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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跨域治理是基于流域海域环境污染的流动性与外部性作出的制度安排,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则成为实现跨域海洋环境污染有效治理的关键任务。海洋环境污染跨域治理的利益协调具有主体结构多元属性、跨域性公共事务管理活动行为属性、利益协调途径多样性等特征。目前主要存在主体模式“单中心”、协调权限“碎片化”及协调行为“机会主义”等利益协调困境。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及职能调整为海洋环境污染跨域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契机,“陆海统筹”和“区域联动”的综合治理强调构建流域海域区域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利益协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