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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监察法》在职务犯罪的规制区间产生交集,基于法条的文义解读,后者所指的“机关”“相关组织、机构”与前者所指的“国家机关”并不一致,后者囊括“党的机关、各级委员会及派出机构”“政协、民主党派”,而此类机构在《刑法》及其解释中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实现上述机构的刑法定位就成为两法衔接的首要问题。将两者分别解释为《刑法》层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兜底规定与“在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可以顺利解决因立法不一致所导致的理解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