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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rn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我省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经认真研究,决定对生猪调运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省外生猪调入我省,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除外.二、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需向调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点对点”调运.(一)种猪和仔猪调出、调入养殖场应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物安全条件较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二)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有资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合格,且检测报告在3天有效期内.种猪100%全部检测;仔猪检测比例为10%,但检测数应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全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