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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学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与主体的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标本兼治,才能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这一世界各国共同体面对的难题。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小学是百年教育工程的地基,在最短时间内根治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校园霸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家已经表明了态度: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一改之前对校园暴力避讳的态度,而是直面校园欺凌的治理问题。11月,教育部又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中央部门再次出手,以“豪华阵容”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校园暴力问题甚至惊动了总理,国家总理李克强多次关注校园欺凌,2016年6月份批示要求坚决遏制校园暴力,11月又在第六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严厉打击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强调,学生欺凌问题的发生原因是综合性的,绝非学校一家之因,其防治也非学校一家之责,“保护未成年学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与主体的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标本兼治,才能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这一世界各国共同体面对的难题,而这也正是《指导意见》的‘良苦用心’与核心内容。”
现行法律的尴尬
“轮流扇耳光,强迫女生脱光上衣,拍摄裸体跳舞视频上传微信群”。近日,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个是高中生、未成年人,另两人作案时刚满18岁。7人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最轻的也被判了9个月。
在“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触及家长们内心的痛点,并引发舆论对“校园欺凌”的高度关注时,鹿城法院的这起判决,看似提供了一个可供复制的样本: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校园霸凌”者,祭出法律的武器,这或许是根治“校园霸凌”的一个关键点。
最高法关于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到2015年,我国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从涉案阶段看,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初高中成为“校园欺凌”的高发区。
不过,在姚建龙看来,国内的校园欺凌并非舆论所认为的那样严重。
根据全球儿童安全组织提供的数据,西方国家85%女孩和80%男孩在学校受到过至少一次欺凌,10%-15%的学生曾经欺凌过他人。而从国内各地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属于校园暴力类型的通常不到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也曾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
“比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姚建龙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承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课题组在2016年4月至6月就曾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
“当然,比较国内外调查数据并非为我国学生欺凌现状辩护,超过30%的学生欺凌发生率仍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与反思。”姚建龙强调道。
然而,一个尴尬的现状是,在公众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一般都同时有施暴者拍摄施暴过程并肆意通过网络广泛传播的行为。
網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
姚建龙认为,学生欺凌被广泛关注具有较为明显的“孕妇效应”色彩。所谓“孕妇效应”是指因为关注度的集中而会夸大某种现象的心理反应,“在网络自媒体时代,校园欺凌视频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成人社会对校园欺凌的焦虑。”
同时,这种“炫暴”行为,一方面是青少年心理与行为特点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与公然“挑战”,而现行法律制度的确在治理校园欺凌现象中存在空白地带。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大量校园欺凌事件,包括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法律并未能肩负起公众的期待。”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姚建龙表示,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要么一罚了之,要么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性弊端。
“‘一罚了之’是指对于那些符合刑法所规定入罪条件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只有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用药过猛’,尽管一些校园欺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刑法的处罚条件,但是欺凌者仍然具有挽救的可能性,适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给其一生的成长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二是处罚完后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姚建龙进一步解释道,“至于‘一放了之’是指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或以及情节尚轻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必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因而只能陷入‘养大了再打’或‘养肥了再杀’的尴尬境地。”
此外,姚建龙还坦言,我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行为除了有性质的要求,还有程度的要求,即既定性又定量,“对于性质上虽然属于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强制威胁等欺凌行为,如果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量’的标准,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也无法按照刑法给予刑罚处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小学是百年教育工程的地基,在最短时间内根治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的“校园霸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家已经表明了态度: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一改之前对校园暴力避讳的态度,而是直面校园欺凌的治理问题。11月,教育部又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中央部门再次出手,以“豪华阵容”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校园暴力问题甚至惊动了总理,国家总理李克强多次关注校园欺凌,2016年6月份批示要求坚决遏制校园暴力,11月又在第六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严厉打击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强调,学生欺凌问题的发生原因是综合性的,绝非学校一家之因,其防治也非学校一家之责,“保护未成年学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与主体的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标本兼治,才能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这一世界各国共同体面对的难题,而这也正是《指导意见》的‘良苦用心’与核心内容。”
现行法律的尴尬
“轮流扇耳光,强迫女生脱光上衣,拍摄裸体跳舞视频上传微信群”。近日,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霸凌案件,被告人是7名女孩,其中5个是高中生、未成年人,另两人作案时刚满18岁。7人分别因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最轻的也被判了9个月。
在“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触及家长们内心的痛点,并引发舆论对“校园欺凌”的高度关注时,鹿城法院的这起判决,看似提供了一个可供复制的样本: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校园霸凌”者,祭出法律的武器,这或许是根治“校园霸凌”的一个关键点。
最高法关于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统计报告显示,2013年到2015年,我国审结的100件校园暴力案件中,针对人身伤害的暴力占到88%之上,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高达67%。从涉案阶段看,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初高中成为“校园欺凌”的高发区。
不过,在姚建龙看来,国内的校园欺凌并非舆论所认为的那样严重。
根据全球儿童安全组织提供的数据,西方国家85%女孩和80%男孩在学校受到过至少一次欺凌,10%-15%的学生曾经欺凌过他人。而从国内各地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属于校园暴力类型的通常不到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也曾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
“比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姚建龙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承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课题组在2016年4月至6月就曾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
“当然,比较国内外调查数据并非为我国学生欺凌现状辩护,超过30%的学生欺凌发生率仍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与反思。”姚建龙强调道。
然而,一个尴尬的现状是,在公众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一般都同时有施暴者拍摄施暴过程并肆意通过网络广泛传播的行为。

姚建龙认为,学生欺凌被广泛关注具有较为明显的“孕妇效应”色彩。所谓“孕妇效应”是指因为关注度的集中而会夸大某种现象的心理反应,“在网络自媒体时代,校园欺凌视频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成人社会对校园欺凌的焦虑。”
同时,这种“炫暴”行为,一方面是青少年心理与行为特点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的“蔑视”与公然“挑战”,而现行法律制度的确在治理校园欺凌现象中存在空白地带。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大量校园欺凌事件,包括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法律并未能肩负起公众的期待。”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姚建龙表示,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要么一罚了之,要么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性弊端。
“‘一罚了之’是指对于那些符合刑法所规定入罪条件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只有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这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用药过猛’,尽管一些校园欺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符合刑法的处罚条件,但是欺凌者仍然具有挽救的可能性,适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给其一生的成长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二是处罚完后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姚建龙进一步解释道,“至于‘一放了之’是指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校园欺凌行为或以及情节尚轻的校园欺凌行为,没有必要而有效的干预措施,因而只能陷入‘养大了再打’或‘养肥了再杀’的尴尬境地。”
此外,姚建龙还坦言,我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行为除了有性质的要求,还有程度的要求,即既定性又定量,“对于性质上虽然属于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强制威胁等欺凌行为,如果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量’的标准,即便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也无法按照刑法给予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