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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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的构建,必须坚持需求导向、校企协同、共享共赢和以人为本的四项基本原则,采取争取政府政策与法规的支持,搭建校企间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主动争取企业的支持和建立校企间有效的保障机制等基本策略。
  [关键词]高职院校 高技能人才培养 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
  [作者简介]贺修炎(1967- ),男,湖南石门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广东 深圳 518055)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06AIJ0130065)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14-0021-03
  
   当前,对于高职院校培养的高技能人才,社会普遍反映质量较低,动手能力不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适应企业生产的时间较长。对于这些问题,高职院校似乎找到了问题的症结,都在对固有的院校培养模式进行改良,以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笔者认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应是一种校企双向互动的模式,而传统的校企合作模式将无益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传统的校企合作模式已不适宜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存在诸多弊端:
  (一)容易导致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偏离
  高技能人才的能力特征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技艺精,二是规律通,三是创新力,四是多技能。显然,高技能人才的能力特征涉及隐性知识性质的“经验”范畴。而且,这些能力通常必须在实际工作环境下,通过长时间的、持续的实践过程才能形成。而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简单追求各种“证书”的获取,工作环境下的经验积累很少,培养出来的技能型人才的技能就相当缺乏,这恰恰是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的。
  (二)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活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的行为是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其行为方式必然受到这种行为目标的制约。企业以校企合作的形式参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合作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其特定利益的一种手段。这种特定利益也许包括:选择“用得上、留得住”的高技能人才,利用学校教育资源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素质,通过对教育的支持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利用为学生提供专业实训设备起到产品的广告宣传作用,在实体型的校企合作中获得与责任相统一的经济利益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校企合作中的校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我国的职业教育是基于学者和政府而不是企业界的价值认识而发展起来的。”很显然,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是不能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的,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三)无法建立一种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校企合作动力机制
  高职院校和企业各自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管理体制的不一致,以学校一方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无法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再加上合作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同时,还缺乏政府、社会等外部条件的政策支持和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因此,整个校企合作只能是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缺乏活力,无法建立一种良性的动力机制。这也决定了这种模式仅能靠“人情关系”来维持。
  
  二、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的含义
  
  校企合作,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是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过程,它以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采用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际工作的有机结合,来培养不同用人单位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就目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现状而言,有人将其分为三个层次:简单合作、中层次合作和深层次合作。无疑,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属深层次的校企合作范畴,但这种概括并未涉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微观过程的组织和校企之间动力机制的建立。而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的基本内涵是:学校与企业相互渗透,双方能动地参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注重强化基于工作现场的、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的工作过程与学习、培训过程的统一。其动力机制来源于以利益为驱动的企业和学校“双引擎”的启动,采取学校进企业和企业进学校的双向互动模式。该模式所规划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微观过程安排为: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分为学校培养和企业培养两个部分,学生在学校完成基本文化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养,使学生的专业理论达到高级技能人才的标准并具备一定的职业能力;学生在企业实现实践经验的积累,从认识性实习逐渐过渡到生产性顶岗实习,逐步提升动手能力并达到相应级别高级技能人才的专业技能水平。为了分别提高两个阶段教学的效果,学校阶段教学的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应充分征求合作企业的意见,并聘请企业生产骨干到校兼任实训教师;相应地,学校也全程参与以企业为主的企业实践教学。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校企双向互动的合作培养可以先学校、后企业地分阶段实施,也可以采取学习地点校企交替的方式进行。
  
