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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东海海洋权益涉及中日韩三个国家,中国与韩日围绕海域划界、岛礁归属和资源开发三个问题龃龉不断。本文对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现况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应对策略:加强涉海相关法律、政策和理论的研究与应用;加紧完善海洋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海洋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对存在争议海域的实际管辖;加快发展我国海上力量;充实海洋教育,提高公民的海洋意识。
关键词: 海洋权益 中韩 中日 现状 对策
一、引言
东海是中、日、韩三国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该海域大陆架位于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在这片广阔的海域,中日韩三国之间都存在争议。中韩两国虽然在海域划界,岛礁归属、资源开发方面存在争议,但并未引发类似中日两国之间较为激烈的争执,中日两国围绕着钓鱼群岛问题,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以及随之而来资源开发问题的激烈争执一直没有停息过,共涉及到的争议面积约20万平方千米。随着各国对海洋关注程度的增强,日韩两国在东海动作不断,严重侵害了我国的海洋权益。为此,研究我国东海海洋权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一)中韩争议
中韩两国的争议主要是东海北部海域划界问题,资源开发问题和苏岩礁的归属问题。在东海北部海区,韩国主张其主权海域应按自然延伸原则延伸到东海200米等深线,其中有的地方向南达北纬28€?6′,进入冲绳海槽,离韩国最近领土超过了250海里。这与中国和日本各自主张的海域都有重叠,而韩国和日本于1974年单方面签订了《日韩共同开发协定》,在东海北部设立了8.4万平方千米的共同开发区。该协议严重侵犯了中国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主权权利,对此,中国政府已明确指出该协议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由于中国一直强烈反对和日韩两国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日韩两国的共同开发并没有深入实施下去。
苏岩礁位于东海北部海域,是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丘陵、暗礁。苏岩礁附近海域是中国山东、江苏、福建、台湾渔民自古以来捕鱼的渔场。 ①1987年韩国济州地方水产厅将苏岩礁命名为离於岛。2000年,韩国在苏岩礁上面建起了一座面积约1320平方米的建筑物,称之为海洋科学基地。针对韩国不断采取单方面行动的情况,中国政府多次向韩国提出交涉,但这些抗议并没有改变韩国实际控制苏岩礁的事实。韩国将苏岩礁窃为己有是为了扩大其海上领土,并以此为基点与中国争夺东海大陆架以及周边的资源。
(二)中日争议
中日在钓鱼群岛主权归属及其划界效力两方面存在争议。在钓鱼群岛归属问题上,由于历史原因,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而日本也企图利用无主地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在于钓鱼岛相关的岛屿划界效力问题上,日本为占领更多的海域,将钓鱼岛作为基点,与我国平分东海海域。我国认为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从历史上看,它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和行使主权的。这一点也被一些日本专家认同,日本历史学者井上清从历史学的观点出发,在考证了广泛的文献资料得出结论认为,钓鱼群岛属于中国。同时,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12海里的领海外,不应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划界原则和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上。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应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其理由是:由于两国间相向海域不足400海里,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距离标准的规定,两国均可主张200海里大陆架,完全与专属经济区相重叠,海底地形不在起任何作用。同时,反对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认为即使考虑东海海底地形,冲绳海槽也不应该成为两国大陆架的分界。②与此相反,中国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即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架与琉球岛架的自然分界限,它理应作为中日划分大陆架的事实依据。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两个标准,即大陆架自然延伸和200海里标准明,我国认为,两者显有主次之分,自然延伸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限应在从中国东海岸向西约370海里处。
随着中国在东海开发的油气田投产,由划界争端引起资源开采方面的争议也日趋激烈。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对东海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然而至2003年,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保持沉默。 2003年8月,中国与外国公司签署关于合作勘探和开发东海大陆架西湖凹陷区天然气后,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导致东海问题升级。为解决争议,中日两国于2004年10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并使之形成机制化。2008年6月,中日两国公布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为推进东海问题得合理解决迈出了重要一步。由于2010年中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撞船事件,导致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的谈判陷入了停滞。
