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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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怎样才能达到和谐标准?国际法在构建和维护国际和谐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法治是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我们要始终不渝的坚持走法治社会。
  关键词:国际和谐社会;国际法; 国际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国际法,作为一种主要调整国家行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是维护国际秩序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具。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构建和谐社会时高度重视国际法的重要作用。该文将考察在国际法视角之下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法律基础,以及法律的主要功能,探讨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与国际形势下,如何运用国际法的方法来应对人类共同面对的挑战和危机,构建人类共同的和谐家园。
   1.国际法治是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原则
  亚里士多德从政体稳定需要中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并且同时指出法治应当具备两大要素:第一:法律本身应当是良法;第二,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他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局性的最高权威,应该全人类所维护。亚里士多德是国内法治角度阐发观点的,但是,就法治的完全涵义来说,显然应包括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这两个领域。并且这两个领域是相关的,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国际法需要国内法的转化和吸收,通过国内法实现其目标;另一方面,国内法也可以从中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从各国共同缔结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所表达的法律确信中,找到科学的借鉴,丰富自己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法治理念是国际法治的灵魂,所以要想实现国际法治,先树立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目前中国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是达到国内法治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原则,是在国家内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理念。而"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思想,是本着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树立国际法的权威地位,以联合国为主导,通过多边国际合作,以和平理性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冲突和矛盾的理念,代表和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2.平等、民主与自由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平等是人权的属性,它不仅渗透于整个人权中,而且集中地表现在平等权这一基本人权中。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3条)不仅国内追求平等和民主,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主权独立的,自主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因而,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的和民主的基础之上。国际法代表着每个国家的共同利益,但我们同时还看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制约着国家的个别利益,国际社会所谓的国际强行法。这些法律因其代表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获得了最高权威地位,因而对各个国家的主权起着制约和限制的作用。世界上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即使是最强大的国家,也因为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不仅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而且还赋予受害国以合法报复的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人权是一种基于人而享有的权利。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宗旨之一就在于:"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后,人权概念被不断强化和放大,被赋予了更为广泛和丰富的涵义。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在大声呼唤人权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建立一种"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这部文献,再加上1976年联大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至今,联合国先后共通过了6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人权是人类和谐的基本要素和应有之意。如果说,在国内法层面,保障人权和自由是国家宪政文明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那么,在国际法层面,保障全人类人权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就是国际社会和谐治理的价值目标和终极归宿。
  3.维护和平与安全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
  联合国有关资料表明,1996年以后,世界经济全球化加大了南北差距。人口不足全球20%的46个发达国家拥有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86%,全球贸易额的82%,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68%。全球前200名富翁均在西方国家,其财富在1995~1998年间增长了一倍,超过发展中国家24亿人口财产的总和,前三名巨富的资产高达1560亿美元。而在14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80多个不发达国家的国民收入比十年前还少。据统计,有近2/3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其中有60多个不发达国家被排斥在经济全球化之外,在最不发达国家中,非洲国家占多数,它们处于经济衰退,社会动荡的恶性循环之中。对全球4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调查发现,多数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处于停滞或倒退的状态。它们中3/4的国家日人均收入不足两美元,相当于20世纪70年代初水平。这些国家共6.14亿人口,约占世界人口的1/10,平均寿命50岁,成年人一半是文盲。全球贫富差距的悬殊,是世界不稳定的深刻经济根源,文明社会需要富裕作基础,和谐社会则需要共同富裕来巩固。发达国家要认识到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在长远上就是帮助自身经济能够持续的繁荣。发达国家不断的给发展中国家经济上、技术上、文化上等帮助。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上相互依赖,互相影响已经达到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作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建立一个更符合正义的全球经济秩序,是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主要功能。
  世界和平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到处都是战争、动乱和冲突,各国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惟有和平才能确保发展。现在,许多国家的人民还在遭受战争和动乱的苦难。由于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各种分裂主义势力、恐怖主义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给国际社会不断带来危害。国际裁军和军备控制进程面临新的困难和挫折。这些都是各国共同发展的严重障碍。
  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础。确立国际法治的法律原则,坚持民主与平等,保障人权与自由作为国际法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发挥国际法促进发展,维护安全以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律功能,人类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新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2]曹建明.《在中国国际法学会"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2005年学术年会开幕式上的致辞》,载《在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5年第2期.
  [3]克雷洛夫.《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研究院讲义汇编》,1947年,第一类,第70卷.
  作者简介:张领杰(1984-),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新疆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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