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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的存在,尤其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就是自然人的人格不可以用金钱衡量,也不可以用金钱赔偿,这一理论为苏俄民法典所推崇,并为我国50年代民法理论所接受,这是导致我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滞后的最主要原因,随着科技发展,文明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尽管我们仍然坚定地认为人的尊严、生命至高无上,但一旦受到损害,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是法律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