三、维护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涉海相关法律、政策和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1.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与应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部重要的国际法法典,确立了各类海域、岛屿的法律地位与基本法律制度,并为不同国家之间解决诸如海域划界、岛屿归属、资源开发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海洋争端提出了有益的思路,任何一个国家都能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来实现其对海洋权益的正当诉求。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公约》的有关规定也增加了争端的复杂性。因此,如何利用《公约》来维护海洋权益成为必须深刻研究的问题。我国对海洋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公约》具体条款和国家实践的深入研究。在海洋利益分割、纠纷处理等越来越趋向法制化的时代,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力求在实施过程中用好用足其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受益于《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益。③
2.加强对与我国有海洋权益争议相关国家的政策研究
随着各国对海洋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各海洋强国已经制定关于海洋问题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如2000年韩国制定了《海洋韩国21》,欲在21世纪"通过蓝色革命增强国家海洋权利";日本最近几年针对海洋问题发布了《海洋白皮书》、《日本与海洋: 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书》、低潮线保全和基地设施整备法案》等报告和法案, 为其在海上的各种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周边各国在海洋问题上,特别是与海洋权益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研究,把握各国海洋政策的总体走向,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这对我国处理海洋争端大有裨益。
3.加强对案例的研究,包括海洋划界案例和资源共同开发案例等
据统计,全世界共有450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通过划界谈判来确定,目前已解决了100多处,如较有影响力的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2007年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划界案等;而资源共同开发的案例约有20个,如1962年荷兰和联邦德国关于埃姆斯河口资源共同开发案、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在西南大西洋近海的共同开发制度等。这些案例蕴含着丰富的有关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方法,有必要对这些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的发展趋势,找出适合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思路和途径。
(二)加紧完善海洋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约赋予各海洋国建立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权利,这些海洋权益需要通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国内立法来充分、正常、有效的实现,即要将国际海洋法内化为国内法。我国虽然建立了初步的海洋法律体系,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保护法》等,但是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整体上不完善,上述法律均为部门法或具体法,缺乏综合性的海洋法律;二是单项法律不够细化、不配套,例如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自实施以来,迄今尚未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例如,包括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规则,应对外国企业、船舶侵害我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的措施,应对外国船舶测量我国管辖海域活动的措施等。④因此,我国不仅要完善与《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要求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还要不断细化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海洋维权行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海洋科技的研究与应用
维护海洋权益不仅需要政策法律的支持,还需要海洋科技的支持。目前,我国海洋科技经费投入少,海洋科考设备、军事装备较为落后,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增加了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难度。例如,具备深海载人潜水技术的国家仅有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四个,最大工作深度未超过6500米。而我国深海机器人下潜极限为3500米,工作深度为2007米,这与美国数十年前就可以下潜万米的技术储备比,我国还差的很远。我国应该继续在海洋科技研发方面增加投入,发展军事科学与技术,强身固防,发展远洋和深海开发技术,为我国的海洋事业提供深厚的技术储备。
(四)加强对存在争议海域的实际管辖
