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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伴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市场一体化不断加深,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表现也尤为突出。贸易保护通常表现为贸易管制措施中限制性竞争,包涵了边境的管制措施、国内管制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等。国内贸易管制中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更是愈演愈烈。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国内管制措施的限制竞争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常见的表现形式,以及呈现出的特点,进而分析如何规制控制这些限制竞争行为。
关键词:贸易管制;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05502
1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的概念、内容与功能
贸易管制又称为贸易监管、贸易规制,它通常是指一国为了一定的政策目标,对进入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的所有相关产品而采取的措施。贸易管制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贸易管制措施包括边境管制措施和国内管制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国内贸易管制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在管制国际贸易中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于该国有关的国际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
国家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通常是各国政府用以贯彻限制对外贸易、体现国别政策和实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利用各种关税的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已屡见不鲜。贸易管制措施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这些贸易措施涉及面相当广泛。但其中的国内管制措施主要是指非关税壁垒的一些措施。国内贸易管制涉及以下内容:贸易技术管制、政府补贴措施、政府采购措施以及国营贸易企业实施的措施等。
国内贸易管制最明显功能实际上就是单方的贸易保护。各国对本国贸易保护,政府实施的限制竞争,主要是指国家基于保护本国产业或增强本国产业竞争优势的目的针对来自国外产品的竞争所采取的贸易保护。其一,国家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追求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总是自觉的维护着自身的利益,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也不会放弃自身的国家利益,都在试图分享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益处。其二,国内贸易管制可以限制外国生产商销售比本国商品价格低的商品,从而提高雇佣率和保护本国就业机会。
2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2.1 贸易的技术壁垒中限制竞争
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特有的一种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在贸易管制限制竞争行为中,依实施主体来分,可以定性为由市场主体等非政府机构实施的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和由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实施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前者与以经济优势地位为基础实施的垄断行为不同,制颁技术壁垒的市场主体可能并不具有垄断地位,但其通过技术壁垒的限制竞争作用导致一些企业取得垄断地位的可能;后者与行政垄断行为也有区别,技术壁垒只能限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的进入,对符合标准的商品无法限制。技术壁垒的限制竞争性同样表现在扰乱国际竞争秩序以及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相关产业的影响上。通常情况下,出口国出口产品是因为相对于进口国存在着比较优势,而技术壁垒强行地削除了这种优势,使出口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进口国而言,由于限制产品进口,技术壁垒对本国相关产业自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且这一保护作用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定本身,也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出口厂家设置的种种程序性障碍上。
2.2 政府补贴中限制竞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指出,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资助”。补贴是指一般用于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产业或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出口产业。补贴竞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贸易的角度来看,如果补贴达到会扭曲贸易的程度,那么它就会减损国际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市场开放、自由竞争的承诺。从竞争的角度来看,补贴在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损害他国的利益。如果得到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产品由于有政府支持,在价格上占据优势,很容易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把原来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受补贴的外国产品,本国的产品就是去了市场,从而造成本国相关产业利润减少、企业关闭、工人失业等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补贴的效果类似于倾销。如果得到补贴的是本国产品,本国产品就享有了不公平的价格优势,从而消弱了其他国家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本国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起到排斥作用,其效果如同关税,只不过这种政府补贴对本国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是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
2.3 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
政府为购置所需物品,向国内或国外进行的购买行为为政府采购。政府对供应市场的竞争行为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可能对竞争不利,因为政府采购常常体现出在公共采购合同投标方面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优先权。政府较常采用的有关政策包括完全禁止国外供给、对允许进入的国外供给规定正式标准以及偏向从国内企业采购的非正式程序等都具有限制竞争性。这种差别对待的做法无疑会对竞争产生极大地限制。采购价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代表一种补贴,这种补贴可以被用于扩大其他的销售或维持国内那些低效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政府及其代理商可以运用其巨大的力量,通过采购决定来鼓励或限制国际贸易。因为他们不仅是国防、卫生和其他项目的大购买商,而且他们不需要选择从最便宜的渠道去购买,因而对国内供应商是有利的。另外,在他们的采购政策中,政府可以设置广泛的技术标准、投标要求、财政条件,这些条件即使没有直接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外,也可以使外国供应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成为一种隐蔽的贸易壁垒,实际上往往容易造成政府采购的倾斜,进而导致限制竞争。
3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特点
3.1 复杂性和多样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而日益增多,一些非关税壁垒限制竞争的形式要比关税壁垒复杂得多,种类也要多的多,包括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裝和标签规定、进口许可制度、最低限价、禁止进口、进口配额制、有序的销售安排、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进口国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等等,这都是为了达到限制别国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国内管制限制竞争的形式都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如果滥用的话,又具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的一面,因此,其真实的反应了贸易中国内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复杂、多变、多样性。
