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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6期《编辑之友》刊登的《浅谈编辑的权利和义务》(作者王力)一文,谈到了很多与我们编辑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尽管有些已经被多次关注,讨论的文章也不在少数,但现在看来,这些依然是我们工作中常常遇到的基本问题,有些甚至也是容易犯错的问题。以下针对该文(以下简称《浅谈》)提出的几点关于编辑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此进行一个浅层思考。
编辑工作中对与台湾相关问题的处理
《浅谈》一文开篇就谈到了对港澳台地区表述问题的一些看法,这一点笔者在工作中也深有体会。书稿中最常遇到的多是关于对港澳台地区的表述问题,尤其是针对台湾地区的表述更要谨慎小心。笔者在此将曾遇到的情况做一个简单梳理,并举例说明:
第一种,对书稿中所引用的来自台湾地区的材料,编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例如,材料中出现的关于台湾地区一些诸如学校、政府机构、专业学会等的特定称谓,有些称谓已经触及政治性问题,对此就要谨慎处理,该用引号的地方一定要用。这也算是书稿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就以笔者曾参与责编的《中国交响音乐博览》(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5月版)一书为例,书中涵盖部分台湾作曲家的介绍,其中涉及一些作曲家的就学或供职单位名称,像“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中国现代音乐研究会…‘中国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等,这些名称已经触及政治性问题,最后都加引号作了处理。另外,书中有关台湾作曲家的词条撰写都出自同一位台湾音乐工作者之手,除了对与政治性相关问题的加工处理外,对其撰写方式及内容等也作了适当的删减及修改,以符合内地读者的阅读习惯以及本书的整体要求。
第二种,引用台湾人所写的台湾地区的相关内容,必要之时需加以注释说明。以笔者责编的《中国近代音乐史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2009年7月版)一书为例,第88节内容论述的是关于台湾近代音乐的发展,将台湾音乐家许常惠所著《台湾音乐史初稿》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作为本节的主要论述材料,其中有一句为“书中记载,台湾原住民族,包括居住平原的平埔族和居住山地的高山族”“平埔族分十个族群,高山族分九个族群”,之后书中分别介绍这些族群的音乐发展状况。按照内地对台湾地区民族划分的实际情况,显然书中内容已不符合出版要求,同时也会给读者带来认知上的混淆。但所引用的材料也不能因此而加以更改,最终笔者在与作者充分沟通交流之后,在正文处单独注释,以说明台湾地区关于对少数民族的分类及称谓与内地的不同,且注明此仅代表所引该书作者之观点。
总之,对于书稿中凡涉及关于台湾地区的问题,编辑必须把好关,具备政治敏感性以及恰当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这是编辑的权利,也是编辑的义务。另一方面,编辑也有义务对作者加以提醒和说明,在改动时也需经过作者的认可方能进行。关于此项内容,虽具一定的复杂性,但只要把握住底线和大的原则,遵照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一定能够找出恰当的处理办法。
关于编辑权利的逆向思考
1 逆向思考之一:关于编辑的“无权”
关于编辑的“无权”这一点,《浅谈》一文在第二部分开篇就点明这个“无权”就是指编辑无权擅自修改作者的稿件,后来也分别详述遵此原则的几种情况。其中的第一、第二种情况也是笔者经常遇到的,甚至在工作中也曾犯过类似的错误。下面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谈一下笔者的思考。
第一种是作者预先声明过的。其实并非所有作者都会预先声明稿件中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但总会碰到一些“较真”的作者,像笔者曾遇过合作的作者,在交稿之前已经提前声明不得擅自改动。面对此种状况,就如《浅谈》一文所言:“能不改的则不改…‘存在问题的,编辑应及时提出来,请作者自己去修改。或者,由作者提请编辑来完成”。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动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方能进行。
