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杀婴判赔1.7万元,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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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长春盗车杀婴案有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罚金的三分之一,引发外界质疑。
  杀婴案受害人为何得不到高额赔偿
  杨涛
  受害男婴的父亲称,其妻子再生育的可能性很小,他们家所受到的损失远不止1.7万元。但这并不能怪法官,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失。而赔偿仅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受害男婴已经死亡,家属就只能得到丧葬费了。
  但是,存在并不等于合理,在“长春盗车杀婴案”中,法律及司法解释与情理的相悖,以极其突兀的方式显现出来,提示我们是不是该对某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问题一:在此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这种区别难道是因为罚金进国库,而赔偿是给受害人及家属?
  问题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却得不到精神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出于意外误伤了他人,受伤的公民可以得到精神赔偿,而故意杀害他人,受害公民家属反而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问题三:要想赔钱就得同意减刑?一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进行精神赔偿;另一方面,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不受“不赔偿精神损失”的限制。
  司法解释还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表明,司法解释不支持受害人获得精神赔偿,但同时又允许他在和解中得到精神赔偿,而和解的情况又可以作为减轻被告人刑罚的依据,如此看来,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想得到精神赔偿,要以同意对被告人轻刑罚为代价。
  很明显,这些问题有不合情理之处,希望立法者能进行认真调研。
  网友评论:
  @iBeast:我来说说赔偿的事:修改后的刑诉法出来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只支持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以往支持的死亡赔偿金等大头的数额都不支持了,精神抚慰金更是一直都不支持,因此这个案件就只支持丧葬费的诉请,普遍就是一万至多两万元,根据各地经济条件按一定的公式计算确定,这样看起来就很少了,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以往是判个二三十万元,但是都是空判,现在这么判,有些被告家属也就代赔了,执行成功率就变相上升了。孰优孰劣,大家慢慢讨论吧。
  @巴波:本案中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非常严重,一审判决刑事处罚合法且合理,罚当其罪;本案附带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按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不能说不合理,但是这不能不说和国外的差距相当大,比如美国,类似案件的赔偿一般来说会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而且,就算是在国内,如果是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至少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至少也能增加5万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民事诉讼相对更加国际化一点,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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