3.2 灵活性和针对性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行为中大多数多为一些国内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政措施,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出台迅速,而且可以适时而变、因不同情况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例如,一国国内贸易管制中政府采购,它既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也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各国可以任意在外国产品之间、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进行歧视,除这种局面对竞争的结构性影响之外,具体的投标程序中也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串通投标等。
3.3 隐蔽性和歧视性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却往往是不公开的,而且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变化。其不像传统的关税那么具有明确性,而是比较隐蔽的,以便绕开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各国往往表面上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等为借口,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苛刻的技术和环保要求,以国内实施的一些政策举措以限制进口规模,达到事实上的贸易保护目的。由于贸易体制逐步单边、双边、和区域多边体制过渡发展,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背离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无歧视性原则,寻找各种理由对政治上不友好的国家或集团以外国家进行歧视。另外,国内贸易管制措施中的政府采购中歧视性特征,限制竞争行为也尤为突出。
4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控制方法
4.1 双边协议中控制限制竞争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家之间最常采用的竞争法领域的合作形式就是双边协议。双边协议的订立只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简便,同时,双方可根据两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谈判,因而也是比较灵活、比较有针对性。双边协议有利于解决这种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种限制竞争的国内措施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是,双边合作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双边协议是避免竞争法的国际冲突和促进竞争法合作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国际贸易管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还需要国际竞争法更深层次的调节。
4.2 区域协议规制限制竞争
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国之间消除了贸易限制,但各国均对区域外地国家保持各自的贸易管制措施,许多区域一体化都制定了与竞争有关的条款,其目的是防止区域一体化的成果因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与双边协议相比,两者存在根本差别。双边协议往往规定的是程序性合作,程序性合作只能减少国家在处理跨国竞争问题时所引起的冲突,而不能阻止冲突的发生,而区域一体化则包括了实体性的竞争规则,反应了对成员国国内竞争法一定程度的协调,这意味着解决冲突的根源。尤其是对于贸易管制中的国内限制竞争行为,区域一体化制定实体性的竞争规则能有效规制成员国的共同市场,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遏制成员国范围内的贸易保护。
4.3 多边贸易规则排除限制竞争
多边贸易规则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中的角色显示在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由于进入没有壁垒的国际市场具有保障,这就使专业化和经济的规模化成为可能。其二,日渐增长的国际竞争导致产品和生產过程革新,这进一步降低了费用,并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也就是说,贸易政策追求自由化的目的增加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多变竞争规则可以抵制国家政策制定的保护主义本质,使一些私人限制性行为如政府限制性措施同样受到平等约束。另外,还有利于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减少私人交易成本和程序性负担,提高透明度。可见,若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全面的多变竞争规则,对国内管制限制竞争行为无疑是最好的排除方法,进而也是各国国内竞争法趋同的表现,这将有利于全面的国际竞争法典的建立,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彭兴华.贸易自由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林艳萍.贸易与国际竞争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杨树明.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关键词:贸易管制;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
中图分类号: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05502
1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的概念、内容与功能
贸易管制又称为贸易监管、贸易规制,它通常是指一国为了一定的政策目标,对进入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的所有相关产品而采取的措施。贸易管制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贸易管制措施包括边境管制措施和国内管制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国内贸易管制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在管制国际贸易中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于该国有关的国际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
国家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通常是各国政府用以贯彻限制对外贸易、体现国别政策和实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利用各种关税的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已屡见不鲜。贸易管制措施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这些贸易措施涉及面相当广泛。但其中的国内管制措施主要是指非关税壁垒的一些措施。国内贸易管制涉及以下内容:贸易技术管制、政府补贴措施、政府采购措施以及国营贸易企业实施的措施等。
国内贸易管制最明显功能实际上就是单方的贸易保护。各国对本国贸易保护,政府实施的限制竞争,主要是指国家基于保护本国产业或增强本国产业竞争优势的目的针对来自国外产品的竞争所采取的贸易保护。其一,国家在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追求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总是自觉的维护着自身的利益,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也不会放弃自身的国家利益,都在试图分享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益处。其二,国内贸易管制可以限制外国生产商销售比本国商品价格低的商品,从而提高雇佣率和保护本国就业机会。
2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
2.1 贸易的技术壁垒中限制竞争
从竞争法的角度而言,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特有的一种不正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在贸易管制限制竞争行为中,依实施主体来分,可以定性为由市场主体等非政府机构实施的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和由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实施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前者与以经济优势地位为基础实施的垄断行为不同,制颁技术壁垒的市场主体可能并不具有垄断地位,但其通过技术壁垒的限制竞争作用导致一些企业取得垄断地位的可能;后者与行政垄断行为也有区别,技术壁垒只能限制不符合标准的商品的进入,对符合标准的商品无法限制。技术壁垒的限制竞争性同样表现在扰乱国际竞争秩序以及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相关产业的影响上。通常情况下,出口国出口产品是因为相对于进口国存在着比较优势,而技术壁垒强行地削除了这种优势,使出口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进口国而言,由于限制产品进口,技术壁垒对本国相关产业自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而且这一保护作用不仅体现在实体规定本身,也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出口厂家设置的种种程序性障碍上。