这由此也引发笔者对编辑工作另一个层面的思考。面对的书稿多样,面对的作者更是多样,怎样与作者打交道,可以说是成功处理书稿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遇到此类“较真”作者,编辑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正确方法处理与作者的关系。合作过程总是期盼愉快,这样编辑才能获得作者的信任和理解,才能保证合作过程的顺利,才能为可能到来的下一次合作打好基础。大家的终极目标都是希望书稿以最好的质量出版,过程中或许会产生分歧、矛盾甚至冲突,这就需要编辑学会运用较高情商来恰当处理,适时化解可能产生的分歧、矛盾和冲突。总之,与作者打交道,就像编辑工作本身一样,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第二种为学术性稿件。这也是笔者工作中接触较多的一类稿件。学术必须以严谨为原则,所谓“观点可讨论,材料要确实”,在理论性强、专业性强的书稿中,对材料翔实的把握就必须由编辑来把关。拿史学方面的著作为例,书中大量运用的史料,作者个人毕竟精力有限,难免在著书过程中对史料的正确性有所疏漏。但史料恰恰又是史学类书籍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时这也是考察编辑的眼力,帮助作者查找错误并完善材料。史料中的错误,小到一个时间、人名、地名,大到整个事件,都有失误的可能。除此以外,所引材料必须有可靠出处。笔者就曾遇到书稿中出现“据报道……”之类的材料,一旦发现这种没有确实性出处的材料,先请作者查证,如果作者也无法找到,那只好将此删去,再补充其他相关材料。另外,引用材料是否是第一手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现在诸多学术著作中常常从其他书籍转引各种材料,在转引过程中就可能存在疏漏,如果将错误再次引用,恰恰是“以讹传讹”。因此,编辑对转引资料更要加倍留心,并需提醒作者在材料使用上要慎重。
笔者在约稿或编辑过程中,除了自身谨慎小心,也会不断向作者强调,提醒其在图书正式出版之前,都要不断反复查找和浏览书稿,争取消灭可能出现的史料错误。另外,现在出版的图书以图文并茂居多,对图、文字的确实性也需更加注意,尤其是历史类著作,避免张冠李戴之谬况发生。
总之,编辑的工作更多是辅助和提醒,以作者为主。至于权利,适时地运用好权利,那就是事半功倍;运用不好,不仅误了书稿,更可能伤了作者。明确自己的角色,尽好自己的本分和义务,我们这个辅助工作才能真正做好。
2 逆向思考之二:关于编辑权利的“大”与“小”
权利的大与小,都是相对而言。就如《浅谈》一文中解释这个“大”,是大到编辑有决定稿件能否被采用,以及判定内容是否妥当或需要如何修改的生杀大权;说到这个“小”,编辑的权利有时甚至微小到仅能修改错别字和标点符号而已,因为其他是属于作者的权利。
说到这个权限和尺度,并非完全固定一成不变,有时也与稿件本身的 质量以及作者有关,必须针对这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作适时的调整和修正。比如,从稿件的质量来说,如果书稿本身质量很高,那么编辑完全只需关注一些错误的标点和错字,其他则无需插手。但如果书稿本身问题较多,例如,逻辑上的问题、内容本身的问题,甚至需要前后段落调整合并或删除这种大的动作,那么编辑就需要和作者商议,在争得作者同意如何修改的前提下再进行。当然,笔者的建议,是这样大幅的修改,最好是请作者自己动手较为妥当。
说到稿件质量的好坏,大学者的稿件并非一定就比初出茅庐的新人的好。在我们实际工作中,也曾遇到个别学者虽声名在外,但写东西的能力相对较差,给编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所以说,不管遇到的作者是德高望重的学者,还是初出茅庐的新人,编辑必须和作者站在同一高度,甚至是更高的高度来协助作者。就学问的深浅来说,我们可能无法与德高望重的学者比肩,但学者未必是圣者,他们的书稿中难免也会出现个别疏漏和错误,小到错字错句、错误的表达方式,大到出现技术性的失误。当然,出现此种情况并非学者的学问不深,一部书稿几十万字甚至上百万字,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顾及不到所有而出现失误也在所难免。因此说,面对专家的书稿,编辑更需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但这个大胆必须是建立在谨慎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提出的质疑,所以才更需要小心求证。
由此来看,编辑在工作中必须明确自身的权限,把握好这个度,该大则大,该小则小,慎用权利的大,也要善用权利的小。只有这样,才能称职扮演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
关于编辑义务的一点延伸思考
