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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具有急迫的需求,且现有法律制度均无法替代其作用,故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移植势在必行。由于我国司法传统与美国存在差异,在移植过程中应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重构。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应由适用标准和相关方利益协调机制两部分组成。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适用标准应从基础性标准、结果性标准、实质性标准三个方面予以构建。对相关方利益的协调应通过下列手段实现:设置善意股东出资取回权以保障善意股东利益;设置公司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适当提升股东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受偿顺位,以实现社会伦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