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念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确立及应用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liu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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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然而,发展理念的缺失,使其不能从全局制定整体思路,发展较为片面和低效。契约理念的丰富内涵和可实践性,契合我国社会组织的特点和发展。契约理念在我国社会组织中的确立和应用有着紧迫并长远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理念;契约理念
  一、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和问题
  社会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是指与各种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相区别的一种社会组织,是多个社会个体为了一定的目标自愿组成的,能够适应环境因素变化而形成、维持与改变自己的结构与功能的有序性的社会群体结构状态。①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在复杂和曲折中不断成长壮大的发展历程。截止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0.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7.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万个,基金会3713个,从业人员超过1200万人。②历经风雨,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化解社会管理难题,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同时,我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1.社会组织没有完整的核心理念作为支撑,受权力观念影响深,难以在平等、自由、独立、合作的理念和环境中整体向前发展;2.法制框架过于简单,相关重要法律缺位。仅有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内容多涉及定性、登记、注册等程序性规定,甚少涉及实体性内容;3.管理体制不科学,政社角色定位不明确;4.社会组织自身管理不健全,透明度和专业性不足等。
  针对现状和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研究应更多关注,如何培养一个既符合大众期望,又能有效推进社会组织不断健康发展和成长的大环境。这个问题既是理念问题,也是实际操作的问题,但首先是理念问题。我国社会组织的各项发展需要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作为发展的前提,保证其长久健康发展。
  二、理念缺失,社会组织难成参天大树
  理念是变革的先导。强调理念,不仅因为其本身有广阔的覆盖面和深邃的包容性,可以作为一个总括性的、整体性的上位概念使用,也可作为一个具体的规则、原则使用。“理念”的选择和确立也具有强大的发展动力和力量。
  如果将我国社会组织的各项问题进行比较,我们也能发现理念缺失与其他问题间的“上下关系”。不可否认,我国社会组织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理念应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要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正确理念,进而寻找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并且,这应当是一个总体的、完整的、科学的理念,不会把社会组织的各项发展彼此分割,各自为伍。确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理念,在立法、制度建设等时能遵循同一种价值,彼此间形成合力。实践中,理念的确立能指导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让每个人都能以统一的目标和方式进行工作。
  最后,结合我国国情,理念的确立也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在我国,对社会组织不了解、不认同、不信任依然存在。这不仅存在于普通百姓,也存在于许多政府工作人员中。此外,如忽视对理念的认知和价值的挖掘,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会让我国社会组织的培养和发展局限在某些条条框框之下,远离了理念和与之相连的原则、精神、价值等等。
  三、契约理念作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核心理念正当性分析
  (一)契约理念涵盖并契合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
  1.契约理念意味着平等与独立
  契约的形成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和地位的独立。拥有平等和独立的地位,实现社会化运作和自主化管理是我国社会组织的根本出路。所谓平等,就是社会组织与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自身之间要地位平等,尤为关键的是要形成社会组织与各级政府间的平等关系。社会组织不是谁的附庸,也因其的独立且特别的存在从而对社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社会组织的平等与独立,并不代表其独立于我国的体制之外,不受监督。事实上,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更能有效地进行监督。平等与独立理念也强调社会组织和其他主体间各自平等与独立,各项行为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
  2.契约理念意味着自由或约定性
  契约自由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和推动的结果,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契约自由包括两个方面:意思自由与形式自由。③即缔约与否、与谁缔约、如何缔约、何时缔约、内容如何都是各方的自由,由各方协商约定。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需要契约自由理念。首先,政府向社会组织让渡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如何让渡、让渡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等问题,双方拥有自由的意志和权利。在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主体后,也不是像传统的权力行政强制地、强迫性地让相对人服从,更多的是通过服务来实现管理。因此,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意志,并相对自由地选择社会组织以及接受的程度。社会组织据此约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3.契约理念意味着合作与互惠
