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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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抢劫犯罪逐渐由静止的地面向流动的交通工具蔓延,并且越来越严重。故1997年修订刑法专门将“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本文特对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特点、抢劫出租车、抢劫单位内交通车、拦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问题上作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单位内部交通车;拦路抢劫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34-01
  
  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加重情节中的第2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上实施抢劫,一般是数人结伙,公然洗劫旅客。具有該情节的抢劫罪,将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因此,准确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特殊性
  目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手段的暴力性。行为人在犯罪手段上主要是采取暴力方式来劫取财物。
  (2)主体的团伙性。由于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多、流动快,单个犯罪分子很难单枪匹马进行抢劫,一般是三五成群、结伙而为。
  (3)作案方式的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具有流动性,为一些犯罪分子流窜作案指明了道路,大肆进行流窜作案。
  (4)时间、地点的选择性。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般都选择在夜间或者在车开动的时候作案。因为夜间旅客都很疲倦,大多已经入睡,行为人容易下手,也容易得逞。
  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与一般抢劫存在很大差异,它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仅侵害的人数多,而且涉及的面也广,其危害后果比一般抢劫更严重。
  2 “公共交通工具”与出租车的认定
  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其理由是:
  (1)从出租车本身的特性和用途上看,出租车只是城市中的少数人所享有的,具体到每一次载客,它的服务对象总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大众性、普遍性不及城市的大型公交车、地铁列车、轮船。
  (2)从作案主体的数量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在出租车上抢劫,单个人是完全可以实施,也就不存在必要共犯的问题。
  (3)从主观目的上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抢劫不特定的多数乘客的财产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目的。
  (4)从抢劫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结果上看。从抢劫出租车的直接后果来看,受害人是特定的个人,其损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司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其间接结果则是对其他出租车司机所造成的不安全感,至于乘客、公众的影响就太小了。
  (5)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发生比较多,在处理上,争议颇大,一些地方法院不断有请示、询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形成会议纪要:实践中发生在小型出租车上的抢劫,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车。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不同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故不能适用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
  (6)从法精神上看。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确定为一种情节严重的犯罪给予重罚,其立法原意就在于这类犯罪的受害人往往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但在出租车上抢劫与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因为它侵害的对象只是特定的个人,不直接危及其他人及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给予过重的处罚。
  3 公共交通工具与单位内部交通车辆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理解。其理由有:
  (1)从特定用途上看,单位内部的交通车辆不具有公共交通工具所具有的大众性、经营性的特点,它仅仅是单位内部使用的,一般是作为上下班的交通车、生活车、工作用车。它既不向社会公众开放,又不以盈利为目的。
  (2)从其活动范围来看,单位内部的机动车的活动范围一般是点对点,其空间极其有限,而公共交通工具的活动范围较广,限制较少。
  (3)从乘客的构成来看,单位内部的机动车的乘客主要是单位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成员较为单一,并且往往不会携带较多的财物乘坐本单位的交通车辆,即使存在,不仅较少,而且一般也不为人知,这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成员的复杂性和财产的随身性是完全不同的。
  (4)从单位内部交通车辆与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别来看,目前城市的汽车种类较多,但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内部的交通车辆仍然在外观形状、内部结构、单位名称、服务标准、运行路线、停靠地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但是,单位的交通车辆因工作需要正在长途运行中遇抢劫,就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并且从抢劫犯来讲,他们在抢劫时,仍然是把该车当作长途车来抢的,一般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4 拦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
  有人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只能是指行为人在交通工具的里面对其他乘客或者司机、售票员进行抢劫,即如果行为人在车子运行当中拦路抢劫的,属于一般情节。然而,本人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对其中任何人进行抢劫,因而也包括行为人拦截交通工具后上车进行抢劫。其理由是:
  (1)从抢劫对象看,行为人不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抢劫,还是在公共交通工具外抢劫,其对象都是不特定的乘客、司机、售票员。
  (2)从拦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抢劫的联系来看,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不能截然的分开。因为行为人在拦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时,往往会阻止汽车的运行,使其不得不停车,行为人就是在汽车停止运行时劫取财物的,但是当其在车外无法抢到财物时,立即就会上车强行搜身,因而在车上和车下的抢劫很难分开。
  (3)从实施抢劫行为的主体来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拦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只是行为人站的位置有所不同,就如两个成员有不同的分工,其抢劫的手段、行为、目的、结果都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确定为一种情节严重的犯罪予以重罚,其原因在于社会危害性相当大,既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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