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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藏着较大的区域性风险隐患。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属地风险处置上逐渐开始承担部分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助益区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但其参与治理依旧面临着诸多的法治困境:治理体系上,主要表现为规范地方政府权责利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缺失、地方性法律制度混乱;治理能力上,主要表现为治理理念模糊、治理方式单一、能力转换不足、法治意识不强。这就需要以法治方式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权责利,从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治”两个维度构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风险治理的法治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