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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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现阶段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劳资纠纷时常有演变成为社会惨剧的可能,因此,成为社会一大顽疾。本文主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视角,通过探讨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和此罪入罪的意义,欲构建合理的司法体制。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司法
  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是相当有必要的,从而可以遏制部分"黑心老板"严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以此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现行劳动报酬的法律保障体系
  1、立法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资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另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等等。但是,总的说来,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体系本身就庞杂、笼统、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并且其对劳资关系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化,难以在实践中操作执行。
  2、司法
  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诉讼机制来看,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以后,可进行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第二,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第三,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协商和调解是较为便捷的途径,其周期短、成本低,但因为内置于用人单位的体制内,其实际效果往往都甚为低微。仲裁和诉讼虽然在裁决、判决生效后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其程序又较为繁琐,并且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广大劳动者而言,欲彻底贯彻执行相关的裁决和判决,一般而言,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可想而知,若要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劳资纠纷也是相当不现实的。
  二、入罪的重要意义
  1、必要性
  刑法是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要求其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具体而言,一般性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触及刑法,自然也不应受到刑法规范的评价;而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则较具广泛性和严重性,决定了其必定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制裁有限,所以有必要采用刑法对其加以规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还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导致劳资双方的信用危机恶化,加剧了贫富差距,进而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也将会阻滞社会的和谐发展。
  2、可行性
  鉴于我国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实状况比较严重和泛滥,且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其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由刑法来规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显得相当必要可行了。
  不仅如此,我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还符合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目前,众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而且,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还规定了在雇主拖欠工资时保障劳动者取得所欠工资的特别措施,其要者有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从国外立法可以看出,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已然成为了大势所趋之态,我国的司法体制若要紧跟国际司法的发展潮流,首先就要迈出与国际立法相接轨的第一步,以根固本,进而加快构建先进的司法体制。
  三、构建合理的司法适用体制
  1、明确构成要件,准确及时地界定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进而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不仅仅在刑法本身,不仅是对刑事立法的要求,而且要通过刑事司法来实现贯穿于刑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整个过程。"综上所述,在从立法上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化,为审判实践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判断标准的同时,将该罪明确及时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也是相当重要的,万不可舍本逐末。
  2、诉讼程序的合理化
  我国现行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过于繁杂且费用昂贵,劳动者在权衡利弊后,最终往往会放弃其对劳动报酬权的合法行使,转助于私力救济的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有时甚至超过了其所应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说,其劳动报酬权的实现已毫无任何经济价值可言。若要走出这种司法诉讼体制的窘境,就要制定出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诉讼机制,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依法治国。
  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参照我国既存的司法实践经验,即将轻微危害的刑事案件归于自诉,轻微危害程度以上的刑事案件则归于公诉。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只造成轻微危害结果时,可采取自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这就完全取决于被侵害的劳动者;反之,当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时,就应當由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此类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可以适时地引入简易审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少且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危害较大的犯罪案件则适用于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繁琐、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而且还减少了部分诉讼费用,尤其是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推进诉讼程序的合理化运行。
  3、建立部门或部门法之间的联动机制
  欲有效地遏制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还必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效力等级的社会控制手段,刑法规范是惩治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联动处理手段中最重要的环节。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具有滞后性,这就决定了其不得不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等有关机构组织加强合作,共同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法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承担起调整社会关系的所有任务,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足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同时,为了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合理适用,努力构建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关系也是相当有必要的。
  四、结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其各方面的规定都还不够完善,必然将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各种困境,因此,亟需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以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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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姣燕(1987.10-),女,重庆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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