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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住宅是中国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中国又处于地震频发的区间。随着我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居民大部分选择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却因为我国房屋住宅地震险发展不够完善,居民并未为其住宅投地震保险,一旦发生大的地震,造成大规模财务损毁,购房者还贷能力下降,会对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威胁。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发展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提出建议。
关键词:住宅地震险现状;我国房屋地震险问题分析;分散风险机制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也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1]。在历次地震后,我国保险公司对居民毁损住宅的赔付较为有限。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倒塌房屋为650余万间,损坏房屋达到2310余万间,直接损失高达人民币8452亿元。除此之外,2013年雅安地震震中芦山县龙门乡99%房屋垮塌。截止2013年4月21日18时,已造成房屋倒塌1.7万余户、5.6万余间,受灾人口152万。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房屋住宅地震险的重要性,对其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灾后房屋重建过程中,政府救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包括房屋损失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全部损失的3%。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公司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2]。通过建立住宅保险制度,构筑地震损失的风险分散和承担机制实现社会、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抵御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居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能力,减轻政府灾害救助的财政压力,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尽快探索建立我国家庭房屋地震险,满足市场需求,显得尤为紧迫。
一、我国住宅地震险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住宅地震险相关产品的历史回顾
我国与住宅相关的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家庭财产保险;另一种是房贷险。家庭财产保险主要针对室内家庭财产及房屋等,很多保险公司但现阶段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房贷险主要是当被保险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损毁,或房贷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去经济来源而无力还贷时,即由保险公司代为还贷。但其中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灾害。
(二)我国住宅地震险发展现状
我国房屋住宅地震险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引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重视,先后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虽然也有其他城市推出类似的险种,但并未得到广大居民的积极响应。在2006年江西九江地震之后,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如大地财险推出的"大地解忧"。在这个阶段,虽然地震可作为家庭财产保单的附加险投保,但收费相对较高,要求较为严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数目相对较少。
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虽然有些公司已经有了房屋地震险,但是其要求较严格,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利润相对薄弱,即使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前景光明但是很难扩展开来。
(三)我国房屋地震险发展不完善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居民规避巨灾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地震灾害西部和南部地区较为频繁。对于地震灾害较少地区,居民缺乏一种居安思危的思想;此外,还有一些居民的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更多依赖政府救济。虽然经历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雅安地震的教训,但是我国居民规避巨灾风险的意识还是相对薄弱。
2、缺乏相關法律和政策扶持
我国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空缺,现有的关于房屋地震险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更是寥寥无几。此外,我国政府在房屋地震险中也没有创新性的管理模式,更多时候,房屋地震险的投保和承保还需要政府的强制干预。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这既是国内保险公司能够与之公平竞争需要,也是我国力争用更短的时间取得比国外更大的地震保险实效、逐步减轻财政赈灾责任、适应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3]。
3、我国房屋地震险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一方面我国房屋地震险赔付没有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房屋地震险的相关风险分摊机制不够合理和完善。现阶段我国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地震险经营风险高、承保率低,利润少,不愿意承担房屋地震险的相关风险;我国目前还是实行以政府救济为主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我国房屋地震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4、我国地震预警技术不发达
我国地震科技不发达对地震灾害缺乏相应的预知和预防,加之地震的强毁坏性,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对房屋高风险和低投保率地震险望而却步。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地震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国外及中国台湾省的商业保险起步早,发展较好。当前,美国、日本、墨西哥等国家一般将地震保险列为在火灾保险中的附加责任险,而新西兰则实行的是地震法定保险。[4]下表是对日本、新西兰、中国台湾的房屋地震险制度相关情况。
