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应明确界定——以如何防范企业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避经济性裁员的报告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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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然而实际上,疫情对相关行业还是会造成不可避免的裁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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