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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列为独立罪名,由此引发了理论界的争议与司法实践的困惑。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扒窃”属于盗窃的一种,在刑法中已有盗窃罪罪名的前提下,再单列“扒窃”罪,不仅带来对同一行为在罪名上的竞合,而且也会带来处罚上的竞合。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罪未作数额上的规定,造成“出手即为犯罪”,使得犯罪数量激增,实质上加重了刑罚,且有违“罪行阶梯论”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