿:20%×11.5%×5%=9.2bp,20%×10.5%×5%=8.2bp。对这一部分的影响不大。那么从Shibor利率期限结构来看,Shibor将会平坦化上行。这也是为什么近期shibor6个月和1年比较稳定,3M Shibor缓慢抬升的原因。
三季度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为13.03%,较二季度上升0.12%,由于资本新规允许银行在过渡期内逐步达标,预计新规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我们按最大口径估计影响幅度仅为0.1%)。另外,货币市场利率如何走还取决于各家银行的考核机制等,估计在实施资本新规的初期,Shibor收益率会有一定提升,但幅度将小于理论值。综上,资本新规对回购利率的影响不大,3M Shibor利率的影响相对大些。
信用债评级高低影响不同
质押回购操作还要考虑质押券的性质。如果质押券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手,则可以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由于目前回购交易大部分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进行质押,因此新准则对回购利率的影响不大。
如果对手方是银行,且质押券是信用债,则3个月内是20%的权重,3个月以上是25%。如果对手方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且以信用债来质押,则为100%。在新《办法》实行之前,银监会并无明确规定,多数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零,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做质押回购时,若以信用债为质押(不论高低等级),都会消耗银行资本金。
银行间市场信用债质押物多数为AAA、超AAA的信用债(银行所持信用债中高等级占比高),新规对高等级信用债的影响相对多一些,这可能是11月以来高等级信用债利差明显上升的主因。而对高评级个债来看,由于各家银行对信用券的权重不同,比如对铁道债的权重设置,有的银行为20%,有的为50%,“券在不同的账户里,权重也不一样”,因此对高等级个券影响也不同。
券商、基金等交易性机构持有信用债占比较高,资本新规的实施是否会影响其“放杠杆养券”的赚钱模式?
首先,银行对同一企业的信贷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因此,不影响银行放贷和配债的比例。但由于通过信用债回购操作将会占用银行资本金,所以银行可能会缩小同业资产的配比,但这完全取决于同业资产收益。这种可能性也不是很大。
另外,以信用债为质押的回购操作将会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因此,回购利率的定价将会包含此风险补偿,交易型机构不会因为用不同等级的券质押获得的资金成本不同。相对的,交易性机构更愿意用高收益率债券来放杠杆操作,在风险事件不会爆发的情况下,低评级债券能覆盖上升的资金成本。
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在交易所回购可能更为便利,因为不受银行资本新规的影响,预计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交易所融资的需求将上升。但若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资金价格存在较明显的息差,两市场之间会存在套利操作,因此若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上升,交易所资金价格也会随之上升。
作者为东方证券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