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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体系中,社会公益组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力量。然而由于资金不足、信息沟通不顺畅、自身建设能力不足等限制使其对被害人的救助不能全面开展。本文在前期对“天祥关爱”调研的基础上,以社会公益组织救助为中心,从定义、存在问题方面展开论述,并探究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救助。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救助 社会公益组织 天祥关爱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研究》,项目编号:201511846114,项目组成员:林烁、方龄曼、刘凯露、钟倩、杨海军。
作者简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84-03
“天祥关爱”全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祥关爱服务中心,它由“中国十大正义人物” 杨斌检察官倡议发起,旨在向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关爱行动,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促进谅解与宽恕,是一个致力于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物质扶持及精神关爱的公益组织。自创办以来,“天祥关爱”已救助了广东、海南、四川等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笔者通过访谈负责人员、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 “天祥关爱”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公益组织;同时于2015年7月以广州市为调研地点,围绕刑事被害人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展开了实地调研,了解大众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看法,并结合相关的文献以及国外情况,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的限制因素和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相关定义
(一)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被害人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的行为对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也各有不同,此处不一一列举。基于前期调研的数据分析结果,本文所下的定义如下:刑事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和精神伤害的人,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由于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后经济或精神受到影响的被告人家属。
(二)社会公益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是社会公益救助的行为主体。对公益组织的定义学界基本相似,本文持同样观点:公益组织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无偿提供服务,从而使服务对象从中受益的组织。
二、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窄导致运营资金不足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①第62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但是实际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社会捐赠。不同于中国,外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融资渠道多样,且各种融资相辅相成,为境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在英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社会援助基金,社会公益组织在有政府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多元化地吸收各方资金;在美国,政府在资金、税收优惠上予以非营利组织支持,非营利组织自身又通过发挥社会力量(如:服务收费、股权捐赠、投资收益等)得到了充足的资金。
我国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中的一员,融资渠道局限于慈善捐赠,融资结构并不合理,一方面缺乏来自政府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自身的资金投资创收能力不强。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自2012年起设立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对社会组织进行了财政扶持,但根据《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该项资金对扶持对象种类和数量进行了限制,对于公益服务类组织的扶持数量最多不超过80家。据有关资料显示,②2012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共1084家,其中公益服务类组织402家,但最终获得扶持的也只是80家。这样激烈的竞争机制使得大部分的社会公益组织并不能够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只能转而依赖于普遍化的社会捐赠。此外,由于“受非营利性”的观念限制,社会公益组织固守传统的融资方式,基本上不敢进行资金保值、增值投资,再者因为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社会公益组织更不愿意选择通过资金投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而倾向于选择方便、安全性较高的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在我国社会公益组织融资结构中占据主要比重,是造成社会公益组织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融资渠道窄使得社会公益组织的运营资金匮乏,制约了自身的发展以及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这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因资金问题,未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多样化的救助方式,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全面救济。
(二)与国家、其他社会公益组织间缺乏信息共享
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当遭遇到刑事犯罪后,被害人因缺乏救助意识而不知道向国家、社会寻求救助;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救助资源、慈善资源信息对接不到位导致社会公益组织接收的个案范围有限。
