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小偷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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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小偷,很多人不禁会想起自己被小偷割破衣服口袋,偷走钱物;去给小孩看病时,不小心钱财被小偷洗劫一空,耽误了小孩的治疗等一连串往事。回忆间,对小愉恨之入骨的愤怒油然而生。是的,小偷实在太可恨了。而家住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的农民邹山志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毒害小偷,却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2002年春,冰雪消融,万物复苏,淅川县九重镇农民邹山志在自家的菜园里种下10余株南瓜。阳春三月,别人的南瓜苗还在瓜窝里时,邹山志家的南瓜秧已有脸盆大小,叶子也有巴掌那么大。路过邹山志家菜园的人们,无不对邹山志会侍弄瓜苗而啧啧称赞。邹山志听到称赞后,心里像喝了蜜一样,仿佛10余株瓜苗已结了满园的南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接下来的30余天,老天爷像个糊涂的长者滴水不下,而气温却直线上升,眼看南瓜秧就要旱死了,邹山志心急如焚,最后决定挑水浇苗。虽然邹家的菜园离村里的水井有1公里多路,但不论白天多么忙,多么累,邹山志都要利用夜晚收工的时间,挑水给南瓜浇灌。工夫不负有心人,辛勤的汗水终于浇灌出了收获。2002年6月初,邹山志的瓜园里终于结出了3个南瓜,而此时,别人家的瓜苗早已枯死了,瓜园一片荒芜。邹山志对南瓜照顾得更加细心了,他天天在瓜园里除草、培土、打芽、浇水,南瓜一天天长大,邹山志也越来越高兴。眼看就要收获了,不幸的事发生了。一天,邹山志与往常一样去瓜园里干活,他发现结得最早的3个南瓜中最大的一个不见了。他在脑海里不断地审视村里的每一户人家,觉得都不像偷南瓜的人,他想一定是谁家的猪夜晚逃出来糟蹋了,妻子劝他将剩下的两个大南瓜摘回来,防止再被糟蹋,他说头茬南瓜宜留种,过两天长老点再摘。谁知几天后,剩下的两个大南瓜也不翼而飞。得知南瓜又丢失了,妻子将邹山志埋怨一通:"要是南瓜早摘回家,也就不会丢了。"邹山志说恐怕是谁家的牲口糟蹋了。妻子跑到菜园里仔细查看,偌大的菜园,哪有一个猪、牛的蹄印,妻子的仔细观察提醒了邹山志,他想上一次的南瓜肯定也是被人偷走的。他又想起2002年元月份,花100多元钱给儿子买的黑皮鞋,仅穿了一次,便无缘无故地丢失了,儿子也说是在家门外晒时丢失的。邹山志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这回一定要治治这个专和自己过不去的小偷。眼看菜园里的其他南瓜一天天长大,邹山志觉得惩罚小偷的机会来了。2002年7月20日,邹山志从自家床底下扒出毒跳蚤、臭虫的农药钾铵磷,用孩子们玩耍的废弃注射器将农药注射到3个较大的南瓜里面,并在地里插上"有毒"字样的警示牌。同月24日下午,同村邹旭清之女邹彩红(12岁)又到邹山志家的菜园里偷摘了一个南瓜,次日早上,邹旭清一家四口及其侄儿邹俊东吃了炒的南瓜后全部中毒,一个个头晕眼花,倒地呕吐不止,幸亏被邻居发觉,送到医院抢救后脱险。
  案件发生后,邹旭清一家人自知理亏不敢报案,但一个小小的村庄,一时出现这么多人同时中毒事件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的真相,对邹旭清等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小偷固可恨,维权也应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邹山志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12月20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邹山志案件给我们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律课,但作为受害人的邹旭清等人也应该从中吸取点什么呢?那就是学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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