国外及其他地区关于房屋地震险制度虽然体制各异但发展都比较完善,总体看来他们也有很多共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政府对房屋地震险的完善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此外,政府作为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承担巨灾损失。并为其提供巨灾保险业务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服务产品。
第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与社会或保险公司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承担机制并承担大部分赔付责任。
不论采取何种模式,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都有政府的支持,虽然支持力度有所差异[5]。
第三,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都是因地制宜,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自然灾害风险状况分等级来确定其承保风险范围,以提供保障。 美国、日本、新西兰、土耳其以及台湾地区地区的地震保险都有相关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此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特征。
三、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基本设计方案
(一)理赔相关事项
1、明确保险责任
应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房屋住宅建筑物本身损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1)地震震动。地震必须是破坏性的,震级必须是地震管理部门公布的M5级,裂度达6度以上。(2)地震引发的海啸、海潮高涨。(3)地震引起火灾、爆炸、火山爆发。(4)地震引起的地层下陷、开裂、埋没。(5)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
另外还应注意:投保人需提供"建筑物抗震等级证明",即建委在验收房子时颁发的房屋抗震合格证书。只有地震在抗震等级证明内发生的损毁才会进行赔付。根据投保金额、房屋重置价、市场价等参考依据,以最低价为准赔付。
2、因地制宜,制定不同赔付标准
(1)按地区赔付
除了四川、云南等地区,我国其他地区的地震灾害发生频率较低。因此,我们可以以投保房屋所在地按地区采取不同的模式进行管理。
对于四川、云南、新疆等地震频发区或者位于地震带地区实行强制购买;对于其他地区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当然,区分地震灾害是否频繁以及该地区是否属于地震带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本项区分需要进行每隔固定时间段的测定,按照地震带在本地区所占比例划分。这样,既能减轻政府压力,又能有效帮助恢复灾后正常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2)按房屋住宅损毁等级赔付
可比对日本对房屋住宅损毁程度表[6]制作相关房屋损毁等级,由专家按照房屋损毁等级表对房屋损毁情况进行打分,事先制作打分赔付比率表,按照打分进行赔付。
(二)保险分摊机制管理设计方案
1、地震频发地区--房屋住宅地震保险"铜钱"机制基本框架
对于地震频发地区建立整体的房屋住宅地震损失承担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投保人、市场、以及政府按照1:3:6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摊参与完善地震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本文构思了"铜钱"机制,它包括"内部棱台机制"和"外部圆盘机制",如图一所示,该机制从分担风险的程序上看,是由内而外产生的;从分担比重来看,政府负担较大部分,此外,中间棱台是投保人自行负担,用来分担风险;最后是内部中层机制,由社会给予担保,包括国内外市场和社会捐助等,但担保范围是有限的金额也是有上限的。
"内部棱台机制"当发生地震灾害时,启动"内部棱台机制"即:首先由投保人自行负担赔额以下的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其所在比重在一个互相制衡的状态,如图中面积和比重相等的图形所示。其赔偿承担如下:①保险公司自留额度;②国内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分保额度;③国际资本市场的巨灾债券收入;④社会捐助等。
"外部圆盘机制"风险由内部机制赔偿结束后,剩余的赔偿责任由政府给予担保(规定上限)。外部圆盘与内部棱台衔接紧密,保证实现投保人的最大利益。
风险分担棱台-圆盘机制,按照从内而外,从部分到整体,从棱台到圆盘的顺序,层层过滤,衔接紧密,共同为实现投保人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程序得当的高效整体。
2、非地震频发地区--建立梯形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
对于位于地震带或者发生地震灾害比较频繁的地区,因为地震灾害的不可预知性可以对此地区进行仿照日本模式建立梯形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如图二)具体做法是:若按照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的情况,700亿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00亿元-4000亿元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4000亿元-8000亿元由政府承担95%,民营保险公司和社会承担5%。其具体的金额应该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震灾害的演变程度动态改变的。
房屋住宅地震险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居民、社会和政府的共同支持。随着人们对危险防范和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不但要加强对房屋地震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居民投保率,还要加强对地震科技发展的投入和研究。房屋住宅变得越来越重要,房屋住宅地震险的需求也越来越紧迫,在房屋住宅地震险发展完善之前,"地震了,你的房子怎么办?"是交给社会和政府最大的问题,也是急需我们共同关注的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祖荣.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探讨[J].现代财经,2010,(30).
[2]王和.加快我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J].中国保险报,2006,(7).
[3]朱建钢.我国开展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利条件、模式选择[J].四川地震,2004,(12).
[4]张祖荣.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浙江金融,2009,(6).
[5]郑伟.地震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思路[J].保险研究,2008,(6).
[6]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o评析与借鉴[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6).
