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bra_l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其他文献
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等学校的高中生问,高中生怎样做志愿者?答:志愿者(有的地区叫义工)就是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