近年来,海洋权益争夺越来越倾向于凭实力说话,管辖权一旦变为既成事实在短期内就很难改变。与周边国家的实际存在和控制相比,与他们对资源的开采力度相比,中国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对争议海岛或海域的实际控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首先,进一步加强我国已有实际存在的海域的控制,加强海洋巡查力度,及时驱赶或拘捕在我海域非法作业的渔船和海洋调查船,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保证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加强东海油气田的勘探力度,加快油气资源的开采速度,以此来宣示海洋主权,巩固海洋权益。其次,争取对其他争议海域的管辖权,加大对争议海域的勘测、科研、能源开发等综合开发力度。中国在"搁置争议,共同开的"的承诺之下,虽然不断努力,但收效甚微,这种博弈的结果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势必将会影响中国的长期收益。因此,我国不能一味的消极等待,要抓紧制定综合的开发战略,统筹规划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开发战略,加强对争议海域的资源调查步伐,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以后的谈判或开发做准备。
(五)加快发展我国海上力量
强大的海上力量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坚实保障,是国家间博弈的筹码,中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包括海军、渔政、海监等的海上力量的现代化建设,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量。同时,中国还要建立海军与渔政、海监的协同机制。在中国海监、渔政的执法过程中,我国执法船经常遭到周边各国军舰跟踪、监视和拦截,试图以武力阻止我国渔政船的正常执法。例如,2010年我国渔政船队在南海执法时,马来西亚导弹艇甚至用炮口对准中国渔政311号。我国渔政船虽然在吨位上占优势,但武器装备却远不及外国军舰。为此,有必要采取海军与执法船协同的方式,或前后配置,或混合编队,一旦有事,可及时应对。
(六)充实海洋教育,提高公民的海洋意识
教育和宣传是弘扬海洋文化,提升公民海洋意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充实青少年海洋教育,增加教学中的海洋内容,建设更多以海洋为主题的青少年教育基地,增加关于海洋的宣传活动;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海洋文化的研究,深入挖掘和研究海洋文化,大力宣传海洋文化,弘扬优秀的海洋文化传统和海洋文化精神,增加公民对海洋文化的认同感,提升公民的海洋意识。在这方面,日本不失为一个榜样,日本曾喊出"我们没有土地,没有资源,只有阳光、空气和海洋的口号"。日本的每一个孩子从小都要学习游泳,日本将每年的7月20日法定为"国家海洋节",日本还将渔民改称为"海民"。⑤公民海洋文化的认同,对海洋权益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维护海洋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塑造有利于维护海洋权益的民众基础。
参考文献:
①杨绍全,马维英.中韩海洋权益之争[J].东北亚研究,2009,(1).
②蔡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p194-195
③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6).
④金永明.东海问题解决路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p195.
⑤李珍,萨苏,程刚.日本拉中国建东海热线[N].环球时报,2010-5-17(16).
作者简介:王利国,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关键词: 海洋权益 中韩 中日 现状 对策
一、引言
东海是中、日、韩三国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该海域大陆架位于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在这片广阔的海域,中日韩三国之间都存在争议。中韩两国虽然在海域划界,岛礁归属、资源开发方面存在争议,但并未引发类似中日两国之间较为激烈的争执,中日两国围绕着钓鱼群岛问题,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以及随之而来资源开发问题的激烈争执一直没有停息过,共涉及到的争议面积约20万平方千米。随着各国对海洋关注程度的增强,日韩两国在东海动作不断,严重侵害了我国的海洋权益。为此,研究我国东海海洋权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现状
(一)中韩争议
中韩两国的争议主要是东海北部海域划界问题,资源开发问题和苏岩礁的归属问题。在东海北部海区,韩国主张其主权海域应按自然延伸原则延伸到东海200米等深线,其中有的地方向南达北纬28€?6′,进入冲绳海槽,离韩国最近领土超过了250海里。这与中国和日本各自主张的海域都有重叠,而韩国和日本于1974年单方面签订了《日韩共同开发协定》,在东海北部设立了8.4万平方千米的共同开发区。该协议严重侵犯了中国在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主权权利,对此,中国政府已明确指出该协议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由于中国一直强烈反对和日韩两国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日韩两国的共同开发并没有深入实施下去。
苏岩礁位于东海北部海域,是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丘陵、暗礁。苏岩礁附近海域是中国山东、江苏、福建、台湾渔民自古以来捕鱼的渔场。 ①1987年韩国济州地方水产厅将苏岩礁命名为离於岛。2000年,韩国在苏岩礁上面建起了一座面积约1320平方米的建筑物,称之为海洋科学基地。针对韩国不断采取单方面行动的情况,中国政府多次向韩国提出交涉,但这些抗议并没有改变韩国实际控制苏岩礁的事实。韩国将苏岩礁窃为己有是为了扩大其海上领土,并以此为基点与中国争夺东海大陆架以及周边的资源。
(二)中日争议
