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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开启营利大门的同时就担负着法律所给予的责任,即对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内的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就安全保障责任的类型而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本文以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为视角,认为安全保障人的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独立的因果关系,其应该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