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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很多民事、刑事案件的中,通常用捺印指纹来确认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情况分析,要求指纹鉴定进行同一认定的较多,并且指纹的真伪将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送检的材料分析,有些指纹的检验、鉴定条件差,进而增加了检验、鉴定的难度,不利于案件的定性。为了弥补上述之缺陷,谈谈指纹捺印的有关注意事项,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指纹;捺印;方法
中国是举世公认的利用手印最早的国家,并为许多古代出土文物所证实。手印在西周称“质剂”、汉代叫“下手书”,唐代又称“指券”,至唐宋以后,“画指券”已十分普及,它几乎成为订立各种契约文书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据。在新疆土鲁蕃出土的唐代贞观年间的古墓中发现了以全手印作为证明遗言文书的实物。中国虽是利用手印最早的国家,但至今尚未发现有关指纹特性的专门论述。但在十八世纪末,欧洲人在亚洲对指纹发生兴趣并开始研究,其中在指纹研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并最先认识指纹特定性的代表人是威廉·赫谢尔和亨利·福尔兹。
一、指纹的形成及分类
指纹的形成过程是手(作为造痕体)在肌力的支配下印压接触有形客体(作为承痕体)时,引起客体的表面形态或附着物产生变化(将手上的附着物留下或将客体表面的附着物粘走),从而形成了反映手掌面皮肤花纹凹凸形态的印痕—指纹(又称手印)。指纹在其形成过程中,必须有手、肌力和客体这几个基本要素参加,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平面手印)又需有附着物参与。所以,指纹的形成质量不仅受到手掌面花纹的凹凸程度的影响;受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作用方式的影响;受客体的质地、表面光洁度影响;同时还受到附着物性质及数量等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将直接影响指纹的质量。
指纹按其形象反映、形成物质的状态、反映特点及物质成分等条件,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其形象反映的不同,可分为立体手印和平面手印;按其形成物质的状态(附着物的变体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加层手印和减层手印;按其反映特点的不同,可分为潜在手印和显在手印;按其物质成分的不同可分为汗垢、汗液、油垢、粉尘及血质手印等。指纹(又称手印)人皆有之,且其形态结构各不相同,已众所周知。
二、指纹捺印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侦破有时就是靠案发现场的指纹来寻找线索,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最终将案件破获。在民事活动中也会发生许多涉及指纹捺印的事情,如:民间的借贷或欠款字据及协议,上面除了有借贷人或欠款人的签名字迹以外,还要捺印借贷人或欠款人的指纹,有的时候借贷人或欠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签名有困难时,那只能在借贷或欠款条上留下指纹,以证明借贷或欠款事实的存在。类似这样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率的一种法律文书。当被借款人在法律规范的时间内寻求法律保护,让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那检验鉴定指纹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鉴定的结果就是法官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由于人们对指纹捺印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只是认为随便伸出个手指头捺印一下就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捺印指纹代表什么,如果是确认某个人民事行为的存在,那捺印指纹的清晰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生民事纠纷需要诉讼至法律解决,指纹的检验和鉴定就是关键的证据。人们对指纹的捺印不是很规范,有的在指纹捺印中,就用指尖那么一捺,加上使用的印油不符合规范要求,指纹捺印后根本看不清指纹的纹路,也就无法辨别到底是谁的指纹。看似很简单的一件事,其实缺乏的就是指纹捺印的常识。
(图01)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用红墨水捺印的一枚指纹。①指纹周围有挤墨现象;②压力过大;③除中心花纹(纹路)较清楚外,整体纹线不清楚,检验鉴定价值较低。
(图02)是一起涉及赔偿的案件,用印泥捺印的一枚指纹。①花纹(纹路)清楚,鉴定价值低;②几乎看不到中心花纹,条件较差,鉴定价值低。
图一 图二
三、捺印指纹的方法及要求
指纹捺印分三面捺印、平面捺印和局部捺印三种。三面捺印主要是指头三面捺印,即从指头的一侧开始侧滚近180°,将指头的正面及两个侧面作为一个整体印出的捺印方式;平面捺印主要指全手平面捺印,即将手伸平,靠上、下印压活动将全手掌面作为整体印出,或分别将四联指及拇指分别印出的方式;局部捺印是指根据实际的情况,以相同(或相近)的方式,印出相同部位印痕的方式。
(1)指纹捺印其使用专用的印泥或印油,防止印泥或印油在手指上堆积,形成捺印指纹的模糊和不清晰。印泥和印油为红色、黑色均可。
(2)捺印指纹前确认捺贴印泥或印油要适当。捺印过程中,要求被捺者充分放松;捺印要轻稳、连贯、切不可停顿、倒退、重复或滑动等;
(3)在捺印过程中是将手指平放在要捺印的有关材料或文件上,从左至右用手指滚动捺印,捺印的力大小要适中,这样指纹的纹路会清晰地留在材料或文件上。
总之,有些人对指纹捺印随心所欲,极不严肃。认为捺印指纹只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只要在文书上有个红印儿即可,愿意咋摁就咋摁,怎么方便就怎么捺印。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导致诸多文书上的指纹印迹模糊不清、残缺不全,检验条件差。大家没想到这么一枚小小的指纹,日后成为有利的诉讼证据。
