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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可以产生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效力,在实体上产生消灭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我国民事和解协议存在效力不确定、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对执行和解协议赋予实体法上执行力,增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渠道,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益的保护,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能更好地发挥出和解协议协调当事人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