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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对《“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按改造后的实际节能量给予奖励。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