参考文献:
[1]任惠华.《中国侦查史论纲》.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向欣.《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指纹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0)
关键词:指纹;捺印;方法
中国是举世公认的利用手印最早的国家,并为许多古代出土文物所证实。手印在西周称“质剂”、汉代叫“下手书”,唐代又称“指券”,至唐宋以后,“画指券”已十分普及,它几乎成为订立各种契约文书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据。在新疆土鲁蕃出土的唐代贞观年间的古墓中发现了以全手印作为证明遗言文书的实物。中国虽是利用手印最早的国家,但至今尚未发现有关指纹特性的专门论述。但在十八世纪末,欧洲人在亚洲对指纹发生兴趣并开始研究,其中在指纹研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并最先认识指纹特定性的代表人是威廉·赫谢尔和亨利·福尔兹。
一、指纹的形成及分类
指纹的形成过程是手(作为造痕体)在肌力的支配下印压接触有形客体(作为承痕体)时,引起客体的表面形态或附着物产生变化(将手上的附着物留下或将客体表面的附着物粘走),从而形成了反映手掌面皮肤花纹凹凸形态的印痕—指纹(又称手印)。指纹在其形成过程中,必须有手、肌力和客体这几个基本要素参加,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平面手印)又需有附着物参与。所以,指纹的形成质量不仅受到手掌面花纹的凹凸程度的影响;受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作用方式的影响;受客体的质地、表面光洁度影响;同时还受到附着物性质及数量等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将直接影响指纹的质量。
指纹按其形象反映、形成物质的状态、反映特点及物质成分等条件,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其形象反映的不同,可分为立体手印和平面手印;按其形成物质的状态(附着物的变体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加层手印和减层手印;按其反映特点的不同,可分为潜在手印和显在手印;按其物质成分的不同可分为汗垢、汗液、油垢、粉尘及血质手印等。指纹(又称手印)人皆有之,且其形态结构各不相同,已众所周知。
二、指纹捺印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的侦破有时就是靠案发现场的指纹来寻找线索,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最终将案件破获。在民事活动中也会发生许多涉及指纹捺印的事情,如:民间的借贷或欠款字据及协议,上面除了有借贷人或欠款人的签名字迹以外,还要捺印借贷人或欠款人的指纹,有的时候借贷人或欠款人文化水平不高,签名有困难时,那只能在借贷或欠款条上留下指纹,以证明借贷或欠款事实的存在。类似这样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意思表示,经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率的一种法律文书。当被借款人在法律规范的时间内寻求法律保护,让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那检验鉴定指纹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鉴定的结果就是法官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现实的民事活动中,由于人们对指纹捺印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只是认为随便伸出个手指头捺印一下就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捺印指纹代表什么,如果是确认某个人民事行为的存在,那捺印指纹的清晰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生民事纠纷需要诉讼至法律解决,指纹的检验和鉴定就是关键的证据。人们对指纹的捺印不是很规范,有的在指纹捺印中,就用指尖那么一捺,加上使用的印油不符合规范要求,指纹捺印后根本看不清指纹的纹路,也就无法辨别到底是谁的指纹。看似很简单的一件事,其实缺乏的就是指纹捺印的常识。
(图01)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用红墨水捺印的一枚指纹。①指纹周围有挤墨现象;②压力过大;③除中心花纹(纹路)较清楚外,整体纹线不清楚,检验鉴定价值较低。
(图02)是一起涉及赔偿的案件,用印泥捺印的一枚指纹。①花纹(纹路)清楚,鉴定价值低;②几乎看不到中心花纹,条件较差,鉴定价值低。
图一 图二
三、捺印指纹的方法及要求
指纹捺印分三面捺印、平面捺印和局部捺印三种。三面捺印主要是指头三面捺印,即从指头的一侧开始侧滚近180°,将指头的正面及两个侧面作为一个整体印出的捺印方式;平面捺印主要指全手平面捺印,即将手伸平,靠上、下印压活动将全手掌面作为整体印出,或分别将四联指及拇指分别印出的方式;局部捺印是指根据实际的情况,以相同(或相近)的方式,印出相同部位印痕的方式。
(1)指纹捺印其使用专用的印泥或印油,防止印泥或印油在手指上堆积,形成捺印指纹的模糊和不清晰。印泥和印油为红色、黑色均可。
(2)捺印指纹前确认捺贴印泥或印油要适当。捺印过程中,要求被捺者充分放松;捺印要轻稳、连贯、切不可停顿、倒退、重复或滑动等;
(3)在捺印过程中是将手指平放在要捺印的有关材料或文件上,从左至右用手指滚动捺印,捺印的力大小要适中,这样指纹的纹路会清晰地留在材料或文件上。
总之,有些人对指纹捺印随心所欲,极不严肃。认为捺印指纹只不过是走个形式而已,只要在文书上有个红印儿即可,愿意咋摁就咋摁,怎么方便就怎么捺印。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导致诸多文书上的指纹印迹模糊不清、残缺不全,检验条件差。大家没想到这么一枚小小的指纹,日后成为有利的诉讼证据。
参考文献:
[1]任惠华.《中国侦查史论纲》.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向欣.《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指纹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