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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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秩序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最能反映法治建设的本质特征和内在精神,也存在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当中,一言以概之,秩序和自由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秩序是自由发的保障,自由以秩序为限度,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秩序,两者之间是互相支持、相得益彰的。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中矛盾加剧,如何对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就变的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的背景下,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协调与对抗就凸显出来。
  关键词:秩序;自由;疫情
  一、秩序与自由的内涵
  秩序是人们对未来生活保持稳定预期的社会状态,它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并且总是意味着某种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人们的期待性,秩序是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需求,法律层面的自由分为两种,一是外在的秩序状态,它是通过社会主体通过各种形式的互动而形成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大多是由于外力强制所形成的;二就是内在的秩序,是社会主体通过自我的约束和制约而形成。这这种秩序状态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得社会整体和谐稳定,而法律的根本且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和稳定,因此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的基础。
  洛克曾写道:“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同样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但法律上的自由不等同于哲学上的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是通过法律明确过清晰界线的自由,但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工具,而是保障自由的手段,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所有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并且设置了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根本目的正是为了确保法律的适用主体能够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冲突
  (一)秩序与自由的关系。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但这里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如若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自由强调个性的发挥,是非理性的,而秩序则倾向于使得社会回到安穩有序的状态。在实践中,自由会打破秩序形成的这种有序状态,但是,秩序本身又在支撑着有序状态,这也就是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经常冲突不断的原因。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冲突。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而来,在对疫情进行防控过程中就体现了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对立统一,首先来看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对立关系,自由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实体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疫情防控中,当地政府限制人们的出行,尤其是武汉自2020年1月23号就采取了封城这一强力措施,直至3月25日全面解封,其他地方根据疫情风险等级的不同也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如若出现发热等症状还会进行居家隔离或者强制集中隔离并且进行核酸检测,并且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人们对于一些野生动物的食用进行了限制以防止病毒人体并进行传播,诸如此类的措施和规则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压缩了人们自由的范围,但这些防控措施是对抗新冠肺炎疫情的必要措施,因此才会出现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正面冲突,但这两种价值之间又是统一的,单个人在实现自由价值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对他人自由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自由虽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这都是以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限度的。为了避免他人超越这个界限,就需要法律这个规范社会生活的工具发挥作用,对于随意损害他人利益的主体实施惩罚,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防控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是为了维护特殊时期下的社会秩序,这次疫情的传播途径和范围异常广,病毒的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面临的灾难,但就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防控疫情所取得的效果来看,中国所采取的措施是最合理有效的,西方一些国家的新冠肺炎患者已经高达2000多万,截止目前因新冠肺炎而死亡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其在二战中丧生的人数,因此,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又是统一的,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广泛的自由,从而更好的实现自由价值。
  (三)秩序与自由价值冲突的原因。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事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深刻剖析这两个价值发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秩序价值与自由自由价值发生冲突的原因首要是立法者的主观价值取向,但立法者也会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作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一般来讲,当社会因为某些天灾人祸而处于一种混乱失序的状态时,立法者倾向于选择秩序价值,以求社会恢复正常的状态,这个在疫情防控中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在病毒满天飞、人人感自危的紧张时期,立法机关和当地政府在研判具体局势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相反地,当社会正处于健康稳定发展时期时,立法者就会更加倾向于追求自由价值。站在社会主体角度上,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发生冲突有三种情形,一是社会群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比如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二是社会个体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个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比如行使言论自由时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三就是社会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就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种情形,由于社会主体具有复杂性、多元性的特征,再加上社会主体的价值观、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体的需求具有极大的差异,他们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也各有不同,这也是秩序与自由价值发生冲突的重要因素。比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就会有一小部分人罔顾法律、政策的规定,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各项举措,他们不会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这一层面,只会自己谋利益、图方便,但这很容易给公益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三、缓解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冲突的途径
  (一)遵循个案中的平衡原则。在具体情形下,各种法律价值之间尤其是秩序与自由之间相互冲突、互相对抗,这时应综合考虑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使法律价值之间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相较而言,对与其相互冲突的法的价值的损害程度最小的那个价值就是更具有优先性,在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法官在裁量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进入价值冲突的两难境地,而法官水平的高低就在于如何平衡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也是司法的魅力之所在。   (二)价值位阶原则。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性、社会需求的复杂性以及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出现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难以共存的局面也是在所难免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对这两种法律价值进行取舍,举个贯彻价值位阶原则的例子,比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有惩罚犯罪,又有保障人权,两者并重,但是如果在案件中两者发生冲突的话,首先应当选择保障人权,同样的,在今年的防控疫情中也充分地体现了价值位阶原则,即秩序大于自由。
  (三)完善法律的自身规定。之所以会出现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直接原因就是因为法律条文的缺陷,法律条文没有对权利界线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法律边界的模糊性,因此,想要缓解或者解决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就必须对法律条文进行再细化,明确法律所禁止什么,法律允许做什么,建立完善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结语
  人们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需要稳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保障;秩序的维护同样也离不开自由,两者是相互衬托、相互依靠的关系,作为法的价值,自由与秩序之间虽然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不只是有冲突,还有相统一的方面,简言之,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并且这种冲突也不是不可调和的,根据个案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等法律原则以及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法律的界限,完全可以进行缓解,我们自身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要突破这个界限,如若法律条文中无明确的规定,也要恪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这一客观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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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邢现哲(1997-),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学生,硕士研究生,單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法硕(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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