  三、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的建构
  
  (一)建构的原则
  1.需求导向原则。校企双方均有合作的需求才有进行合作的必要,这是校企双向互动的前提和可能。具体包含三个层次:一是要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用人需求,也就是合作企业要有与高职院校专业(工种)对口的工作岗位,且企业有长期和短期的用工需求;二是要基于满足学生专业技能水平提升的需要,使其专业技能真正能达到高级技能人才的标准;三是要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适宜的校企合作培训方式,做到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2.校企协同原则。校企协同是指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相互协同,是双向的,而不单指某一方协同另一方。因此,校企协同原则是“双向互动式”校企合作模式启动的关键。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要观念协同。合作不仅是基于需求的,而且在观念上二者是能动的,学校主动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服务,企业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营造环境和提供条件。二是要教学与培训协同。师傅进课堂,课堂到车间;围绕产品做课题,结合生产编教材;学生考核以企业专家评审为主,校企一体抓评价。三是要资源协同。校企双方基于统一的目标,以各自的优势资源最大限度地投入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中去。
  3.共享共赢原则。共享共赢,体现了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和合作企业的地位平等,并在承认校企合作具有一定产业性的前提下,二者是利益共同体,学校、企业和学生是利益相关者。因此,共享共赢是“双向互动式”校企合作模式启动和运行的动力。具体地讲,一是要实现政策共享。将政府对于学校和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上的政策,通过校企合作培养计划进行整合和集成。二是要实现资源共享。双方的设备和场地、师资和专家、资金和技术等都要通过培养计划有效地动员起来。三是要实现合作的成果共享。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方案、教材以及技术革新成果等,双方可以共同利用。这些共享最终是要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方共享,做到学校出人才、企业用人才、学生实现岗位成才。
  4.以人为本原则。双向互动式校企合作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合格的高技能人才,促进经济社会与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以人为本应是这一模式的基本原则。在培养过程中,学校应当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计划;企业应当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充分尊重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技术业务的自觉性,大力营造岗位成才的环境和氛围;校企双方还应注意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灌输良好的企业文化,使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的环境,实现向“社会人”和“职业人”的转变。
  (二)建构的策略
  1.积极争取政府政策与法规的支持。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大好形势下,争取政府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政策支持是可能的。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党中央首次明确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纳入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部署之中,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各类人才的培养是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发达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实践;二是鼓励学校实施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前者最常见的是加拿大的减税退税政策,用人单位每接收一名学生实习,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退税待遇。后者较为典型的是美国对学校的资助政策,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65高等教育法》对实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学校开始给予专项财政资助。
  目前,我国关于支持以校企合作模式培养各类人才的政策、法规和条例几乎是空白。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予以支持。第一,政府对企业以校企合作的形式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为要进行必要的规约。例如,各地通过制定操作性很强的《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来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根据“谁投入(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其所用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其职工教育统筹费按一定比例返还;对接收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并支付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第二,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高职院校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第三,健全社会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和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对做得好的企业和高职院校进行广泛的宣传,并给予必要的表彰。
  2.搭建校企间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能不能真正地搞起来,关键在于高职院校和企业间的需求信息能不能及时、顺利地对接。目前,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光靠学校和企业自身势必会影响校企需求信息交流的时效性,从而直接影响到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进程。因此,还需要构建一个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这个平台的构建应分两级:第一级平台应该是,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职能部门、地区高职院校、知名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人力资源公司等组成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第二级平台应该是,各高职院校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人员、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人力资源公司等组成。这样,第一级平台可为高职院校和企业分别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服务,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第二级平台可使各高职院校在各自的关系范围内实现校企之间需求的对接;同时,两级平台可以互通有无,实现信息交流的最大化,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3.高职院校要主动争取企业的支持。校企双向互动式的合作只是相对而言,要想让企业能像高职院校自身般的主动是不太可能的。其实,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培养人才不是企业的主要任务。换句话说,即使是一种校企互动式的合作,在实施过程中,学校也应是“主办方”,企业是“协办方”。协办方的积极性除了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外,主办方还有责任设法予以调动。例如,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坚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别人”,这也是美国20世纪提出的“以他方为中心”办学理念的产物。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对学生进行分散安排,尽可能避免将大批量的学生塞入一家企业。这样做既可减轻企业的负担,又使学生得到实惠。再比如,学校还可以为合作企业提供一些成人教育、技能培训、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等配套服务,让企业进一步尝到甜头,这种“买一送一”式的服务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4.建立校企间有效的保障机制。高职院校与企业能否长期保持一种双向互动的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与把握,而能否使合作产生最大效益,则取决于校企之间保障机制的建立。具体到高职院校与某一具体企业的合作,其双向互动合作的保障机制应包括:(1)制定相关政策,签署和制定《联合办学协议》《校企联合共建实践基地计划》《“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联合办学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企业技术骨干教师聘任考核办法》《企业职工继续教育实施管理办法》《校企联合科研开发管理办法》《企业教学各环节基本要求》和《企业教学学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协议和规定。(2)建立由校企双方均参与的管理协调机构,保证校企之间的及时沟通,协调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3)制定新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评价标准。企业应参与教学质量的监控,将教育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级工、预备技师的考核标准统一起来。
  综上所述,传统的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已不适宜于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特殊性要求落实校企合作的各个环节。校企双向互动的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参与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确保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笔者深信,随着政府相应政策、法规等措施的实施,全社会真正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风气的逐渐形成,校企双向互动合作模式将成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种常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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