作者简介:胡德畅(1992-),女,安徽大学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李丁(1993-),女,安徽大学2010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刘继红(1990-),女,安徽大学2010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
关键词:住宅地震险现状;我国房屋地震险问题分析;分散风险机制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也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1]。在历次地震后,我国保险公司对居民毁损住宅的赔付较为有限。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倒塌房屋为650余万间,损坏房屋达到2310余万间,直接损失高达人民币8452亿元。除此之外,2013年雅安地震震中芦山县龙门乡99%房屋垮塌。截止2013年4月21日18时,已造成房屋倒塌1.7万余户、5.6万余间,受灾人口152万。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房屋住宅地震险的重要性,对其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灾后房屋重建过程中,政府救济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包括房屋损失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全部损失的3%。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公司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2]。通过建立住宅保险制度,构筑地震损失的风险分散和承担机制实现社会、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抵御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居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能力,减轻政府灾害救助的财政压力,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尽快探索建立我国家庭房屋地震险,满足市场需求,显得尤为紧迫。
一、我国住宅地震险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住宅地震险相关产品的历史回顾
我国与住宅相关的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家庭财产保险;另一种是房贷险。家庭财产保险主要针对室内家庭财产及房屋等,很多保险公司但现阶段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房贷险主要是当被保险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损毁,或房贷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去经济来源而无力还贷时,即由保险公司代为还贷。但其中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灾害。
(二)我国住宅地震险发展现状
我国房屋住宅地震险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引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重视,先后推出了《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和《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虽然也有其他城市推出类似的险种,但并未得到广大居民的积极响应。在2006年江西九江地震之后,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如大地财险推出的"大地解忧"。在这个阶段,虽然地震可作为家庭财产保单的附加险投保,但收费相对较高,要求较为严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数目相对较少。
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虽然有些公司已经有了房屋地震险,但是其要求较严格,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利润相对薄弱,即使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前景光明但是很难扩展开来。
(三)我国房屋地震险发展不完善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我国居民规避巨灾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地震灾害西部和南部地区较为频繁。对于地震灾害较少地区,居民缺乏一种居安思危的思想;此外,还有一些居民的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更多依赖政府救济。虽然经历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雅安地震的教训,但是我国居民规避巨灾风险的意识还是相对薄弱。
2、缺乏相關法律和政策扶持
我国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空缺,现有的关于房屋地震险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更是寥寥无几。此外,我国政府在房屋地震险中也没有创新性的管理模式,更多时候,房屋地震险的投保和承保还需要政府的强制干预。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这既是国内保险公司能够与之公平竞争需要,也是我国力争用更短的时间取得比国外更大的地震保险实效、逐步减轻财政赈灾责任、适应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3]。
3、我国房屋地震险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一方面我国房屋地震险赔付没有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房屋地震险的相关风险分摊机制不够合理和完善。现阶段我国很多保险公司认为地震险经营风险高、承保率低,利润少,不愿意承担房屋地震险的相关风险;我国目前还是实行以政府救济为主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我国房屋地震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4、我国地震预警技术不发达
我国地震科技不发达对地震灾害缺乏相应的预知和预防,加之地震的强毁坏性,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对房屋高风险和低投保率地震险望而却步。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地震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国外及中国台湾省的商业保险起步早,发展较好。当前,美国、日本、墨西哥等国家一般将地震保险列为在火灾保险中的附加责任险,而新西兰则实行的是地震法定保险。[4]下表是对日本、新西兰、中国台湾的房屋地震险制度相关情况。
国外及其他地区关于房屋地震险制度虽然体制各异但发展都比较完善,总体看来他们也有很多共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政府对房屋地震险的完善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此外,政府作为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承担巨灾损失。并为其提供巨灾保险业务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服务产品。