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组织,称为“白环”(Weiaser Ring),该组织在援助刑事被害人的同时,致力于与法院等国家机关间的信息联络,以求能帮助到更多的刑事被害人;日本于1999年4月开通“全国被害人支援网”,截止到2002年4月,20多个都道府县设立了21个以志愿者为主体的、与“全国被害人支援网”相联系的民间被害人援助团体,这些团体互帮互助、共享被害人援助资源。而我国目前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救助范围局限于某一区域,不同区域的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缺少合作交流,未能够形成全国化的救助网络;再加上国家有关部门与社会公益组织间的信息衔接不畅通,对经由家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有关部门没能及时与社会公益组织协商好救助的对接,国家救助与社会公益组织救助没能实现有机结合。若要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全方位的有效救助,离不开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 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1.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滞后:目前社会公益组织主要依靠聘用和招收志愿者获得人力资源,但缺乏专业化队伍,普遍存在志愿者培训考核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较低的问题。“天祥关爱”会对志愿者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如心理培训、探访指导等,但是不同志愿者的学习能力不同,加之民众对陌生人的信任普遍缺失,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受误解和抵触。而同时缺乏相应的志愿服务反馈与评价机制,不能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针对性探讨和解决,易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同时,对于外地志愿者,由于聚集培训的费用过高,因此培训方式仅限于线上。再者,由于专业人才缺乏,专业人才难以参与到个案中,而更多地局限于提供整体指导和咨询,这也从另一方面使救助措施仅局限于微量的经济扶持和暂时的感情抚慰,而对于刑事被害人可能亟需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却无能为力。
2.监督机制不健全:“天祥关爱”接受地方民政局监管,财务方面由会计事务所则负责年度审计工作。随着其社会影响力的提高,规模的扩大,自身能力监督能力仍有待提高,社会监督作用尚需强化。目前某些公益组织出现了侵占、挪用捐赠款物的行为,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监督公益资金的使用,成为了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完善的建议
(一)对资金运营不足的建议
1.国家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国家的专项基金对比社会捐赠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的优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曾建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优先赔偿给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法院追缴的判决申请代位执行。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最早的试点。2015年4月9日,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建立全国检察系统第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用于仪陇县内刑事被害人生活、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由上可见,我国已出现建立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的一些建议和地方试点。然而,国家还并未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美国的“犯罪被害人基金”③为我国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提供了借鉴,该基金自设立以来对犯罪人的救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与支持。因此,解决社会公益组织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将资金通过一定的考核划拨给社会公益组织,以求给予刑事被害人更多样的帮助。
2.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发挥新兴的捐赠平台的作用:《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④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社会公益组织属于我国慈善事业中的一员,针对其融资渠道窄导致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可参考上诉指导意见,组织进行多形式的社会捐赠。另外,可以积极利用新兴的捐赠平台吸引社会大众的关注和捐赠,如:腾讯公益、微信轻松筹、新浪微博爱心捐赠等网络社交平台推出的捐赠平台。这些社交平台用户众多,若能充分利用,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大众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度,还能更加广泛地筹集资金。以微信运动“步数爱心捐赠”为例,微信用户设置每日步行步数记录,每日达到10000步可向受赠者捐赠1元钱,而这些款项由社会企业提供。因此,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利用项目与爱心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既提高了自身社会形象,又为社会公益组织提供了资金来源,更让有需要的人得到了关注和帮助。综上,这种以社交平台为桥梁,发挥公众力量,企业投入资金,社会公益组织募集资金的筹资方式,使得社会公益组织能够更加广泛多样地吸收社会捐赠。
(二)对缺乏信息共享的建议
1.国家与公益组织之间应健全救助对象的搜寻机制:鉴于仅依靠社会公益组织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地锁定刑事被害人这一庞大的救助对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可以与社会公益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国家救助的刚性与公益组织救助的灵活性高效结合。例如,从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即可建立刑事被害人的信息收集平台,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信息提供给公益组织,由公益组织进行对接,分析和整理各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需求: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危机干预和辅导、医疗服务或提供医疗信息、提供临时住所等。另一方面,由国家机关向适格的刑事被害人提供相关公益组织的联系方式,供其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确保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机制。国家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督,避免刑事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泄露。