关于编辑的义务,笔者在前面已经谈到了一些,比如对于书稿中政治性内容的严格把关,对于书稿中作者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的提醒和协助等,这些都属于编辑面对具体书稿时应尽的义务。而今市场化的图书出版要求,使得编辑越来越需要承担更多书稿之外的工作。比如,目前有些出版社并未将选题策划和编辑加工工作彻底分开,那么编辑就需承担策划与加工这两项,甚至图书正式出版推向市场之后的后续工作都需编辑亲力亲为。应该说,这一系列的工作就像一个链条一样,从最初的选题策划、编辑加工,直至最后正式出版后的宣传推广,每一环都由编辑主导、编辑负责、编辑把关,责任编辑的权利和义务都尽显其中,而其中的义务和责任远远大于权利。就如《浅谈》一文的第四部分所言,选题策划的权利行使之后,如何执行的义务就必须尽到了。尽管现在依然会有作者投稿,但策划图书并约请作者则越来越成为一种出版常态,而这两项工作本身对编辑来说就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和复杂性。有关如何约请作者的问题,《浅谈》一文已说得比较详细深入,在此笔者仅就这一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进行一个延伸思考。
谈到如何选择作者,一般会认为高水平的作者写出的东西就有市场,读者就买账,这相对专业性强的学术著作来说往往如此,甚至我们在策划整套专业教材或是有权威性的辞书时,都会优先考虑邀请在专业领域有口皆碑的大学者、大专家来掌舵。但是出版社现在也会开发一些教辅类图书,诸如相关教材习题集或针对大学入学考试之类的考试用书等,而这类图书在作者的选择上,我们则会优先考虑目前尚在教育一线的专业教师。
以音乐图书为例,编写音乐史类的教辅教材或入学考试用书,通常会选择在学校教授本科学生的教师,这类作者往往已具中级或副高级职称,教龄至少在10年左右,教学经验相对丰富。因他们本身对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以及考试侧重点都比较明晰,所以可以写出具有针对性且实用性较强的教辅教材。而功成名就的学者教授,多以从事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或以科研工作为主,对本科基础性教学工作已甚少插手,由此在这一方面反而弱于本科教学一线的教师。
当然,这也并非一概而论、绝对如此,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编辑工作的复杂性。
总之,没有绝对统一的工作方法,时时出现的变化,包括时时出现的状况,都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也是我们必须学会如何随机应变的重要一课。对学问而言,学海无涯;对编辑工作来说,更是学无止境。可以说,每责编一本书,我们都会从中学到东西,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甚至有可能是跌得“头破血流”才换得的,也是一种宝贵的经验和财富: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我们的工作也是在不断“摸爬滚打”中得以成长及成熟。只有正确认识并拿捏好我们手上的权利,并对图书出版尽到编辑该尽的本分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发挥编辑在图书出版中的作用。
编辑工作中对与台湾相关问题的处理
《浅谈》一文开篇就谈到了对港澳台地区表述问题的一些看法,这一点笔者在工作中也深有体会。书稿中最常遇到的多是关于对港澳台地区的表述问题,尤其是针对台湾地区的表述更要谨慎小心。笔者在此将曾遇到的情况做一个简单梳理,并举例说明:
第一种,对书稿中所引用的来自台湾地区的材料,编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处理。例如,材料中出现的关于台湾地区一些诸如学校、政府机构、专业学会等的特定称谓,有些称谓已经触及政治性问题,对此就要谨慎处理,该用引号的地方一定要用。这也算是书稿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就以笔者曾参与责编的《中国交响音乐博览》(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5月版)一书为例,书中涵盖部分台湾作曲家的介绍,其中涉及一些作曲家的就学或供职单位名称,像“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中国现代音乐研究会…‘中国民族音乐研究中心”等,这些名称已经触及政治性问题,最后都加引号作了处理。另外,书中有关台湾作曲家的词条撰写都出自同一位台湾音乐工作者之手,除了对与政治性相关问题的加工处理外,对其撰写方式及内容等也作了适当的删减及修改,以符合内地读者的阅读习惯以及本书的整体要求。
第二种,引用台湾人所写的台湾地区的相关内容,必要之时需加以注释说明。以笔者责编的《中国近代音乐史简述》(人民音乐出版社2009年7月版)一书为例,第88节内容论述的是关于台湾近代音乐的发展,将台湾音乐家许常惠所著《台湾音乐史初稿》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作为本节的主要论述材料,其中有一句为“书中记载,台湾原住民族,包括居住平原的平埔族和居住山地的高山族”“平埔族分十个族群,高山族分九个族群”,之后书中分别介绍这些族群的音乐发展状况。按照内地对台湾地区民族划分的实际情况,显然书中内容已不符合出版要求,同时也会给读者带来认知上的混淆。但所引用的材料也不能因此而加以更改,最终笔者在与作者充分沟通交流之后,在正文处单独注释,以说明台湾地区关于对少数民族的分类及称谓与内地的不同,且注明此仅代表所引该书作者之观点。
