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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成,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他因在1986年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而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在17年后的8月3日,他因胃癌晚期,不堪病痛折磨而向医院要求“安乐死”,但被以国家没有相关立法为由拒绝了。他在遗憾与病痛中停止了呼吸,却留下了“安乐死”这个巨大的争议话题。
先来个假设:如果王明成住院时没有钱治疗怎么办?
这个假设很可能在这个案子里不成立,因为在几乎所有的报道里都提到了他的单位——陕西第三印染厂。我们知道,在中国,有个单位就意味着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社保可以负担相当一部分医疗费用。不然,医院虽不会配合实施“安乐死”,但估计也免不了“建议”其“回家疗养”,免得拖欠医疗费用。在现实生活中,就我所见、所知,确有很多病人本可治愈却因家庭经济不景而在家疗养(在农村尤其常见),或明知治愈无望,还是大把花钱而将家庭经济置于“无底深渊”的边缘。
中国一直以来重视家庭伦理观念,在家庭成员生老病死这样的大事上,除非万不得已,不但患者本人不会放弃,家庭其他成员也不敢轻言放弃。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如果某人身患重病,恰好既无社会保险保障(就算可以享受社会保险,但因很多治疗病症的特效药物和诊断方法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也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影响——相信很多患过比感冒稍重病症的人对此都深有体会),又无商业保险保障(平日无力承担或所患病症不属商业保险责任范围),所有医疗费用都得从家庭财政中开支时,那么对家庭经济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势必影响到家庭结构的稳定;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又有可能蔓生成社会问题!
很多人在谈论“安乐死”时,都局限于病人及其家属在精神层面上的痛苦,以及国家在相关法律上的缺失。其实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很多家庭在经济上的痛苦比在精神上的痛苦更甚,影响也更为深远。在很多涉及到贪官搜刮民脂民膏的案件中,有“杀了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说法,因他们被抓时,赃款已向海外或通过其他方式得以转移,使得当局无法追回,一人之死,可换来全家甚至几代人的豪华生活。而在寻常家庭中——就算是小康人家,因有家人患病,也经常会出现家庭财政耗尽,甚至还得向外借贷,如同一个国家的“财政赤字”和“外债”情形,因款项不是用来“发展”,而是用来“赈灾”的,这样,家庭经济如何能稳定并正常发展呢?所以,这不但影响了一代人,严重的话,可能是“一人患了病,痛苦三代人”!
另一方面的情形是,由于不存在家庭财政问题,所以出现明知无望,却依然施治的案例,这种情况也不少,如一些大富人家,或一些可以享用公共资源的人士。一个例子是去年底,某媒体报道的某地级市副市长因公事发生车祸,成了植物人,在医院躺了4年多,共花去200多万。医院早就诊断他是脑死亡,根本没希望再醒来,但因种种利害关系,各方都不言放弃,继续耗费着国家的钱财和家属的精力——著名作家巴金的情形也与此差不多——像这种情况,都将随着卫生部在年内完成的《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等脑死亡相关立法文件的制定而找到解决方法。据报载,今年4月10日,在家属同意下,湖北武汉同济医院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中国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中国大陆首次以脑死亡标准,宣布一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为正式死亡。
某某“植物人沉睡若干年之后醒来”的例子只是奇迹,并非常例,就算很多家庭在精力上能等,但在经济条件上却未必可以。与其期待奇迹,不如面对现实。放弃对于病人及其家属来说,的确非常痛苦,除非万分无奈,都不会作出这种抉择。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世事往往没有最优选择,只能寻求次优选择。
在这事上,我觉得应作为且可作为的倒是政府,首先是脑死亡的相关立法文件都差不多制定好了,而安乐死的相关立法为什么那么多年还出不来?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而宁愿让“一家哭”、“三代哭”?二是社会保险、意外困难救助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尽快完善,特别要注意覆盖到弱势群体,而不是让公共资源向目前的既得利益阶层进一步集中;最后是我国的基尼系数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社会贫富差距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这边厢是骤然暴发醉生梦死,那边厢却有病没钱呼天抢地,社会上“仇富心理”普遍存在,一旦触发,后果将不再是个人或家庭的“安乐死”问题,却是已上升到国家、社会层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