2.与其他公益组织开展合作互动:我国各地区的公益组织发展参差不齐,存在差异 。为提高自身救助水平,全面发挥救助职能,社会公益组织应与本地或者外地的同类型公益组织开展合作互动,进行资源交流共享,相互借鉴工作经验。其一,尚未成功注册的相关救助组织可以通过挂牌到其他发展相对成熟的社会团体名下,作为其业务项目的子项目之一,开展救助工作,如广州“天祥关爱”公益组织先是通过加盟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进行救助活动,在其发展成熟后,再经注册成为正式的民办非营利社会组织。其二,相关救助组织在成功注册但尚没有公募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救助 社会公益组织 天祥关爱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研究》,项目编号:201511846114,项目组成员:林烁、方龄曼、刘凯露、钟倩、杨海军。
作者简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校级创新训练项目团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84-03
“天祥关爱”全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祥关爱服务中心,它由“中国十大正义人物” 杨斌检察官倡议发起,旨在向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关爱行动,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促进谅解与宽恕,是一个致力于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物质扶持及精神关爱的公益组织。自创办以来,“天祥关爱”已救助了广东、海南、四川等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笔者通过访谈负责人员、查询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 “天祥关爱”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公益组织;同时于2015年7月以广州市为调研地点,围绕刑事被害人社会公益组织救助展开了实地调研,了解大众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看法,并结合相关的文献以及国外情况,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的限制因素和存在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相关定义
(一)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被害人社会公益组织救助的行为对象。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也各有不同,此处不一一列举。基于前期调研的数据分析结果,本文所下的定义如下:刑事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和精神伤害的人,主要包括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由于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后经济或精神受到影响的被告人家属。
(二)社会公益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是社会公益救助的行为主体。对公益组织的定义学界基本相似,本文持同样观点:公益组织是指以非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无偿提供服务,从而使服务对象从中受益的组织。
二、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窄导致运营资金不足
根据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①第62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按其资金来源可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但是实际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自于社会捐赠。不同于中国,外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融资渠道多样,且各种融资相辅相成,为境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在英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社会援助基金,社会公益组织在有政府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多元化地吸收各方资金;在美国,政府在资金、税收优惠上予以非营利组织支持,非营利组织自身又通过发挥社会力量(如:服务收费、股权捐赠、投资收益等)得到了充足的资金。
我国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中的一员,融资渠道局限于慈善捐赠,融资结构并不合理,一方面缺乏来自政府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自身的资金投资创收能力不强。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自2012年起设立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对社会组织进行了财政扶持,但根据《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该项资金对扶持对象种类和数量进行了限制,对于公益服务类组织的扶持数量最多不超过80家。据有关资料显示,②2012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共1084家,其中公益服务类组织402家,但最终获得扶持的也只是80家。这样激烈的竞争机制使得大部分的社会公益组织并不能够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只能转而依赖于普遍化的社会捐赠。此外,由于“受非营利性”的观念限制,社会公益组织固守传统的融资方式,基本上不敢进行资金保值、增值投资,再者因为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社会公益组织更不愿意选择通过资金投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而倾向于选择方便、安全性较高的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在我国社会公益组织融资结构中占据主要比重,是造成社会公益组织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融资渠道窄使得社会公益组织的运营资金匮乏,制约了自身的发展以及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这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许多社会公益组织因资金问题,未能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多样化的救助方式,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全面救济。
(二)与国家、其他社会公益组织间缺乏信息共享
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现象十分普遍。一方面,当遭遇到刑事犯罪后,被害人因缺乏救助意识而不知道向国家、社会寻求救助;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救助资源、慈善资源信息对接不到位导致社会公益组织接收的个案范围有限。
