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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中国"的实现有赖于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的构建,而这种主体性构建取决于其如何面向中国的场域来寻求法之理。因为法之理在法外,所以自主性中国法理学更多地是由生长于中国场域的"法外之理"来型构的,而这种中国场域通常通过文化、实践和生活三个侧面来展开。因此,由"法外之理"来型构的中国法理学必然是一种文化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和生活的法理学。文化法理学助益于法治文化传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践法理学有利于寻求法治作为一种普遍性原则在中国个性化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