中日在钓鱼群岛主权归属及其划界效力两方面存在争议。在钓鱼群岛归属问题上,由于历史原因,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而日本也企图利用无主地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在于钓鱼岛相关的岛屿划界效力问题上,日本为占领更多的海域,将钓鱼岛作为基点,与我国平分东海海域。我国认为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从历史上看,它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和行使主权的。这一点也被一些日本专家认同,日本历史学者井上清从历史学的观点出发,在考证了广泛的文献资料得出结论认为,钓鱼群岛属于中国。同时,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12海里的领海外,不应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划界原则和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上。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应作为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其理由是:由于两国间相向海域不足400海里,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距离标准的规定,两国均可主张200海里大陆架,完全与专属经济区相重叠,海底地形不在起任何作用。同时,反对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认为即使考虑东海海底地形,冲绳海槽也不应该成为两国大陆架的分界。②与此相反,中国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即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架与琉球岛架的自然分界限,它理应作为中日划分大陆架的事实依据。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两个标准,即大陆架自然延伸和200海里标准明,我国认为,两者显有主次之分,自然延伸原则应该优先适用于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大陆架的界限应在从中国东海岸向西约370海里处。
随着中国在东海开发的油气田投产,由划界争端引起资源开采方面的争议也日趋激烈。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对东海油气田的勘探开发,然而至2003年,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保持沉默。 2003年8月,中国与外国公司签署关于合作勘探和开发东海大陆架西湖凹陷区天然气后,日本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导致东海问题升级。为解决争议,中日两国于2004年10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并使之形成机制化。2008年6月,中日两国公布了《关于中日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为推进东海问题得合理解决迈出了重要一步。由于2010年中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撞船事件,导致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的谈判陷入了停滞。
三、维护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涉海相关法律、政策和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1.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与应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部重要的国际法法典,确立了各类海域、岛屿的法律地位与基本法律制度,并为不同国家之间解决诸如海域划界、岛屿归属、资源开发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海洋争端提出了有益的思路,任何一个国家都能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来实现其对海洋权益的正当诉求。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公约》的有关规定也增加了争端的复杂性。因此,如何利用《公约》来维护海洋权益成为必须深刻研究的问题。我国对海洋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公约》具体条款和国家实践的深入研究。在海洋利益分割、纠纷处理等越来越趋向法制化的时代,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与应用,力求在实施过程中用好用足其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受益于《公约》所赋予的海洋权益。③
2.加强对与我国有海洋权益争议相关国家的政策研究
随着各国对海洋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各海洋强国已经制定关于海洋问题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如2000年韩国制定了《海洋韩国21》,欲在21世纪"通过蓝色革命增强国家海洋权利";日本最近几年针对海洋问题发布了《海洋白皮书》、《日本与海洋: 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书》、低潮线保全和基地设施整备法案》等报告和法案, 为其在海上的各种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周边各国在海洋问题上,特别是与海洋权益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研究,把握各国海洋政策的总体走向,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这对我国处理海洋争端大有裨益。
3.加强对案例的研究,包括海洋划界案例和资源共同开发案例等
据统计,全世界共有450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通过划界谈判来确定,目前已解决了100多处,如较有影响力的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划界案、2007年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划界案等;而资源共同开发的案例约有20个,如1962年荷兰和联邦德国关于埃姆斯河口资源共同开发案、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在西南大西洋近海的共同开发制度等。这些案例蕴含着丰富的有关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方法,有必要对这些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的发展趋势,找出适合我国解决海洋争端的思路和途径。