  契约一词的原意和本质就是合意。合意的形成,需要各方互让互利,求同存异,寻求利益最大化。合意要最终实现,更需要各方的合作与互惠,任何一方的不配合、不协作,都将导致合意无法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公民、法人等组织之间皆需要提倡合作精神。社会组织进行管理,首先要与政府之间形成合意,然后,与相对应的公民、法人等主体间对于相关管理和服务形成第二个合意。两个合意的形成都需要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平等、友好、公平地实现利益的交换。
  4.契约理念意味着义务与责任
  契约理念下的义务与责任,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和追求相一致。“契约即法”,法内也包含契约。在约定下,各方为了共同目标为对方、为自己设置责任,并按约定之“法”履行义务,如违反约定,也按照约定之“法”追责。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这样的义务和责任观。在社会主义法治下,社会组织首要义务和责任是守法,尊重法律的权威。其次要履约,按照约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再者要践诺,忠于自己的诺言。以诚信为立足根本。最后,社会组织要负责。“有权必有责”,社会组织不可能只有行为活动而没有责任。同时,更要强调对其追责,对其违约、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二)契约理念符合社会组织的要求和追求
  现代行政要求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要合作与互动。随之而来“给付行政”、“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的行政方式,变革着社会,影响着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可以说,时代对于社会组织提出的要求,以及社会组织在具体实践领域中体现出来的“平等”、“合作”、“协商”等一系列元素,深刻体现着契约理念的内涵,闪烁着契约理念的光辉。现代行政追求“善治”,社会组织的“善治”是其工作成效的完美呈现,是政府、公民与其三者之间达到和谐的良性循环关系。社会组织要实现“善治”,在观念和制度上,管理和服务中,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引入市场激励和合作机制,引入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协商共治。这一切都体现者契约理念。
  (三)契约理念运用于实践的优势
  契约理念可以作为具体的制度、方式、手段运用于社会组织的实践中,并具有以下优势:1.为社会管理提供新的思路,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新的解决方法、替代方案,彻底改变传统的单一权力型行政方式;2.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为形成合意,社会组织与其他各方可以平等、自由、独立地表达意志,主动对话,充分协商。以合意为准,明确各自的权责,自觉履约,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摩擦和扯皮,从而提高行政效率;3.维系合作关系,形成良性循环互动。契约理念下的社会组织,工作的进行和展开以各方的参与和意志为前提,以各方意见一致为行动基础,从而带动形成了政府、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互相信任和理解,彼此合作的关系,进而促进社会组织更出色地实现自我目标和价值。
  四、契约理念在我国社会组织中的应用及具体化
  虽然,我国社会组织没有确立契约理念,但却不妨碍有契约理念之“实”。2004年,广州市政府在率先推出“政府购买服务”。2007年,上海浦东新区出台相关规定,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建立“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机制。④在养老服务领域,北京市宣武区推出了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的星级会员制。作为社会组织,该中心以收费服务和公益服务相结合,居家老人以个人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与该中心签订合同,自由选择一到五星的会员制服务。⑤
  总结经验,我国社会组织在契约理念的具体化中应优先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将契约理念与社会组织的立法相衔接。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契约理念的应有之义。社会组织也要讲法治。我国社会组织领域的法制工作还很薄弱,我们不妨以此为机遇,以法律形式确立契约理念的地位,完善契约理念下的各项制度,使其成为发展社会组织的一把“利器”。2.丰富契约方式。在快速多变的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在管理和服务中也要不断应对和创新。因此,契约理念在社会组织的具体化中要迎合需求,借助计算机、互联网等高科技,创造出新的合作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满足服务对象。3.完善监管和责任机制。缺少监管,社会组织也可能出现腐败、侵害他人的情况。因此,我们要慎防“契约”、“约定”、“合意”美好形式下掩盖的一己私利和阴谋,把契约理念蕴含的责任、和解精神落实,在内、外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既讲民主协商,又能科学追责和解决纠纷的机制。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要活力,先要有动力。根本上说,社会组织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来源于一个强大的发动机和推进器——发展理念。作为发展理念,契约理念所包含的元素、内涵契合我国社会组织的价值和追求。作为制度和方式,其可以为社会组织的工作提供具体的思路和手段。我们应以契约理念为核心理念,挖掘契约理念的价值和能量,不断展开和具体化,创新发展路径和参与方式,开拓出我国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新局面。
  [注释]
  ①杨素云.社会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组织法制建设[J].江苏社会科学,2003,(05):105-110.
  ②民政部官员:简政放权开启社会组织改革大幕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0/23/c_117838385.htm,2013-10-23.
  ③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84.
  ④刘鹏.从分类控制走向嵌入型监管——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05):91-99.
  ⑤吕普生.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供给——基于北京市宣武区三种合作方式的分析[J].科学决策,2009,(12):1-23.
  [作者简介]蓝飞宇(1989—),男,广东大埔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13GWCXXM-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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