总之,对于书稿中凡涉及关于台湾地区的问题,编辑必须把好关,具备政治敏感性以及恰当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这是编辑的权利,也是编辑的义务。另一方面,编辑也有义务对作者加以提醒和说明,在改动时也需经过作者的认可方能进行。关于此项内容,虽具一定的复杂性,但只要把握住底线和大的原则,遵照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一定能够找出恰当的处理办法。
关于编辑权利的逆向思考
1 逆向思考之一:关于编辑的“无权”
关于编辑的“无权”这一点,《浅谈》一文在第二部分开篇就点明这个“无权”就是指编辑无权擅自修改作者的稿件,后来也分别详述遵此原则的几种情况。其中的第一、第二种情况也是笔者经常遇到的,甚至在工作中也曾犯过类似的错误。下面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谈一下笔者的思考。
第一种是作者预先声明过的。其实并非所有作者都会预先声明稿件中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但总会碰到一些“较真”的作者,像笔者曾遇过合作的作者,在交稿之前已经提前声明不得擅自改动。面对此种状况,就如《浅谈》一文所言:“能不改的则不改…‘存在问题的,编辑应及时提出来,请作者自己去修改。或者,由作者提请编辑来完成”。总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动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方能进行。
这由此也引发笔者对编辑工作另一个层面的思考。面对的书稿多样,面对的作者更是多样,怎样与作者打交道,可以说是成功处理书稿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遇到此类“较真”作者,编辑更要懂得如何运用正确方法处理与作者的关系。合作过程总是期盼愉快,这样编辑才能获得作者的信任和理解,才能保证合作过程的顺利,才能为可能到来的下一次合作打好基础。大家的终极目标都是希望书稿以最好的质量出版,过程中或许会产生分歧、矛盾甚至冲突,这就需要编辑学会运用较高情商来恰当处理,适时化解可能产生的分歧、矛盾和冲突。总之,与作者打交道,就像编辑工作本身一样,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第二种为学术性稿件。这也是笔者工作中接触较多的一类稿件。学术必须以严谨为原则,所谓“观点可讨论,材料要确实”,在理论性强、专业性强的书稿中,对材料翔实的把握就必须由编辑来把关。拿史学方面的著作为例,书中大量运用的史料,作者个人毕竟精力有限,难免在著书过程中对史料的正确性有所疏漏。但史料恰恰又是史学类书籍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时这也是考察编辑的眼力,帮助作者查找错误并完善材料。史料中的错误,小到一个时间、人名、地名,大到整个事件,都有失误的可能。除此以外,所引材料必须有可靠出处。笔者就曾遇到书稿中出现“据报道……”之类的材料,一旦发现这种没有确实性出处的材料,先请作者查证,如果作者也无法找到,那只好将此删去,再补充其他相关材料。另外,引用材料是否是第一手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现在诸多学术著作中常常从其他书籍转引各种材料,在转引过程中就可能存在疏漏,如果将错误再次引用,恰恰是“以讹传讹”。因此,编辑对转引资料更要加倍留心,并需提醒作者在材料使用上要慎重。
笔者在约稿或编辑过程中,除了自身谨慎小心,也会不断向作者强调,提醒其在图书正式出版之前,都要不断反复查找和浏览书稿,争取消灭可能出现的史料错误。另外,现在出版的图书以图文并茂居多,对图、文字的确实性也需更加注意,尤其是历史类著作,避免张冠李戴之谬况发生。
总之,编辑的工作更多是辅助和提醒,以作者为主。至于权利,适时地运用好权利,那就是事半功倍;运用不好,不仅误了书稿,更可能伤了作者。明确自己的角色,尽好自己的本分和义务,我们这个辅助工作才能真正做好。
2 逆向思考之二:关于编辑权利的“大”与“小”
权利的大与小,都是相对而言。就如《浅谈》一文中解释这个“大”,是大到编辑有决定稿件能否被采用,以及判定内容是否妥当或需要如何修改的生杀大权;说到这个“小”,编辑的权利有时甚至微小到仅能修改错别字和标点符号而已,因为其他是属于作者的权利。
说到这个权限和尺度,并非完全固定一成不变,有时也与稿件本身的 质量以及作者有关,必须针对这两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作适时的调整和修正。比如,从稿件的质量来说,如果书稿本身质量很高,那么编辑完全只需关注一些错误的标点和错字,其他则无需插手。但如果书稿本身问题较多,例如,逻辑上的问题、内容本身的问题,甚至需要前后段落调整合并或删除这种大的动作,那么编辑就需要和作者商议,在争得作者同意如何修改的前提下再进行。当然,笔者的建议,是这样大幅的修改,最好是请作者自己动手较为妥当。
