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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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父亲生前立了份遗嘱,对自己死后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处理,半年后父亲去世。在分割遗产时我发现,在他遗嘱中明确由我继承的两本贵重邮册(价值8000元)不见了,不知是已赠给了他人还是卖了。考虑到父亲在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财产,于是我要求从遗嘱中没有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中先分给我与两本邮册同等价值的财物,来补偿我的损失,但却遭到我姐姐和弟弟的反对。请问: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了,是否可以用其他遗产补偿?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中,你父亲的遗嘱中指明由你继承的两本贵重邮册灭失,不论是他生前卖了还是赠送给了他人,都说明其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按照以上规定,这部分遗嘱应视为被撤销。既然遗嘱的一部分被撤销,就不能主张用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来补偿。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不适用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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