2.2 政府补贴中限制竞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指出,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资助”。补贴是指一般用于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产业或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出口产业。补贴竞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贸易的角度来看,如果补贴达到会扭曲贸易的程度,那么它就会减损国际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市场开放、自由竞争的承诺。从竞争的角度来看,补贴在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损害他国的利益。如果得到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的是外国产品,受补贴产品由于有政府支持,在价格上占据优势,很容易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把原来对本国产品的购买需求转向受补贴的外国产品,本国的产品就是去了市场,从而造成本国相关产业利润减少、企业关闭、工人失业等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补贴的效果类似于倾销。如果得到补贴的是本国产品,本国产品就享有了不公平的价格优势,从而消弱了其他国家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本国产品的补贴会对外国产品起到排斥作用,其效果如同关税,只不过这种政府补贴对本国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是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
2.3 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
政府为购置所需物品,向国内或国外进行的购买行为为政府采购。政府对供应市场的竞争行为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可能对竞争不利,因为政府采购常常体现出在公共采购合同投标方面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优先权。政府较常采用的有关政策包括完全禁止国外供给、对允许进入的国外供给规定正式标准以及偏向从国内企业采购的非正式程序等都具有限制竞争性。这种差别对待的做法无疑会对竞争产生极大地限制。采购价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代表一种补贴,这种补贴可以被用于扩大其他的销售或维持国内那些低效的生产商和供应商。
政府及其代理商可以运用其巨大的力量,通过采购决定来鼓励或限制国际贸易。因为他们不仅是国防、卫生和其他项目的大购买商,而且他们不需要选择从最便宜的渠道去购买,因而对国内供应商是有利的。另外,在他们的采购政策中,政府可以设置广泛的技术标准、投标要求、财政条件,这些条件即使没有直接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外,也可以使外国供应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成为一种隐蔽的贸易壁垒,实际上往往容易造成政府采购的倾斜,进而导致限制竞争。
3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特点
3.1 复杂性和多样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而日益增多,一些非关税壁垒限制竞争的形式要比关税壁垒复杂得多,种类也要多的多,包括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裝和标签规定、进口许可制度、最低限价、禁止进口、进口配额制、有序的销售安排、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进口国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等等,这都是为了达到限制别国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国内管制限制竞争的形式都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如果滥用的话,又具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的一面,因此,其真实的反应了贸易中国内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复杂、多变、多样性。
3.2 灵活性和针对性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行为中大多数多为一些国内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政措施,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出台迅速,而且可以适时而变、因不同情况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例如,一国国内贸易管制中政府采购,它既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也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各国可以任意在外国产品之间、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进行歧视,除这种局面对竞争的结构性影响之外,具体的投标程序中也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串通投标等。
3.3 隐蔽性和歧视性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却往往是不公开的,而且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变化。其不像传统的关税那么具有明确性,而是比较隐蔽的,以便绕开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各国往往表面上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等为借口,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苛刻的技术和环保要求,以国内实施的一些政策举措以限制进口规模,达到事实上的贸易保护目的。由于贸易体制逐步单边、双边、和区域多边体制过渡发展,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背离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无歧视性原则,寻找各种理由对政治上不友好的国家或集团以外国家进行歧视。另外,国内贸易管制措施中的政府采购中歧视性特征,限制竞争行为也尤为突出。
4 国内贸易管制措施限制竞争的控制方法
4.1 双边协议中控制限制竞争
目前在国际层面上,国家之间最常采用的竞争法领域的合作形式就是双边协议。双边协议的订立只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简便,同时,双方可根据两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谈判,因而也是比较灵活、比较有针对性。双边协议有利于解决这种国内贸易管制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这种限制竞争的国内措施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是,双边合作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双边协议是避免竞争法的国际冲突和促进竞争法合作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国际贸易管制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还需要国际竞争法更深层次的调节。
4.2 区域协议规制限制竞争
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国之间消除了贸易限制,但各国均对区域外地国家保持各自的贸易管制措施,许多区域一体化都制定了与竞争有关的条款,其目的是防止区域一体化的成果因限制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与双边协议相比,两者存在根本差别。双边协议往往规定的是程序性合作,程序性合作只能减少国家在处理跨国竞争问题时所引起的冲突,而不能阻止冲突的发生,而区域一体化则包括了实体性的竞争规则,反应了对成员国国内竞争法一定程度的协调,这意味着解决冲突的根源。尤其是对于贸易管制中的国内限制竞争行为,区域一体化制定实体性的竞争规则能有效规制成员国的共同市场,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遏制成员国范围内的贸易保护。
4.3 多边贸易规则排除限制竞争
多边贸易规则在促进贸易自由化中的角色显示在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由于进入没有壁垒的国际市场具有保障,这就使专业化和经济的规模化成为可能。其二,日渐增长的国际竞争导致产品和生產过程革新,这进一步降低了费用,并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也就是说,贸易政策追求自由化的目的增加了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多变竞争规则可以抵制国家政策制定的保护主义本质,使一些私人限制性行为如政府限制性措施同样受到平等约束。另外,还有利于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减少私人交易成本和程序性负担,提高透明度。可见,若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全面的多变竞争规则,对国内管制限制竞争行为无疑是最好的排除方法,进而也是各国国内竞争法趋同的表现,这将有利于全面的国际竞争法典的建立,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彭兴华.贸易自由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林艳萍.贸易与国际竞争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杨树明.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