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组织,称为“白环”(Weiaser Ring),该组织在援助刑事被害人的同时,致力于与法院等国家机关间的信息联络,以求能帮助到更多的刑事被害人;日本于1999年4月开通“全国被害人支援网”,截止到2002年4月,20多个都道府县设立了21个以志愿者为主体的、与“全国被害人支援网”相联系的民间被害人援助团体,这些团体互帮互助、共享被害人援助资源。而我国目前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社会公益组织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救助范围局限于某一区域,不同区域的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缺少合作交流,未能够形成全国化的救助网络;再加上国家有关部门与社会公益组织间的信息衔接不畅通,对经由家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有关部门没能及时与社会公益组织协商好救助的对接,国家救助与社会公益组织救助没能实现有机结合。若要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全方位的有效救助,离不开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的建立健全。 (三) 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1.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滞后:目前社会公益组织主要依靠聘用和招收志愿者获得人力资源,但缺乏专业化队伍,普遍存在志愿者培训考核机制不健全、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较低的问题。“天祥关爱”会对志愿者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如心理培训、探访指导等,但是不同志愿者的学习能力不同,加之民众对陌生人的信任普遍缺失,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受误解和抵触。而同时缺乏相应的志愿服务反馈与评价机制,不能对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进行针对性探讨和解决,易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同时,对于外地志愿者,由于聚集培训的费用过高,因此培训方式仅限于线上。再者,由于专业人才缺乏,专业人才难以参与到个案中,而更多地局限于提供整体指导和咨询,这也从另一方面使救助措施仅局限于微量的经济扶持和暂时的感情抚慰,而对于刑事被害人可能亟需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却无能为力。
2.监督机制不健全:“天祥关爱”接受地方民政局监管,财务方面由会计事务所则负责年度审计工作。随着其社会影响力的提高,规模的扩大,自身能力监督能力仍有待提高,社会监督作用尚需强化。目前某些公益组织出现了侵占、挪用捐赠款物的行为,如何通过有效途径监督公益资金的使用,成为了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完善的建议
(一)对资金运营不足的建议
1.国家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国家的专项基金对比社会捐赠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的优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曾建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优先赔偿给被害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法院追缴的判决申请代位执行。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最早的试点。2015年4月9日,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建立全国检察系统第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用于仪陇县内刑事被害人生活、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由上可见,我国已出现建立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的一些建议和地方试点。然而,国家还并未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美国的“犯罪被害人基金”③为我国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提供了借鉴,该基金自设立以来对犯罪人的救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与支持。因此,解决社会公益组织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可以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专项基金,将资金通过一定的考核划拨给社会公益组织,以求给予刑事被害人更多样的帮助。
2.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发挥新兴的捐赠平台的作用:《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④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社会公益组织属于我国慈善事业中的一员,针对其融资渠道窄导致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可参考上诉指导意见,组织进行多形式的社会捐赠。另外,可以积极利用新兴的捐赠平台吸引社会大众的关注和捐赠,如:腾讯公益、微信轻松筹、新浪微博爱心捐赠等网络社交平台推出的捐赠平台。这些社交平台用户众多,若能充分利用,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大众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注度,还能更加广泛地筹集资金。以微信运动“步数爱心捐赠”为例,微信用户设置每日步行步数记录,每日达到10000步可向受赠者捐赠1元钱,而这些款项由社会企业提供。因此,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利用项目与爱心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既提高了自身社会形象,又为社会公益组织提供了资金来源,更让有需要的人得到了关注和帮助。综上,这种以社交平台为桥梁,发挥公众力量,企业投入资金,社会公益组织募集资金的筹资方式,使得社会公益组织能够更加广泛多样地吸收社会捐赠。
(二)对缺乏信息共享的建议
1.国家与公益组织之间应健全救助对象的搜寻机制:鉴于仅依靠社会公益组织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地锁定刑事被害人这一庞大的救助对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可以与社会公益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国家救助的刚性与公益组织救助的灵活性高效结合。例如,从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开始,即可建立刑事被害人的信息收集平台,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信息提供给公益组织,由公益组织进行对接,分析和整理各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需求: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心理危机干预和辅导、医疗服务或提供医疗信息、提供临时住所等。另一方面,由国家机关向适格的刑事被害人提供相关公益组织的联系方式,供其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确保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机制。国家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监督,避免刑事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泄露。
2.与其他公益组织开展合作互动:我国各地区的公益组织发展参差不齐,存在差异 。为提高自身救助水平,全面发挥救助职能,社会公益组织应与本地或者外地的同类型公益组织开展合作互动,进行资源交流共享,相互借鉴工作经验。其一,尚未成功注册的相关救助组织可以通过挂牌到其他发展相对成熟的社会团体名下,作为其业务项目的子项目之一,开展救助工作,如广州“天祥关爱”公益组织先是通过加盟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进行救助活动,在其发展成熟后,再经注册成为正式的民办非营利社会组织。其二,相关救助组织在成功注册但尚没有公募