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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采取了"搁置""暧昧"态度,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之权利属性的争议从修法前的制度设计延续至修法后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并出现了"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权说""二元定性说""三类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性质说"四种解释结论。以目的解释为主导,兼顾"内外关系和谐"和"不与法条文义相反"的要求,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