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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教”?《辞海》的解释是:“指家庭中的礼法或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中华百科》中,对“家教”下的定义是:“指家中长辈、长者对后辈、幼者的教育,属于家风范畴。”我国在夏代己经进入了有文字记载的时代,在夏文明的基础上,出现了我国最早的学校。古今中外,家教皆是产生于学校教育之前的一种基本的教育形式,距今约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此后的教育史上,官学与私学一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本文所研究的有偿家教,它主要是指家长付出一定报酬聘请在职任课教师为子女进行学科性补课,以提高学科成绩、升学等为目的的一种个人的有偿教育行为,是学校教育之外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文章旨通过法律视角、道德视角、经济视角理性解读当前有偿家教问题。
社会各界对有偿家教见仁见智
笔者以“有偿家教”为文献标题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进行初级检索,2000年7月至2007年9月(2000年前的文献几乎没有)共搜索到文献86篇,其中2000年至2002年6篇,2003年至2004年27篇,2005年至2007年猛增至53篇。从篇幅的增长速度不难看出“有偿家教”问题日益升温,已称得上是百姓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教学事实。但与这一景象相矛盾的是:“有偿家教”是学科边缘,被人们拒绝研究的实际问题。
政府。其一,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任何明确的有关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法规,如何规范、如何强化管理这一直是个问题。其二,部分教师为了课后有偿家教耕“自留田”等现象有违教师职业道德,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可能削弱课堂教学质量。其三,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如何依法纳税的问题。
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家庭教育观念,加上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为了不让子女输在起跑线上,所以课内不足课外补。其次,社会节奏不断加快,家长要忙于自己的事业,有的家长甚至长期身处异地,无暇顾及子女的学业,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正是迎合了这一教育服务的需求。最后,在我国教师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优质的师资服务对于迫切希望子女能接受良好教育的家长,可谓“千金不换”。
学生。参与课外家教的学生,部分是为了满足自身对知识的渴望,部分是为了承受面对高考、中考等即将到来各种考试的压力,剩下的则是出于家长强迫或是受到周围的学习同伴都参与了课外家教活动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市场。“存在即是被感知”,“有偿家教”的市场是客观存在的。通过供需双方分析,事实证明,市场服从交换,家长愿意用金钱换取优质的教育资源,教师也愿意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教书技能服务于学生与家长。
现代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社会各界已经隐性承认并且接受“有偿家教”这一教学事实,政府对待有偿家教问题主要是持消极、否定的态度,而家长与学生则不然,教师提供的教育服务正是满足了他们对教育资源的额外需求。与此同时,恰是供给关系的客观存在酝酿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这个教育市场。
多元视角解读“有偿家教”问题
(一)从法律视角看待“有偿家教”
首先,从教师的法律地位来看待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问题。理论界通过借鉴各国关于教师的立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四种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学说,有公务员说、公务雇员说、专业人员说、雇员说。公务员说,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国家与教师之间属于国家公职关系,在国际上,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在确立教师法律地位时采用此说法。公务雇员说,认为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国际上的代表国家主要有英、美两国。专业人员说,认为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教师法》采用此说法。但是,问题在于此说法并不能体现教师的法律地位,只是出于教师职业特征的一种描述。雇员说,认为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教师的地位如同一般的雇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有学者认为,基于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学校和教师之间就应归于《劳动合同法》,学校和教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如果是基于《劳动合同法》,教师在工作之余兼职就是教师的个人劳动权利。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以及教师法等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依法劳动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的。
其次,我国现有的关于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公布并正式生效的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都为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很显然,以上所述的教育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教师职业同时具有公共性和自主性两个方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是8小时以外的私人生活领域,是教师工作人员可以自主支配的时间与空间。那么,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领域,并且尊重教师的私人生活领域。相对强势的教育行政机关只是一味禁止“有偿家教”,是公权对私域的藐视,其在法律面前有失公平。
最后,所涉及的是家教从业者依法纳税问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宪法、法律,那么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理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依法纳税,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由于现行有偿家教的无规范性,造成了家教从业者普遍漏逃税款的现象。解决逃税问题除了要强化宣传,增强家教从业者依法纳税的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靠税务部门从严执法,严格督查。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弥补和修复。
(二)从道德视角看待“有偿家教”
就广西范围内,对北海市、钦州市和贵港市的中小学教师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进行了标准随机开放式访谈,访谈人次为60人。“您对在职教师做家教是怎么看的?”对答案进行整理后,得出赞同在职教师做有偿家教的约有67%,不赞同在职教师做有偿家教的教师约有25%,态度不鲜明的教师约有8%。持赞同态度的教师表示:大部分教师绝对不会强迫学生进行家教,来家教的学生都是因为有学习上的需要,教师在精力之余,给予学生帮助,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教师是非常愿意给予无偿的帮助。况且,现在教育资源有限,教师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家教服务,却也是提高资源利用的一种有效方式;对此问题态度不鲜明的教师表示:对在职教师做有偿家教的问题是比较矛盾的,对于家长和学生是服务,对于教师,如果是出于经济利益,那就不太妥当,关键在于教师家教行为的出发点;反对该行为的教师表示:在小学阶段,知识环节断了,可给予短期指导,帮助其赶上课程,但长期家教会对没有参加家教的学生、教师不公平。从以上访谈资料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在职教师对从事有偿家教活动都持有自己的客观认知,教师心目中对教师职业道德都有衡量的标准。虽然有相当部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不要一出现“有偿”的字眼,就关系到道德,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在工作之余,付出劳动,得到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教师不能有偿得到劳动报酬,那就是对教师行业的不公正歧视。