第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与社会或保险公司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承担机制并承担大部分赔付责任。
不论采取何种模式,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都有政府的支持,虽然支持力度有所差异[5]。
第三,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都是因地制宜,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自然灾害风险状况分等级来确定其承保风险范围,以提供保障。 美国、日本、新西兰、土耳其以及台湾地区地区的地震保险都有相关法律明确的规定,因此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特征。
三、房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基本设计方案
(一)理赔相关事项
1、明确保险责任
应对下列情况下造成的房屋住宅建筑物本身损毁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1)地震震动。地震必须是破坏性的,震级必须是地震管理部门公布的M5级,裂度达6度以上。(2)地震引发的海啸、海潮高涨。(3)地震引起火灾、爆炸、火山爆发。(4)地震引起的地层下陷、开裂、埋没。(5)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
另外还应注意:投保人需提供"建筑物抗震等级证明",即建委在验收房子时颁发的房屋抗震合格证书。只有地震在抗震等级证明内发生的损毁才会进行赔付。根据投保金额、房屋重置价、市场价等参考依据,以最低价为准赔付。
2、因地制宜,制定不同赔付标准
(1)按地区赔付
除了四川、云南等地区,我国其他地区的地震灾害发生频率较低。因此,我们可以以投保房屋所在地按地区采取不同的模式进行管理。
对于四川、云南、新疆等地震频发区或者位于地震带地区实行强制购买;对于其他地区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当然,区分地震灾害是否频繁以及该地区是否属于地震带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本项区分需要进行每隔固定时间段的测定,按照地震带在本地区所占比例划分。这样,既能减轻政府压力,又能有效帮助恢复灾后正常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2)按房屋住宅损毁等级赔付
可比对日本对房屋住宅损毁程度表[6]制作相关房屋损毁等级,由专家按照房屋损毁等级表对房屋损毁情况进行打分,事先制作打分赔付比率表,按照打分进行赔付。
(二)保险分摊机制管理设计方案
1、地震频发地区--房屋住宅地震保险"铜钱"机制基本框架
对于地震频发地区建立整体的房屋住宅地震损失承担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投保人、市场、以及政府按照1:3:6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摊参与完善地震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本文构思了"铜钱"机制,它包括"内部棱台机制"和"外部圆盘机制",如图一所示,该机制从分担风险的程序上看,是由内而外产生的;从分担比重来看,政府负担较大部分,此外,中间棱台是投保人自行负担,用来分担风险;最后是内部中层机制,由社会给予担保,包括国内外市场和社会捐助等,但担保范围是有限的金额也是有上限的。
"内部棱台机制"当发生地震灾害时,启动"内部棱台机制"即:首先由投保人自行负担赔额以下的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其所在比重在一个互相制衡的状态,如图中面积和比重相等的图形所示。其赔偿承担如下:①保险公司自留额度;②国内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分保额度;③国际资本市场的巨灾债券收入;④社会捐助等。
"外部圆盘机制"风险由内部机制赔偿结束后,剩余的赔偿责任由政府给予担保(规定上限)。外部圆盘与内部棱台衔接紧密,保证实现投保人的最大利益。
风险分担棱台-圆盘机制,按照从内而外,从部分到整体,从棱台到圆盘的顺序,层层过滤,衔接紧密,共同为实现投保人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程序得当的高效整体。
2、非地震频发地区--建立梯形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
对于位于地震带或者发生地震灾害比较频繁的地区,因为地震灾害的不可预知性可以对此地区进行仿照日本模式建立梯形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形式。(如图二)具体做法是:若按照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的情况,700亿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00亿元-4000亿元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4000亿元-8000亿元由政府承担95%,民营保险公司和社会承担5%。其具体的金额应该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震灾害的演变程度动态改变的。
房屋住宅地震险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居民、社会和政府的共同支持。随着人们对危险防范和理财意识的不断加强,不但要加强对房屋地震险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居民投保率,还要加强对地震科技发展的投入和研究。房屋住宅变得越来越重要,房屋住宅地震险的需求也越来越紧迫,在房屋住宅地震险发展完善之前,"地震了,你的房子怎么办?"是交给社会和政府最大的问题,也是急需我们共同关注的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祖荣.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探讨[J].现代财经,2010,(30).
[2]王和.加快我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J].中国保险报,2006,(7).
[3]朱建钢.我国开展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利条件、模式选择[J].四川地震,2004,(12).
[4]张祖荣.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浙江金融,2009,(6).
[5]郑伟.地震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思路[J].保险研究,2008,(6).
[6]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o评析与借鉴[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26).
作者简介:胡德畅(1992-),女,安徽大学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李丁(1993-),女,安徽大学2010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刘继红(1990-),女,安徽大学2010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