说到稿件质量的好坏,大学者的稿件并非一定就比初出茅庐的新人的好。在我们实际工作中,也曾遇到个别学者虽声名在外,但写东西的能力相对较差,给编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所以说,不管遇到的作者是德高望重的学者,还是初出茅庐的新人,编辑必须和作者站在同一高度,甚至是更高的高度来协助作者。就学问的深浅来说,我们可能无法与德高望重的学者比肩,但学者未必是圣者,他们的书稿中难免也会出现个别疏漏和错误,小到错字错句、错误的表达方式,大到出现技术性的失误。当然,出现此种情况并非学者的学问不深,一部书稿几十万字甚至上百万字,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顾及不到所有而出现失误也在所难免。因此说,面对专家的书稿,编辑更需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但这个大胆必须是建立在谨慎充分的调查研究之后才能提出的质疑,所以才更需要小心求证。
由此来看,编辑在工作中必须明确自身的权限,把握好这个度,该大则大,该小则小,慎用权利的大,也要善用权利的小。只有这样,才能称职扮演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
关于编辑义务的一点延伸思考
关于编辑的义务,笔者在前面已经谈到了一些,比如对于书稿中政治性内容的严格把关,对于书稿中作者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的提醒和协助等,这些都属于编辑面对具体书稿时应尽的义务。而今市场化的图书出版要求,使得编辑越来越需要承担更多书稿之外的工作。比如,目前有些出版社并未将选题策划和编辑加工工作彻底分开,那么编辑就需承担策划与加工这两项,甚至图书正式出版推向市场之后的后续工作都需编辑亲力亲为。应该说,这一系列的工作就像一个链条一样,从最初的选题策划、编辑加工,直至最后正式出版后的宣传推广,每一环都由编辑主导、编辑负责、编辑把关,责任编辑的权利和义务都尽显其中,而其中的义务和责任远远大于权利。就如《浅谈》一文的第四部分所言,选题策划的权利行使之后,如何执行的义务就必须尽到了。尽管现在依然会有作者投稿,但策划图书并约请作者则越来越成为一种出版常态,而这两项工作本身对编辑来说就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和复杂性。有关如何约请作者的问题,《浅谈》一文已说得比较详细深入,在此笔者仅就这一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进行一个延伸思考。
谈到如何选择作者,一般会认为高水平的作者写出的东西就有市场,读者就买账,这相对专业性强的学术著作来说往往如此,甚至我们在策划整套专业教材或是有权威性的辞书时,都会优先考虑邀请在专业领域有口皆碑的大学者、大专家来掌舵。但是出版社现在也会开发一些教辅类图书,诸如相关教材习题集或针对大学入学考试之类的考试用书等,而这类图书在作者的选择上,我们则会优先考虑目前尚在教育一线的专业教师。
以音乐图书为例,编写音乐史类的教辅教材或入学考试用书,通常会选择在学校教授本科学生的教师,这类作者往往已具中级或副高级职称,教龄至少在10年左右,教学经验相对丰富。因他们本身对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以及考试侧重点都比较明晰,所以可以写出具有针对性且实用性较强的教辅教材。而功成名就的学者教授,多以从事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或以科研工作为主,对本科基础性教学工作已甚少插手,由此在这一方面反而弱于本科教学一线的教师。
当然,这也并非一概而论、绝对如此,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编辑工作的复杂性。
总之,没有绝对统一的工作方法,时时出现的变化,包括时时出现的状况,都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也是我们必须学会如何随机应变的重要一课。对学问而言,学海无涯;对编辑工作来说,更是学无止境。可以说,每责编一本书,我们都会从中学到东西,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甚至有可能是跌得“头破血流”才换得的,也是一种宝贵的经验和财富: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我们的工作也是在不断“摸爬滚打”中得以成长及成熟。只有正确认识并拿捏好我们手上的权利,并对图书出版尽到编辑该尽的本分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发挥编辑在图书出版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