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的法律探讨

来源 :中国船检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sc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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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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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5年1月,武汉黄石市鄂东海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东公司)所有的"明辉8"号油轮接受委托,承运中国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购买的980吨柴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