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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体谈判是工会最主要的维权手段,相较于国外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理论,我国的集体谈判权制度却存在没有明确的谈判起始时间和时限规定、缺乏制度保障等诸多缺陷,对工会维权产生着不利影响。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维权;影响;对策研究
集体谈判与工会维权关系紧密,集体谈判是工会最主要的维权手段。工会代表权的行使以及维护职能的开展多是通过集体谈判权来实现的。然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却存在诸多的缺陷,使得工会的维权效用难以发挥。为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发挥工会的维权效用。
一、集体谈判的概念与特点
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以求达成协议(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的一种方式。①集体谈判有如下特点:(1)集体谈判会受到政府的干预。由于集体谈判的双方利益存在对立,在谈判过程中就难免会发生分歧。政府也就往往会在分歧较大时出面调解干预,以保证达成协议。(2)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②(3)集体谈判的内容较为特殊。集体谈判的内容大多围绕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展开。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对工会维权的影响
国外对工会与集体谈判的研究最早出现在马歇尔的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中。在书中,马歇尔首次便指出了集体谈判的结果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程度。在他的研究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对集体谈判理论与工会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③相较于国外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理论,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却是立法规定不明确、立法保障严重缺失,严重影响了工会维权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集体谈判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虽有规定,但却语焉不详,仅仅是停留在“提倡”层面上。而国外有关此项的立法却很是严密,如韩国的《工会法》就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与工会代表人员签订诚恳的协议。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对集体谈判的规定简单、粗陋,根本没有形成一种有力的强制性制度保障。
其次,没有明确规定谈判起始的时间和时限。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对集体谈判的开始时间进行设定,大多企业主便随意推托;而对谈判必要的时限也没有规定,雇主则可以操纵谈判的进程,这十分不利于工会维权职能的充分发挥。
再次,工会代表与雇主的平等谈判没有法律制度保障。集体谈判大多围绕着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社会福利等事项展开,而对劳动者权益过度的让步就会使得雇主的利益减少。因此工会代表在与企业主在谈判的过程中实际上市是利益相对的两方。在工会工资由企业主发放的情况下,防止企业主控制集体谈判,保障工会代表与企业主真正具有平等的谈判资格就显得十分必要。而我国立法在此方面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集体谈判制度在世界通行,而在我国却被立法扭曲,演变成了集体协商制度,使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工会的维权效用也就难以发挥。
三、对策研究
第一,在立法上要对工会集体谈判代表权进行确认。集体谈判代表权关系着工会代表权的行使和维护职能的开展,所以在保障工会在享有集体谈判权的同时,工会代表还应全力维护劳动者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谈判的相关程序进行规定,防止随意性和人为操作性。同时,工会代表自身也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实践中集体谈判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等相关立法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相关立法。
第二,要在立法中规定谈判开始的时间和时限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越南等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集体谈判的开始时间和时限。
第三,立法保障工会代表在集体谈判中拥有与雇主真正平等谈判的资格。为此可以提高工会的独立性,改变工会的工资发放制度,可由原来的企业发放制改为由国家税收等相关部门进行代扣代缴,然后在单独发放给工会干部,从而在经济上保障工会的独立性。
综上,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对工会维权效用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真正落实工会集体谈判权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等外部大环境的支持,必须从法律、组织等诸方面保障工会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完善现有法律,健全现有工会体制。(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第523页。
② 刘诚: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J],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4期。
③ 蔡彤:工会与集体谈判理论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 杨体仁主编:《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总览》,中国物资出版社2000年版,第856页。
[2] 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M],中国劳动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第523页。
[3] 刘诚.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J],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4期。
[4] 李川、叶翠苹.从集体协商到集体谈判的转变[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5] 蔡彤.工会与集体谈判理论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6期。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维权;影响;对策研究
集体谈判与工会维权关系紧密,集体谈判是工会最主要的维权手段。工会代表权的行使以及维护职能的开展多是通过集体谈判权来实现的。然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却存在诸多的缺陷,使得工会的维权效用难以发挥。为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发挥工会的维权效用。
一、集体谈判的概念与特点
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以求达成协议(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的一种方式。①集体谈判有如下特点:(1)集体谈判会受到政府的干预。由于集体谈判的双方利益存在对立,在谈判过程中就难免会发生分歧。政府也就往往会在分歧较大时出面调解干预,以保证达成协议。(2)集体谈判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则是用人单位。②(3)集体谈判的内容较为特殊。集体谈判的内容大多围绕着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展开。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缺陷对工会维权的影响
国外对工会与集体谈判的研究最早出现在马歇尔的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中。在书中,马歇尔首次便指出了集体谈判的结果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程度。在他的研究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对集体谈判理论与工会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③相较于国外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理论,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却是立法规定不明确、立法保障严重缺失,严重影响了工会维权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集体谈判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虽有规定,但却语焉不详,仅仅是停留在“提倡”层面上。而国外有关此项的立法却很是严密,如韩国的《工会法》就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与工会代表人员签订诚恳的协议。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立法对集体谈判的规定简单、粗陋,根本没有形成一种有力的强制性制度保障。
其次,没有明确规定谈判起始的时间和时限。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对集体谈判的开始时间进行设定,大多企业主便随意推托;而对谈判必要的时限也没有规定,雇主则可以操纵谈判的进程,这十分不利于工会维权职能的充分发挥。
再次,工会代表与雇主的平等谈判没有法律制度保障。集体谈判大多围绕着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社会福利等事项展开,而对劳动者权益过度的让步就会使得雇主的利益减少。因此工会代表在与企业主在谈判的过程中实际上市是利益相对的两方。在工会工资由企业主发放的情况下,防止企业主控制集体谈判,保障工会代表与企业主真正具有平等的谈判资格就显得十分必要。而我国立法在此方面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总之,集体谈判制度在世界通行,而在我国却被立法扭曲,演变成了集体协商制度,使工会的集体谈判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工会的维权效用也就难以发挥。
三、对策研究
第一,在立法上要对工会集体谈判代表权进行确认。集体谈判代表权关系着工会代表权的行使和维护职能的开展,所以在保障工会在享有集体谈判权的同时,工会代表还应全力维护劳动者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谈判的相关程序进行规定,防止随意性和人为操作性。同时,工会代表自身也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实践中集体谈判存在的问题向全国人大等相关立法部门反映,并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相关立法。
第二,要在立法中规定谈判开始的时间和时限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越南等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集体谈判的开始时间和时限。
第三,立法保障工会代表在集体谈判中拥有与雇主真正平等谈判的资格。为此可以提高工会的独立性,改变工会的工资发放制度,可由原来的企业发放制改为由国家税收等相关部门进行代扣代缴,然后在单独发放给工会干部,从而在经济上保障工会的独立性。
综上,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对工会维权效用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真正落实工会集体谈判权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等外部大环境的支持,必须从法律、组织等诸方面保障工会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完善现有法律,健全现有工会体制。(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第523页。
② 刘诚: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J],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4期。
③ 蔡彤:工会与集体谈判理论研究述评,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 杨体仁主编:《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总览》,中国物资出版社2000年版,第856页。
[2] 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M],中国劳动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第523页。
[3] 刘诚.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J],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4期。
[4] 李川、叶翠苹.从集体协商到集体谈判的转变[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5] 蔡彤.工会与集体谈判理论研究述评[J],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