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

来源 :甘肃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ldeart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本质上均源于合伙协议设立,这一共同性致使不同类型合伙均具有协议性,民法典草案将合伙协议作为有名合伙纳入合同编分则部分具有合理性。营利性一般情况下可作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别特征,但并非绝对标准,两类合伙本质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且具有组织性(团体性)而民事合伙仅是合同关系。民事合伙未来将主要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予以调整,但基于合伙协议的特殊性,为使相应规则更具针对性和适用性,规制合伙协议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总则的基础理论及部分规定,比如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不宜适用于合伙协议。商事合伙
其他文献
[目的]研究术前化疗对进展期胃癌细胞凋亡的影响。 [方法]21例胃癌患者术前静脉滴注 5氟尿嘧啶 150mg/kg· d,术中取胃癌组织标本,应用 3′ OH末端标记法 (TUNEL)检测
课堂教学是学校素质教育的立足点,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树立科学、平等、开放的课堂教学观是有效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对传统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弊端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