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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职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实习期间遇到侵权,对哪些是民事、刑事领域的侵权或是程序法范畴的侵权不明白、不明确,不懂得具体向哪个国家机构、或哪一级机构申诉或维护自身利益现象普遍存在。故此,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需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依法维权的觀念。
关键词:教育教学 中职学生 依法维权
我国是一个比较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国家,人们的为人处世及言行举止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中职学生大多处在15~18岁之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渡期,他们即将到达对自己行为能力负责的法定年龄,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也随年龄的增长而即将得以确立。在课堂教学中,正确和充分的让学生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树立正确依法维权意识,使之走向社会后成长为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中职学生依法维权观念存在的问题
1.中职学生在遇到侵权行为发生时,对应用哪些实体法或程序法来正确维权不明确。中职学生由于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成长环境等因素影响,其对法律基础知识、常识的掌握具有局限性,当中职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实习期间遇到侵权,对哪些是民事、刑事侵权或是程序法范畴的侵权不明白、不明确,不懂得具体向哪个国家机构、或哪一级机构申斥或维护自身利益。
2.中职学生在遇到侵权行为发生时会产生过度维权。过度维权——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在正常诉讼过程中采用威胁、大吵大闹等极端行为,诉求大大(至少是2倍以上)超出受损的利益的一种诉讼行为。用通俗的话说是“狮子大开口”、“瞎闹”的情形。过度维权的评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看他采取的手段和行为是否合理;二是看他所诉求和受损之间的比例是否合理。过度维权的形成原因和当前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深入人心,中职学生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但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是空白,有些制度有漏洞,有些制度执行时弹性大等问题,促成了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二、中职学生树立正确依法维权观念的意义
近些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推行和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他们的学生的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者们越来越注意依法治校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他们正当的合法权利、权益的观念,学生们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于是出现了大量学生维权的案件。正确认识中职学生维权行为的现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树立正确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利的观念并予以充分肯定,对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合格人才的培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教育教学中培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树立正确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利的观念的途径
1.要教育学生学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使他们了解、掌握与中职学生学习、生活、实习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和常识,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教育学生了解并掌握《宪法》中规定的几项基本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特定人的权利等。
2.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要加强对学生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人们产生的法律动机或法律要求,包含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和对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2]。有好的法律意识,对学生合法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肯定是十分有利的,除此之外,在教育教学中还要培养学生增强证据意识。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我们国家规定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或方法获取。
3.在教学中要学生明确掌握侵权行为的界线,万一自身遭受侵权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维权。首先要理解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4.在教育教学中要学生学会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谋取自己的利益;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明白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怎样做才能正确维护。
4.1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靠公安、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中职学生应掌握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的职能特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有针对性向特定部门申请处理。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公安机关除了刑事侦查的职责以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对一般的违法案件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同时,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部门、交警部门等,也有着其自己的相应职责。
4.2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非诉讼途径进行解决。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暂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来处理、解决纠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可以向以下机构请求帮助: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帮助消费者维权;向人社局、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帮助劳动者维权;向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或社会专门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帮助或援助,还可以向大众传播媒介,包括报刊、广播和电视台等媒体寻求帮助。
5.除了常规的教学之外,学校可以定期聘请法治副校长进行法制安全专题讲座,也可以请司法机关干部来校开展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请法院少年庭指导开展“模拟法庭”。可以充分发挥学生会、社团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常识手抄报等一系列活动并做好宣传,进一步拓宽中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依法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111/18/81081.shtml.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P104.
[3] 朱力宇 张伟 主编《职业道德与法律》P95.
关键词:教育教学 中职学生 依法维权
我国是一个比较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国家,人们的为人处世及言行举止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而中职学生大多处在15~18岁之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渡期,他们即将到达对自己行为能力负责的法定年龄,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也随年龄的增长而即将得以确立。在课堂教学中,正确和充分的让学生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树立正确依法维权意识,使之走向社会后成长为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中职学生依法维权观念存在的问题
1.中职学生在遇到侵权行为发生时,对应用哪些实体法或程序法来正确维权不明确。中职学生由于年龄、受教育程度、个人成长环境等因素影响,其对法律基础知识、常识的掌握具有局限性,当中职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实习期间遇到侵权,对哪些是民事、刑事侵权或是程序法范畴的侵权不明白、不明确,不懂得具体向哪个国家机构、或哪一级机构申斥或维护自身利益。
2.中职学生在遇到侵权行为发生时会产生过度维权。过度维权——是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在正常诉讼过程中采用威胁、大吵大闹等极端行为,诉求大大(至少是2倍以上)超出受损的利益的一种诉讼行为。用通俗的话说是“狮子大开口”、“瞎闹”的情形。过度维权的评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看他采取的手段和行为是否合理;二是看他所诉求和受损之间的比例是否合理。过度维权的形成原因和当前社会环境与法治环境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深入人心,中职学生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但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制度是空白,有些制度有漏洞,有些制度执行时弹性大等问题,促成了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二、中职学生树立正确依法维权观念的意义
近些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推行和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他们的学生的法律意识都有所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者们越来越注意依法治校和培养学生树立正确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他们正当的合法权利、权益的观念,学生们同时也越来越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于是出现了大量学生维权的案件。正确认识中职学生维权行为的现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树立正确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利的观念并予以充分肯定,对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合格人才的培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教育教学中培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树立正确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利的观念的途径
1.要教育学生学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这门课程,使他们了解、掌握与中职学生学习、生活、实习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和常识,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通则》、《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教育学生了解并掌握《宪法》中规定的几项基本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特定人的权利等。
2.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要加强对学生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人们产生的法律动机或法律要求,包含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和对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2]。有好的法律意识,对学生合法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肯定是十分有利的,除此之外,在教育教学中还要培养学生增强证据意识。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我们国家规定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或方法获取。
3.在教学中要学生明确掌握侵权行为的界线,万一自身遭受侵权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维权。首先要理解掌握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4.在教育教学中要学生学会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谋取自己的利益;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明白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怎样做才能正确维护。
4.1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靠公安、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中职学生应掌握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的职能特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有针对性向特定部门申请处理。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公安机关除了刑事侦查的职责以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对一般的违法案件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同时,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部门、交警部门等,也有着其自己的相应职责。
4.2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非诉讼途径进行解决。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暂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来处理、解决纠纷,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可以向以下机构请求帮助: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组织帮助消费者维权;向人社局、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帮助劳动者维权;向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或社会专门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帮助或援助,还可以向大众传播媒介,包括报刊、广播和电视台等媒体寻求帮助。
5.除了常规的教学之外,学校可以定期聘请法治副校长进行法制安全专题讲座,也可以请司法机关干部来校开展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相关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请法院少年庭指导开展“模拟法庭”。可以充分发挥学生会、社团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常识手抄报等一系列活动并做好宣传,进一步拓宽中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依法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111/18/81081.shtml.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P104.
[3] 朱力宇 张伟 主编《职业道德与法律》P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