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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是制度供给决定制度需求,还是制度需求决定制度供给呢?本人认为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情况。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在一定的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 ,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中 ,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 ,所以政府主体是决定制度供给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这种优势地位又取决于政府集权的程度、财力集中的程度以及权力中心在国民中的威望等因素。(2)由于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的差异 ,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对某一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值是不一样的 ,这就难以避免非政府主体对制度的需求与政府主体对制度供给的差异 ,即存在制度供求上的矛盾。(3)制度安排实行比较严格的“进入许可制”,即非政 府主体只有经政府主体的批准才能从事制度创新。
当制度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时,是社会拥有一个明确的需求在先,由于这个需求,社会中的个人、团体或政府提出制度供给来满足这个需求。当制度供给决定制度需求时,是个人、团体或政府供给制度在先,制度需求出现在后,或对这个制度的需求永远没有出现。制度供给决定制度需求也包括社会已经拥有了对某项制度的需求,但没有明确的表示出来,这时制度供给可能满足了制度需求,也可能没满足。(这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所以不能明确自己的需求。如:中国近现代的曲折经历,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我们的方向,中国的曲折经历要减少很多。)正式制度的变迁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轨迹是不一样的。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设计和供给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具体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正式制度具有强制力。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由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组成,而意识形态和习惯处于非正式制度的核心。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或强迫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这个创新者经常包括政府。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規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由以上关于正式制度及非正式制度的界分可知:正式制度的变迁受政府的影响更大,不同的政府类型对正式制度的变迁作用不一,在考虑正式制度变迁时必须考虑政府的类型;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则相对而言更依赖于社会。
在正式制度变迁中,在西方的制度变迁主要由制度需求决定的,而在中国制度供给的作用要更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中,个体净收益大于零可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播求,但它显然不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那么,社会净收益大于零是否必定导致全局性的制度变迁看来并非具有必然性。原因如下某项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收益可能大于零,但从权力中心衡量的政治净收益可能小于零,如它可能会削弱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增大控制政局的成本等。由于权力中心在政治力量对比中处于优势地位,它显然不会主动作出会引起自身净收益减少的制度安排,尽管社会净收益可能大于零。即使制度创新的社会净收益大于零,但由于改革的“非帕累托改变”性质,必定有若千利益集团的净收益小于零,如果该利益集团是权力中心的主要依靠对象,或者它在与权力中心的谈判中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力量。从而能影响政策的制定,那么,权力中心不会立即改变那种虽无效率但能保护该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的制度规则,以便弱化政治上的反对势力,从而实际的制度创新就木可能发生。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固然可能增加总产出,但为界定和保护这种新的产权结构,国家必须支付更多的交易费用。如果新的产权规则没能使增加的税收抵偿增加的交易费用,这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限制制度创新。同理,当某项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收益为负时,由子政治净收益大于零,国家财政收入可由此增加,或者能影响权力中心的经济政策制定的利益集团的净收益为正,则也可能会引起制度变迁。
需求主导的原因有很多,我认为宪政应该是最重要的因素。
宪政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任何政府、任何领导人不管其如何产生,都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不能腐败。任何政府都应该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概念起初是针对封建专制政府提出来的,既然我们批评封建政府是无限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所以才要建立民主政府。那么,民主政府就不能重蹈封建政府的覆辙,变成无限政府,而必须也是受法律约束的有限政府。因此,民主政府应该是“法治”的政府,不能是“人治”的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限政府只有在民主之下才可能真正成为现实。如何防止民选政府蜕变成无限政府,也就是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政府,就成为宪政的首要关切。第二,宪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且还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要科学合理,协调高效。国家各种权力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如何设置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从宪政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都是科学问题。一个国家一定有一个最适合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民情、自然条件、地理和经济状况的政治体制,宪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个最合适的体制。治国是一门科学,政治应该成为科学。搞宪法也应该是搞科学。第三,古希腊拥有丰富的政治经验及知识,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关于各种政体的经典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后三种是前三种的堕落化形式,并且这六种政体是按优到差排列的。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民主在印度的失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民主不是最优的但也绝不是最劣的。直到两千年后的今天,人们在为民主做辩护时仍采用了亞里士多德的论点——民主是最不坏的政体。区分这六种政体为两类的是宪政。在完善的宪政之治下,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在非宪政条件下是它们的堕落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
参考文献:
卢现祥“论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供给过剩问题”《经济问题》 2000年第 10期
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八期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刘茂林“依宪治国: 法治中国崛起的必由之路”《法学杂志》2013年第7期