(二)加紧完善海洋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约赋予各海洋国建立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权利,这些海洋权益需要通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国内立法来充分、正常、有效的实现,即要将国际海洋法内化为国内法。我国虽然建立了初步的海洋法律体系,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保护法》等,但是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整体上不完善,上述法律均为部门法或具体法,缺乏综合性的海洋法律;二是单项法律不够细化、不配套,例如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自实施以来,迄今尚未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例如,包括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规则,应对外国企业、船舶侵害我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资源开发的措施,应对外国船舶测量我国管辖海域活动的措施等。④因此,我国不仅要完善与《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要求的国内海洋法律体系,还要不断细化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海洋维权行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海洋科技的研究与应用
维护海洋权益不仅需要政策法律的支持,还需要海洋科技的支持。目前,我国海洋科技经费投入少,海洋科考设备、军事装备较为落后,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增加了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难度。例如,具备深海载人潜水技术的国家仅有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四个,最大工作深度未超过6500米。而我国深海机器人下潜极限为3500米,工作深度为2007米,这与美国数十年前就可以下潜万米的技术储备比,我国还差的很远。我国应该继续在海洋科技研发方面增加投入,发展军事科学与技术,强身固防,发展远洋和深海开发技术,为我国的海洋事业提供深厚的技术储备。
(四)加强对存在争议海域的实际管辖
近年来,海洋权益争夺越来越倾向于凭实力说话,管辖权一旦变为既成事实在短期内就很难改变。与周边国家的实际存在和控制相比,与他们对资源的开采力度相比,中国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对争议海岛或海域的实际控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首先,进一步加强我国已有实际存在的海域的控制,加强海洋巡查力度,及时驱赶或拘捕在我海域非法作业的渔船和海洋调查船,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以保证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加强东海油气田的勘探力度,加快油气资源的开采速度,以此来宣示海洋主权,巩固海洋权益。其次,争取对其他争议海域的管辖权,加大对争议海域的勘测、科研、能源开发等综合开发力度。中国在"搁置争议,共同开的"的承诺之下,虽然不断努力,但收效甚微,这种博弈的结果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势必将会影响中国的长期收益。因此,我国不能一味的消极等待,要抓紧制定综合的开发战略,统筹规划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开发战略,加强对争议海域的资源调查步伐,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以后的谈判或开发做准备。
(五)加快发展我国海上力量
强大的海上力量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坚实保障,是国家间博弈的筹码,中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包括海军、渔政、海监等的海上力量的现代化建设,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量。同时,中国还要建立海军与渔政、海监的协同机制。在中国海监、渔政的执法过程中,我国执法船经常遭到周边各国军舰跟踪、监视和拦截,试图以武力阻止我国渔政船的正常执法。例如,2010年我国渔政船队在南海执法时,马来西亚导弹艇甚至用炮口对准中国渔政311号。我国渔政船虽然在吨位上占优势,但武器装备却远不及外国军舰。为此,有必要采取海军与执法船协同的方式,或前后配置,或混合编队,一旦有事,可及时应对。
(六)充实海洋教育,提高公民的海洋意识
教育和宣传是弘扬海洋文化,提升公民海洋意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要充实青少年海洋教育,增加教学中的海洋内容,建设更多以海洋为主题的青少年教育基地,增加关于海洋的宣传活动;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海洋文化的研究,深入挖掘和研究海洋文化,大力宣传海洋文化,弘扬优秀的海洋文化传统和海洋文化精神,增加公民对海洋文化的认同感,提升公民的海洋意识。在这方面,日本不失为一个榜样,日本曾喊出"我们没有土地,没有资源,只有阳光、空气和海洋的口号"。日本的每一个孩子从小都要学习游泳,日本将每年的7月20日法定为"国家海洋节",日本还将渔民改称为"海民"。⑤公民海洋文化的认同,对海洋权益的关注,有助于提高全民族维护海洋权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塑造有利于维护海洋权益的民众基础。
参考文献:
①杨绍全,马维英.中韩海洋权益之争[J].东北亚研究,2009,(1).
②蔡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p194-195
③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6).
④金永明.东海问题解决路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p195.
⑤李珍,萨苏,程刚.日本拉中国建东海热线[N].环球时报,2010-5-17(16).
作者简介:王利国,男,山东临沂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