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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是以物权为客体的处分行为,故确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应以处分行为的概念为基础.从处分行为的角度观察,设定权利质权并非物权行为,而是准物权行为.即使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交付或登记也不是物权行为,二者只是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真正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从交付背后的生活事实中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