在此,我们应该区别对待“高尚道德”与“基准道德”。所谓“高尚道德”就是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所努力追求的理想道德标准、理想境界。“高尚道德”可以倡导,但不应该用具体的师德规范,特定的行政法规给予硬性强迫。而“基准道德”相对来说比较具体,是那些能够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总工会对1997年8月7日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规范》中的许多内容其实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文的具体化,其具体内容归纳为以下八条: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很明显,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并没有违背“基准道德”,对于那些严格遵守“师德八条”热爱教育事业,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兢兢业业于本职工作的辛勤园丁们,在保质保量完成教育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开展有偿家教活动,既符合了市场的需要、帮助了学生,又是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补偿,此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教师不再向从前那样做“苦行僧”似的教书匠,并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当然,我们也看到在教师队伍中存在少数“一切向钱看”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师,他们的某些行为,如上课留一手、强迫自班学生进行家教等等,的确玷污了教师队伍的神圣。除此以外,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不但使部分教师淡薄了对本职工作的责任,降低了课堂教学质量,而且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与减负的宗旨背道而驰。与此同时,有偿家教使师生关系更加异化,演变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势必影响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坚决惩处,以还教师队伍的清白、维护校园这方净土。
(三)从经济视角看待“有偿家教”
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如何配置和利用的科学。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稀缺性,教育资源也是如此。我国教育一直面对的尴尬现实就是:经济基础底子薄、人口负担重。“有偿家教”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与我国教育资源的相对匮乏和教育发展的极度不平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市场的需求与供给来讨论“有偿家教”问题。这里的需求指的是既有购买欲望又有购买能力的有效需求。
首先,消费者的偏好。指的是消费者对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服务的喜好程度。据调查,有61%的家长认为:“在街上随便请个大学生当‘家教’的方法不可取”,找孩子的任课老师或本校老师最有保障。有约70%的家长是通过朋友介绍聘请到高质量的家教,或者托学校老师帮忙。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绝大部分家长更倾向于请子女的任课老师或本校老师进行家教活动。通过对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大学生家教和在职教师家教服务质量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教育培训机构常常采用的是班级授课制,这就难以满足教学对象因材施教的要求;大学生家教虽然可以一对一的进行教学,可是相当部分大学生是否经过师范教育的训练,是否取得教师资格,是否有传道授业的能力仍然还是个问题,然而在职教师进行家教服务,不仅可以对需要帮助的学生进行因材施教,而且在职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经验都是家长可以信任的。
其次,替代商品的数量与价格。教育培训机构、大学生家教都可以产生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类似功效。从数量和价格上分析,目前教育培训机构呈现小、散、乱的局面,只有少数部分教育机构形成规模,在教育资源比较匮乏的今天,仅仅凭借着少数成气候的教育机构提供可靠的教育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提供家教服务的资源比较丰富,可是大学生流动性强,稳定性不够,迫使家长不得不频繁的更换家教,这将严重影响教学对象的学习质量。据调查,在职教师提供有偿家教服务的价格与品牌教育机构培训班、大学生提供家教服务的价格基本持平。
第三,消费者收入。消费者收入是决定消费者购买力的最直接的因素。收入增加,消费者对大多数商品的需求会随之增加。2006年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200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7.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实际增长10.4%。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3%,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5.8%。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也不断提高,绝大多数家长愿意也有能力把自己的相当部分收入投入子女的教育消费,而且家长认为这种投入是投资,对子女现阶段的提高以及今后的发展都是有回报的。
最后,教育资源的供给首要责任在政府和社会(主要指家长),当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优质师资,家长由于时间或自身水平等原因无法辅导子女时,那么,家长与学生自然而然的就将其寄于教师课外的有偿家教上。社会问卷:“您对教师开展有偿家教的看法是什么?”得出问卷统计结果:66.3%的家长表示赞同的态度,只有17.6%的人表示反对。66.3%的家长赞同教师开展有偿家教,证明国家教育资源的供给尚不能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从另一个侧面看,有偿家教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经费投入有限和教育经费配置不合理的现状,使得一部分教有余力的教师可以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有偿家教”在我国教育供给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时,起到了补偿的作用。
总结
对于有偿家教问题的认识应该是多方面的,而笔者在此仅从法律、道德、经济这三个视角对其进行了浅显的讨论。从法律的视角,我国现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认为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并不违反法律;从道德的视角,那些严格遵守“师德八条”热爱教育事业的教师们,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并没有违背“基准道德”。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提高教师待遇才是根本,而不是用行政法规给予硬性强迫;从经济的视角,通过分析教师有偿家教的供求现状可知,我国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应该承认家教市场的客观存在,尊重教育需求的多样化,加强该家教市场的规范管理,而不是“一禁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