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从“道德认知”走向“法律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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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儒家思想在人们心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人们首先考虑到的是德治而非法治。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法治观念的产生,法律在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行法治的民主社会中,法律认知意识是思想基础,也是评价法治化程度的一个标准。对于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人们过去习惯于道德认知,但现在这种意识正悄然改变。本文将通过地沟油事件,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从“道德认知”走向“法律认知”展开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隐性伤害 道德认知 法律认知 阻却因素 民主社会
  作者简介:刘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1-02
  雨果曾经说过:“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个人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律与道德自古以来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为不少学者所探讨。社会的发展既离不开道德,也离不开法律。道德是法的价值核心,法律是基本道德的国家强制。法律强调的是行为规范如果被超越就必须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处罚;而道德的目标则是期望人们根本不会违背行为规范,因而缺乏对行为结果的处理。
  但是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德治思想在人民思想深处根深蒂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更多人想到的是“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遇到一些潜在的生理隐性伤害时,大都会以道德的方式进行谴责,而不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以至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公民的参政兴趣普遍加强,以及法律在人民生活的地位日益重要,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会更加的关注,一个实行法治的民主社会需要大多数公民都能具有相对全面、相对准确的法律知识,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中,公民的法律认知意识是是实行法治的民主社会的思想基础。
  下面我将以这几年受到人民与政府高度重视的地沟油事件,诠释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从“道德认知”走向“法律认知”。
  2011年9月1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确保食用油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2012年8月下旬,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柳某等20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的3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随着8月29日最后一天的庭审结束,这次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系列案件审理也暂告段落。
  对持续几年之久的地沟油事件,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会发现此事件中正透射出我国关于法律文化要素中的法律认知的两方面转变。
  一、生理隐性伤害在认知中的转变
  (一)公民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从“道德认知”转向“法律认知”
  刚出现地沟油事件时,公民的反应是一些黑心商家将一些廉价的不干净的油当作食用油去出售。知道地沟油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由于危害的结果是隐性的即认为是通过长期不断食用才会给身体带来明显的伤害。同时,公民心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畏讼心理。人们在选择处理问题的方法时,总是寻求用最小的代价而从其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在处理法律纠纷时亦会如此。由于公民认为进行诉讼去处理此等问题,肯定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以及金钱。因此,公民都是以一种道德的谴责去对抗黑心的商家。但随着地沟油事件的持续发展,道德的谴责并未起到预想的效果,使事态的发展愈演愈烈,地沟油的黑商贩在地沟油的加工销售过程形成了一条较完整的产业链。公民意识到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使用法律手段,由此有些公民进行了调查,然后通过诉讼等手段去解决此问题。表明公民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渐渐地从“道德认知”转向“法律认知”。
  (二)政府对生理隐性伤害惩罚措施从“警告”转向“惩处”
  地沟油的事件刚刚出现时,政府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治理。原因如下:其一,政府官员对法律认知的观念理解陈旧,认为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件都应该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其二,由于是隐性的伤害,未有明显的症状,政府若根据事件对不同公众的危害一一调查,会产生很高的调查成本;其三,地沟油事件刚刚发生时,由于是隐性的伤害,民众的反应不是很大,未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政府并未袖手旁观,而是采用了新闻媒体等手段对黑心商家进行曝光,并给予一定的警告。但随着事态的发展以及政府部门法律认知的提高,政府也认识到了解决地沟油事件必须采用强制手段进行惩处。于是在2011年9月1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携手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由此政府对生理隐性伤害的惩罚措施从“警告”转向“惩处”。
  二﹑生理隐性伤害中的法律认知——阻却因素
  (一)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普遍不足
