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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采购中政府身份的特殊性,采购目的的公益性、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等,导致了其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鉴于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干预过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许多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固有局限性,在追究政府采购过程中公益违法行为的不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因此形成了相应的司法盲区.我们设想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机制,树立新的诉讼理念与原则,从诉讼主体、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