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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人类型定位是中国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对合作社“特别法人”的定位没有反映其本质属性,在肯定法人作“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的前提下,合作社因目的和分配方式符合非营利法人的认定标准,应归为非营利法人。明确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对实现制度逻辑自洽、法律适用的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应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