  在对生理隐性伤害的法律认知方面,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是制约公民法律认知的瓶颈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要求认知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是由一系列抽象的法律概念、概括的法律原则按照特定的逻辑规则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这一有机体系要求人们在认知时,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否则很难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而对于法律的认识能力则需要靠长期法律实践的积累。但对绝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不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很难同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和长期的法律实践。
  (二)公民的畏讼心理
  过去我们称中国人有“厌讼”的传统,但“厌讼”这一提法只描述了一种现象而未能揭示其根源。确切地讲,用“畏讼”也许更符合实际。传统的司法模式和司法专横更是令人望而生畏,进到了衙门口里,“法就是刑,就是罚,到了衙门里一声威呼,谁的腿肚子都哆嗦,不管什么案子,败诉全是一统板子”。就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民也不敢轻易启用诉讼程序。因为其对法律程序的陌生,诉讼过程久拖不决,耗时费力,精神压力大等原因,一些公民总认为诉讼并非明智之举。此外,诉讼还伤害人的感情,破坏原有的人际关系,而这些都是人们不愿付出的代价。   (三)生理隐性伤害未引起公民的足够认识
  生理隐性伤害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具有潜在性,不是很直接的表现出来。公民认为通过自己身体的调节能力一定会将伤害消除。因此,在受到生理隐性伤害的情况下,公民的第一反映并非诉诸于法律,而是将其作为道德问题对侵害者予以谴责。正是由于此种宽容,使中国的食品生产者认为,只要不造成严重的伤害,添加一些有害物质去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是“明智之举”。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中国食品行业问题频发,发生了很多令人痛心的事件。鉴于此,公民应该提高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
  (四)隐性伤害调查研究的高成本
  政府可以意识到一些食品可能对人身体造成一定的生理隐性伤害,但如何确定生理隐性伤害以及对不同主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是一大难题。调查研究的过程将会耗费极大的成本。如果政府对每一种造成生理隐性伤害的事件展开调查,其工作量将是很难想象的。鉴于此,政府对生理隐性伤害也大都采取舆论警告以及道德谴责等方式,而并未对生产者给予严厉的惩处,由此导致生产者在利益的诱惑下,做出了更为恶劣的行为。
  三﹑生理隐性伤害中的法律认知——利益思考
  公民的法律认知分为法律实体认知、法律程序认知和法律本性认知三个层次。此三层次一方面是法律认知的层次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认知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展开。法律的阶级性﹑根本效益都要用法律的根本性质来进行说明。生理隐性伤害中的法律认知恰为法律本性认知。在一个实行法治的民主社会中,法律认知的地位举足轻重,而对生理隐性伤害的法律认知是法律认知中较高级的认知,是通往更高层次的法治的民主社会的阶梯。在一个社会中,公民仅仅对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产生法律意识即法律的实体认知,只能说明法律在公民心目中有一定的定位,不能说明社会已经进入了法治的民主社会。公民只有在充分的了解法律程序认知的基础上,上升到法律本性认知,才能真正的进入法治的民主社会。
  笔者认为,中国公民虽然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从“道德认知”逐渐转化为“法律认知”,但若要达到一个理想的程度,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
  (一)以直观的裁判宣传去促进法律的普及
  要想达到更好的普及效果,单纯的靠宣传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需要用直观的裁判宣传去促进法律的普及。这就需要审判公开以及媒体宣传相配合了。对于不是很了解法律的公民来说,亲自去旁听一次关于生理隐性伤害的案件或是通过媒体等渠道去关注一个生理隐性伤害的案件要比跟他们宣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更直观,更能让他们了解生理隐性伤害的案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应该如何处理。
  (二)以信息对称去克服畏讼的心理
  在大部分公民的思想中,诉讼必然会耽误到生产,影响到日常的生活。因此,在发生生理隐性伤害时,公民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更需依靠对法律熟知的少数公民更积极甚至有些夸张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实践去改善公民畏讼的心理。
  (三)以生理隐性伤害的认知去打破“度”的旧思维
  生理隐性伤害由于其伤害结果具有潜在性和迟滞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一般情况下,生理隐性伤害只要在公民能承受的潜意识的“度”的范围之内,公民就会选择容忍。正是因为这种“度”的容忍的思想,使得生产者为了利益更加不顾公民的身心健康,最后使公民承受着生理隐性伤害。我们要打破这种“度”的旧思维,对伪劣产品零容忍,这样才能够创造出一个生产者诚信且公民受益的环境。
  (四)以高投入高收益为政府的行动依据
  政府对于产品安全监督的投入与收益不能单纯的看监督成本与实际收益,而应该从更深的程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应该将产品安全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与此同时,政府可以用监督的方式去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的安全,也有助于生产者诚实守信道德的形成,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的建设。因此,政府高成本的投入换来的是更高的收益。
  当人民对生理隐性伤害产生法律认知时,就能很好的遏制一些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的生产者的行为。让生产者意识到,对人民造成生理隐性损害并非单纯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这样能够更好的规范生产者的生产标准,使生理隐性伤害更少的发生。
  注释:
  郑金虎,赵玉增.浅析公民法律认知的阻却因素.岱宗学刊.2000(2).22-23.
  幸强国.法律认知层次刍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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