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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会给金融业的运行带来特殊的经营风险,即资本重复计算、不公正内部交易、风险传播、利益冲突和缺乏透明度等。为控制和消解金融控股公司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在私法层次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组织和行为的规制,并实行加重责任机制是极其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