是制度供给决定制度需求,还是制度需求决定制度供给呢?本人认为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情况。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在一定的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下,权力中心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 ,而这种能力和意愿主要决定于一个社会的各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或力量的对比。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在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中 ,由于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与资源配置权力上均处于优势地位 ,所以政府主体是决定制度供给方向、形式、进程及战略安排的主导力量。这种优势地位又取决于政府集权的程度、财力集中的程度以及权力中心在国民中的威望等因素。(2)由于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的差异 ,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对某一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值是不一样的 ,这就难以避免非政府主体对制度的需求与政府主体对制度供给的差异 ,即存在制度供求上的矛盾。(3)制度安排实行比较严格的“进入许可制”,即非政 府主体只有经政府主体的批准才能从事制度创新。
当制度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时,是社会拥有一个明确的需求在先,由于这个需求,社会中的个人、团体或政府提出制度供给来满足这个需求。当制度供给决定制度需求时,是个人、团体或政府供给制度在先,制度需求出现在后,或对这个制度的需求永远没有出现。制度供给决定制度需求也包括社会已经拥有了对某项制度的需求,但没有明确的表示出来,这时制度供给可能满足了制度需求,也可能没满足。(这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所以不能明确自己的需求。如:中国近现代的曲折经历,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我们的方向,中国的曲折经历要减少很多。)正式制度的变迁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轨迹是不一样的。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设计和供给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具体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正式制度具有强制力。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由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组成,而意识形态和习惯处于非正式制度的核心。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或强迫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这个创新者经常包括政府。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規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由以上关于正式制度及非正式制度的界分可知:正式制度的变迁受政府的影响更大,不同的政府类型对正式制度的变迁作用不一,在考虑正式制度变迁时必须考虑政府的类型;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则相对而言更依赖于社会。
在正式制度变迁中,在西方的制度变迁主要由制度需求决定的,而在中国制度供给的作用要更强。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模式中,个体净收益大于零可诱发微观经济主体对制度创新的播求,但它显然不是正式制度供给的依据。那么,社会净收益大于零是否必定导致全局性的制度变迁看来并非具有必然性。原因如下某项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收益可能大于零,但从权力中心衡量的政治净收益可能小于零,如它可能会削弱权力中心的政治权威,增大控制政局的成本等。由于权力中心在政治力量对比中处于优势地位,它显然不会主动作出会引起自身净收益减少的制度安排,尽管社会净收益可能大于零。即使制度创新的社会净收益大于零,但由于改革的“非帕累托改变”性质,必定有若千利益集团的净收益小于零,如果该利益集团是权力中心的主要依靠对象,或者它在与权力中心的谈判中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力量。从而能影响政策的制定,那么,权力中心不会立即改变那种虽无效率但能保护该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的制度规则,以便弱化政治上的反对势力,从而实际的制度创新就木可能发生。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固然可能增加总产出,但为界定和保护这种新的产权结构,国家必须支付更多的交易费用。如果新的产权规则没能使增加的税收抵偿增加的交易费用,这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限制制度创新。同理,当某项制度安排的社会净收益为负时,由子政治净收益大于零,国家财政收入可由此增加,或者能影响权力中心的经济政策制定的利益集团的净收益为正,则也可能会引起制度变迁。
需求主导的原因有很多,我认为宪政应该是最重要的因素。
宪政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任何政府、任何领导人不管其如何产生,都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不能腐败。任何政府都应该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概念起初是针对封建专制政府提出来的,既然我们批评封建政府是无限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所以才要建立民主政府。那么,民主政府就不能重蹈封建政府的覆辙,变成无限政府,而必须也是受法律约束的有限政府。因此,民主政府应该是“法治”的政府,不能是“人治”的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限政府只有在民主之下才可能真正成为现实。如何防止民选政府蜕变成无限政府,也就是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政府,就成为宪政的首要关切。第二,宪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且还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要科学合理,协调高效。国家各种权力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如何设置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从宪政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都是科学问题。一个国家一定有一个最适合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民情、自然条件、地理和经济状况的政治体制,宪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个最合适的体制。治国是一门科学,政治应该成为科学。搞宪法也应该是搞科学。第三,古希腊拥有丰富的政治经验及知识,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关于各种政体的经典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前三种属于正宗政体,后三种属于变态政体,后三种是前三种的堕落化形式,并且这六种政体是按优到差排列的。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为一人,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统治者为少数人,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的统治者为多数人。民主在印度的失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民主不是最优的但也绝不是最劣的。直到两千年后的今天,人们在为民主做辩护时仍采用了亞里士多德的论点——民主是最不坏的政体。区分这六种政体为两类的是宪政。在完善的宪政之治下,政体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在非宪政条件下是它们的堕落政体,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僭主政体。
参考文献:
卢现祥“论制度变迁中的制度供给过剩问题”《经济问题》 2000年第 10期
杨瑞龙“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年第八期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刘茂林“依宪治国: 法治中国崛起的必由之路”《法学杂志》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