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的“天衣”之“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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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天衣”。在五四宪法诞生之际,亲自参与并主导了制定工作的毛泽东曾说过:“宪法不是天衣无缝的,总是有缺点的”。这种把宪法做为某种“衣服”的比喻本来并不新鲜。中国近代立宪史上的统治者都不约而同地把宪法当作自己政权的合法外衣,而在五四宪法制定之际,中国人则期待这部宪法成为“天衣”。
其他文献
要设立一个商业主体以进入市场,首先遇到的就是商业登记问题。是否允许登记,涉及到市场准入、行政效率以及腐败等问题。在我国关于登记的规定大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商业登记法,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有人对于商业登记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他们详细地分析了商业登记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外国的相关立法、我国商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然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商业登记立法的若干建议。
纪念五四宪法颁布和全国人大成立,旨在强化实施依法治国的信念。目前,必须在全党全民中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五四宪法的时代特色。五四宪法制定的时候,正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中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在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国际国内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必然赋予五四宪法以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表现在:
五四年宪法的历史贡献首先表现为制宪权的独立形态与运用,实现了理念与现实形态制宪权的统一。从立宪主义的价值看,宪法制定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由特定主体运用正当性的宪法制定权创制宪法,建立实定的宪法秩序。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建立宪法存在的具体形态。
现代国家大多制定成文宪法以体现政治合法性。随着制宪过程的渐次完成,行宪的压力会慢慢加大,需要从宪法过渡到宪政,以实现人民福祉,避免宪法成为一纸具文。行宪过程中,由于社会不断进步,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难免会出现某些错位或者落差,因而会不断产生修改或者解释宪法的必要。由是观之,修宪、释宪具有某种共性,乃行宪之基础。
五四宪法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与《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权利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中国宪法之特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武装斗争,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取得全国政权后制定的,而中国共产党又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历史使命的政党,这一历史背景与政党属性决定了中国宪法的根本特质,即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为根本功能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宪法观上与近代自由主义宪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社会主义理论强调政治权力在改造社会和公平分配财富方面的领导作用,决定了宪法是政治权力改造社会的工具,而不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我们可以将这种由政治权力决定宪法作用之发挥的宪法称之为政治引导型宪法,
从文本看,五四宪法关于民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三种观念:
现代宪法与社会——政治进步。中国晚清以来的一切立宪都属于现代宪法的范畴。所谓现代宪法是相对于古代宪法而言的,是对习俗、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自觉的批判性反思,是对于政治生活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建构政治秩序的方式不同于封建制度,被认为优越于古代宪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