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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证人地位的界定标准,我国存在规范论与事实论的对立.规范论存在缺陷而不应被采纳,事实论的理论进路尚存困境,亟待重构.立基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在归因上的开放式与归责上的主体限缩式结构,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选择身份为参照点,能够析出"基于选择而事前现实地支配法益"这一保证人地位界定标准.在理论上,该标准能够明确界分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三者,且能够解决围绕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上,该标准有助于我国在审判中做到罪刑相适应,且能够合理区分不作为的参与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